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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国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会”),对外称:中国国际商会浙江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ZJ。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国家和浙江省发展战略,开展促进浙江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制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贸促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贸促会党组。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接中国国际商会,组织会员参加国际性工商峰会论坛等活动,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和修改,提升浙江企业国际经贸话语权;

    (二)组织会员赴境外开展国际经贸投资合作交流,邀请外国商协会和外方企业到本省举办展览会、洽谈会和推介活动,开展经贸合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提供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开展国际商事调解、仲裁服务,协调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出具商事证明文件,增强经贸摩擦预警与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敦促履约等法律服务功能,组织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游说;

    (五)推进会员合规体系建设与进出口信用建设,帮助会员提高合规意识及信用管理能力;

    (六)开展贸易投资、商事法律等培训和交流活动,推动会员之间交流合作;

    (七)加强与海外联络处、境内外行业商协会的合作,为会员提供对外联络、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等服务;

    (八)承接政府购买对外经贸交流服务项目,承接贸易投资促进相关重大活动,承办会展等市场化服务;

    (九)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服务;

    (十)承接浙江省贸促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在本省登记、从事相关经贸活动、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社团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二)经秘书处初审、会长或授权的副会长审核,在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时补充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关会员证明。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退会或被除名的会员,不得再以本会相关身份对外开展活动。本会有权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会将每年更新会员名录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届中视情况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会长委托的相关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各部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推动行业自律,积极代言工商,为会员创造行业交流、政企交流和对外交流机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顾问,为会员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后应形成正式会议记录或书面决议,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国有资本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增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中共浙江省贸促会党组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中共浙江省贸促会党组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