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一百六十九):海运拥堵货期延 诚意和谈共担税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9-30 09:47 浏览次数:

案由:合同履行纠纷

申请人:杭州某公司

被申请人:比利时某公司

调解机构:省商法中心

调解员:宣卓尔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8日,杭州某化工产品公司(简称“杭州公司”)向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简称“省商法中心”)求助,希望省商法中心帮忙解决其与客户比利时某公司(简称“比利时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纠纷。据杭州公司叙述,其与比利时公司于2024年4月签订买卖合同,向比利时公司销售钛白粉,货值46800欧元,并于5月14日安排出运,直达船预计到港日为6月23日。然而,由于战争导致海运拥堵,货船迟延到港,截至杭州公司求助日仍未到达目的港。同时,欧洲于7月12日开始对中国发出的钛白粉产品征收39.7%的反倾销税,这批货物到港后将缴纳高达18579.6欧元的反倾销税。因此,比利时公司发邮件表示货物到港后将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反倾销税款,即由杭州公司承担全额税款。双方已多次合作,一直采用赊销方式开展业务,如比利时公司不付清应付款项,将会使杭州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杭州公司无力承担全部损失,也不想损害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遂向省商法中心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收到案件资料后,调解员仔细审阅分析并组建案件沟通群,询问案件细节。调解员发现买卖合同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而本次海运拥堵、货物迟延到港是因战争导致,在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内。因此,调解员首先询问了杭州公司与船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并建议由船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向比利时公司证明不可抗力事实,以减轻或免除杭州公司的责任。杭州公司表示已联系船公司,但船公司认为延迟非其自身原因导致,拒绝出具说明。杭州公司只能想办法继续与比利时公司协商,并询问调解员是否能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调解员认为,由于双方合作多年,信任基础较好,省商法中心作为第三方目前不适合直接介入,建议杭州公司先自行回复邮件,调解员给予他们指导。

调解员建议,杭州公司回复邮件时首先要从感情上对目前的情况表示遗憾,从客观上明确指出并提供证据证明货物于5月14日发运,且当时预计于6月23日到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是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到港,双方均无过错,有理有据。其次,希望对方本着合同约定和契约精神全额支付应付款项,否则将为自己的经营周转带来巨大影响,表达困难。最后,作为长期合作伙伴,表达与他们一起承担税款损失并希望双方能长久合作下去的意愿,以示诚意。

调解结果:杭州公司按照省商法中心的指导和建议,回复了比利时公司的邮件。后续双方又经历了几轮谈判,最终达成一致方案。货物到港后,比利时公司缴纳了税款并顺利提货,之后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这笔订单的应付款。后续订单中,杭州公司将给予比利时公司折扣,以弥补其因这笔订单所遭受的反倾销税款损失,双方具体承担比例待进一步协商明确。

案件评析: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杭州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就发运货物,预计到港日远早于反倾销税征收日,可以说是完全尽到了义务,却无辜碰上战争拥堵航线。杭州公司本可以根据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据理力争,但出于维护老客户的意图,还是主动退让,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这也是本案得以成功解决的基础。另一方面,比利时公司从理性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到杭州公司无任何过错却仍诚意满满,按照商业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杭州公司达成了解决方案。在某些纠纷案件的谈判中,当事人因各种考虑,有时不得不做一些让步,将损失降到最低,但往往这种让步却能达到综合效益最大化并且维持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效果。

在此也提醒企业,目前国际航运环境仍充满不确定性,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很可能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物流延误的情况,出运前应综合考虑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在与船公司、客户签署的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一旦出现交货延迟,应及时通知收货方,并及时收集证据资料,积极沟通谈判,尽量降低损失,后续也可根据合同约定和损失情况向责任主体追偿。

本期调解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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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卓尔 浙江省贸促会商法中心专职调解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调解中心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466号浙江经贸大楼南楼9楼

电话:0571-85811951、87702560

邮箱:legal@ccpitzj.gov.cn

在线咨询网址:http://www.ccpitzj.gov.cn/col/col1229566713/index.html


杭州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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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525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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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助企云网址:https://ccpitsf.wenzhou.gov.cn/w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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