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税125%时代,外贸企业如何破局?

信息来源: 信息服务部 发布时间: 2025-04-11 09:54 浏览次数: 283

今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产品加征125%关税的重锤落下,自美东时间4月10日起生效。在全球供应链遭受中美经贸风暴所带来的极限施压之下,外贸企业正处于与关税战升级进行“生死时速”赛跑的关键时刻。山雨欲来风满楼!此刻,无论是已经深度布局全球的外贸老手,还是尚在观望中的跨境新玩家,都亟需快速调整策略,预判风险、及时止损:避开高税、压低税基,充分利用FTA规则优化关税成本,重视原产地合规先行;转移供应链战场、前置合同防线,破局美国反规避调查,锁定全球关税洼地。只有如此,外贸企业方有可能在夹缝中守住成本,进而有可能在全球经贸战白热化阶段破局获利。

策略一:

锁定全球关税洼地,原产地合规先行——进可攻美,退守本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和目标市场的具体情况,逐步转移供应链产业链至低关税或关税洼地国家(地区)。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有效避开高额关税的冲击,实现成本优化,同时亦可能是应对经贸摩擦的关键举措。

对于尚未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投资前应当重视原产地合规先行,抓住关税洼地布局的先机尤为重要。根据最新动态,东南亚的关税优势可能逐渐减弱,但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如中亚地区、中东地区,仍然保持较为优惠的关税政策,目前美国对这些国家征收的关税仅为10%。中亚或中东地区,不仅享有较低的关税负担,还凭借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成为了“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重要物流枢纽。企业可以积极评估中亚或中东市场等一带一路关税洼地的投资机会,将其作为全球供应链的关键组成部分;同时在投资布局前,对自身的产品和原材料、供应链等进行详细的原产地合规分析,发展近岸供应链,从而在未来实现更加稳定且低成本的生产模式。

策略二:

从税基着手——善用“首次销售规则”,实现节税百万目标

在当前美国持续加征关税、贸易壁垒不断加高的背景下,仅靠关注税率的变化已难以有效控制成本。相较之下,税基的优化空间更具操作性。通过灵活运用“首次销售规则”(First Sale Rule),企业有可能在确保合规的基础上,合理压低产品在美国海关进口的报关价格,从而有效缓解税负压力。

首次销售规则是由Sandler, Travis & Rosenberg公司1988年在美国提起的一起诉讼中确立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此持有的观点是:“当货物进入美国本土前存在多重销售,在特定的情况下,进口商可适用首次销售规则,采用第一次销售的最初销售价格作为报关价格进行报关申报而无须使用进口商最终支付货物的价格进行申报。”按照首次销售规则,进口关税是按照中间商支付给制造商的价格计算的,而不是按照美国进口报关的企业支付给中间商的更高价格来计算。虽然301关税对此仍然适用,但是进口货物海关应税价格明显降低,从而有效实现节税目的。

通常,利用这一规则的操作流程为:在贸易架构中增设香港或新加坡中间商,将交易路径设为“制造商→中间商→美国进口买家”。如终端售价为100美元,首次交易价为80美元,则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将报关税基降为80美元,节省20%的关税成本。但是,为确保合规,报关企业需确保交易真实、独立,避免关联公司之间的“左手倒右手”操作,同时应提供完整的交易链条证明以下内容以供美国海关估价:1. 销售的真实善意性 (Bona Fide Sales);2. 货物最终目的地为美国 (Final Destination U.S.);3. 转让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4. 价格不受任何非市场经济影响 (Price Not Affected by Non-market Economy)。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海关近期对关联交易的稽查力度显著增强。若穿透后发现中间商与制造商属于同一实控人,则还需提交第三方比价报告或行业平均价格等证明作为公允性佐证,避免因“虚报价格”而遭关税追溯处罚或调查。

策略三:

巧用FTA自贸协定——优化关税结构,轻松降低关税金额

FTA自贸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壁垒,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服务及投资自由化。FTA通常涵盖一系列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等。

FTA自贸协定的利用指企业根据FTA的具体条款,享受降低或免除进出口关税、简化海关手续、获取更透明的投资环境等优惠措施的行为。这要求专业的涉外律师团队为企业的产品量体裁衣,巧用FTA中规定的各项条件,例如满足特定的原产地标准,从而证明某个企业的某种产品符合某个FTA项下的优惠待遇资格。相当于在进口关税申报时,额外适用一张或多张“优惠折扣券”“红包”,达到为企业实实在在减免关税的目的。

策略四:

前置合同防线——设计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直面美国政策突变

企业应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加入更具针对性的条款安排,以实现应对极端经贸摩擦风险的前置防控。建议引入“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复合条款,将出口目的国(特别是美国)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的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单边政策措施,例如突然加征关税、实施进口配额、启动反规避调查、实施进出口管制等,明确纳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的范畴,从而明确境内外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机制。

一条铁律:

所有方案必须经过专业合规审查

在高关税、高监管的双重压力下,任何看似“聪明”的规避策略,若缺乏专业合规审查,最终都可能演变为企业的高风险操作。尤其在涉及“首次销售规则”、“原产地合规”、“FTA利用”、全球关税洼地甄选等复杂决策时,企业应当确保每一环节符合中国和出口目的国海关法规与转让定价规则,否则轻则被追补税款、加征罚金,重则可能导致进出口资格受限、触发刑事责任,或面临美国制裁或次级制裁的风险。

因此,在全球经贸摩擦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建议企业在跨境贸易和境外投资之前,聘请熟悉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专业涉外律师团队进行审查与把关。这样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预判风险、及时止损,更能够帮助企业快速找到穿过风险的那条坦途,确保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全球布局方案,在中美经贸风浪中扬帆稳航。

本文作者:张妍 虞晨昕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京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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