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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院曝光多起“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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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服务部
发布时间:
2026-01-3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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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曝光两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揭开上海两家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真相。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中,也有三例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案。这些案例,涉及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以“买单配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伪报品名出口申请退税以及以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出口单证、制造收汇假象等手段骗取退税的行为,对广大企业提出了警示,彰显了国家从严打击骗税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从严打击以循环进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骗税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系上海美某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该公司主要从事羊绒制品、纺织原料的采购、加工、进出口等业务。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黄某某等人以美某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方式,出口纺织纱线,待货物到达香港后,又以来料加工等名义将该货物报关入境,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回上海或运至河北,重新包装后又以美某公司名义再出口。黄某某等人将资金通过私人账户划转至地下钱庄的私人账户内,又汇兑到他人在香港注册的多家公司,再由上述香港公司以外商的名义向美某公司付款,即采用资金回流方式完成虚假付款、结汇业务。在完成付款后,由美某公司及相关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经查,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采用上述循环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7亿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出口贸易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8.7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而允许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一项税收优惠,即在货物出口后,国家退还该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已纳税款,避免双重征税。实践中,不法分子将同一商品作为道具循环进出口即虚假出口,并没有导致国家的出口业务增多,违背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宗旨,不应当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利用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既扰乱国家出口商品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本质上是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严惩。以采用循环出口等方式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对此必须保持高压态势。 案例二:罗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依法从严惩处以“买单配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真实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安排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人民币换取外汇转入出口代理平台南昌盛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医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伪装交易,再以实控的南昌市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霖某服饰有限公司等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经查,罗某某等人以上述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1.4亿余元,其中,已申报自营出口但未退税款5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人以假报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对罗某某从宽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亿元;罗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存款及其孳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退税政策的持续推行,不法分子通过“买单配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多发。有的与货代公司、地下钱庄、上游开票公司勾结,形成地下利益链,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虚开、非法出售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国家财产,危害税收安全,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始终坚持对骗税犯罪从严打击,既包括通过判处犯罪分子长期自由刑,也包括通过依法判处巨额罚金,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有力震慑贪利性犯罪分子,维护国家财产安全。 案例三: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将白银伪装成“溅射靶组件”伪报品名出口后申请退税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基本案情 2016年上半年,被告单位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姚某某与香港新某行(金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行公司)商定,由东某公司销售白银给新某行公司。因白银属于我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不能退税,且白银作为原材料成本超过80%的银制品也不能退税。姚某某安排他人从国内采购白银,按每批次白银成本占比约78.5%的配置,与背板简单加工后伪装成“溅射靶组件”,采用增加交易环节、伪报品名等方式,将白银走私出口至香港,后以“溅射靶组件”名义申报出口退税。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东某公司加工“溅射靶组件”后,先将“溅射靶组件”销售给姚某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再销售给新某行公司。新某行公司收货后将“溅射靶组件”的白银部分和背板部分拆卸,将白银回熔,按照白银的价值扣除回熔所需提炼费后的金额结算货款。“溅射靶组件”中价值较高的铼板等背板则通过江苏亮某贵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口的方式回流至东某公司重复使用。经查,东某公司、姚某某等采用上述方法,出口白银共计609377千克,申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共计4亿余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东某公司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姚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特别巨大。姚某某纠集他人在单位犯罪前提下共同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姚某某系主犯。东某公司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单位东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亿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被告单位东某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亿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单位东某公司、被告人姚某某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但不是对所有的出口商品都允许退税。我国出口商品分为允许退税商品和禁止退税商品。白银作为贵重金属属于限制出口商品,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白银为原材料的白银制品,白银成本占商品总成本80%以下的,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白银成本占商品总成本80%以上的,不享受国家退税政策。近年来,出现不法分子将不符合退税政策的产品经过简单加工,伪装成可退税产品,伪报商品编号报关出口并申报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新型犯罪。对此,人民法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从严打击骗税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上海金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上海金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2019年至2024年,该公司通过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出口单证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1639.7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相关责任人李劲松、花云飞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十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联合机制作用,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积极维护国家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联合多部门依法查处儒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联合多部门依法查处儒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2020年至2023年,儒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报关单证、制造收汇假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查补其他税费共计461.48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责任人颜文官等11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四年不等。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联合机制作用,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维护国家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海税务 (免责声明:本网站转载之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文章内容供读者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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