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证件知识科普 这些证件你了解吗?

信息来源: 信息服务部 发布时间: 2025-02-07 10:00 浏览次数:

禁限管理证件由不同主管部门签发,每个证件申报和海关审核内容又不尽相同,很多企业不知道到哪里申请,也不知道使用规范,小编为您整理了几种常见监管证件的相关信息。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证件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发证部门:商务部

文件依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

注意事项:

 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一证一关”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对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即报关进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证件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发证部门:商务部

文件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

注意事项:

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指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三)其它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

证件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发证部门:商务部

文件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

注意事项: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十二批。

“非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核减数量;“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一证一关”制是指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

证件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发证部门:商务部

文件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6号)

注意事项:

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海关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证件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

发证部门:商务部

文件依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9号)

注意事项: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和“一批一证”制。同一合同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十二次。

“一证一关”制系指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一批一证”系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证件06

《进口药品通关单》

发证部门:药监局

文件依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  )

注意事项:

《进口药品目录》商品编码范围的商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的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上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换发新证。海关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管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12360海关热线、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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