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一百五十八):诉调再升级 解纷加速度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6-24 17:34 浏览次数: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人:日本某公司

被申请人:瑞安某公司

调解机构:瑞安市贸促会

调解员:范呈瑞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9日,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公司”)诉至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瑞安法院”),诉称瑞安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瑞安法院与瑞安市贸促会已建立诉调对接合作机制,该案在瑞安法院受理后,于2024年2月28日移送瑞安市贸促会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瑞安市贸促会在收到案件调解委托后,迅速指派调解员开展工作。经调解员梳理,日本公司为知名体育用品供应商,已在中国大陆完成商标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品牌知名度。2023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在瑞安公司营业场所内查获了带有日本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240双及鞋帮1200双;因该行为涉嫌侵犯了日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市监部门依法对瑞安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金1.92万元。因此日本公司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瑞安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厘清案情后,调解员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日本公司认为被告作为侵权商品的生产企业,行为恶劣,应该承担必要的侵权赔偿,15万元的索赔诉求合理恰当,没有让步的意愿。瑞安公司经行政处罚,已经对其侵权的不当行为有了必要的认识,但是对于日本公司提出的索赔诉求,瑞安公司表示赔偿数额过大,实在无力承担。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分歧巨大,两边都不愿意主动让步,调解从一开始便陷入僵局。

调解员在调查后,深入剖析案情:(1)瑞安公司已经生产的侵权产品以半成品为主,成品数量相对较少,且侵权产品尚未流入市场,对原告实际造成的损害较小;(2)瑞安公司生产侵权产品被行政处罚尚属首次,且在接受处罚后,已经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对错误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3)日本公司在获知瑞安公司侵权行为和相关行政处罚后,提出索赔要求也有法律依据,但应在适当的范围内主张,否则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调解员联系双方,建议从侵权实际损害和解纷效率方面考虑,积极应对,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经调解员促谈,日本公司同意将索赔诉求降低到5万元,但瑞安公司还是认为太高。

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当事双方又进行了多次沟通。日本公司将索赔金额降至4万元,并表示已经是最低要求,但瑞安公司还是不能接受。日本公司担心过低的赔偿金不会对瑞安公司起到震慑作用,瑞安公司可能会再次侵权。对此,调解员对日本公司进行了劝解:首先,瑞安公司认错态度诚恳,和解意愿较强;其次,本案刚被法院受理,若双方能成功和解,案件不用走诉讼程序,能节省大量的维权成本;最后,对于日本公司担忧的再次侵权问题,调解员建议在双方的和解协议当中加入关于重复侵权的责任约定,降低日本公司日后维权难度。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反复斡旋调解,日本公司最终同意和解,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平台签署调解协议。协议要求瑞安公司在2024年4月15之前支付侵权赔偿,并且约定了瑞安公司重复侵权的赔偿责任。2024年4月10日,瑞安公司一次性支付侵权赔偿3.5万元后,日本公司向法院撤诉。该案因在正式立案前和解,法院免收案件立案费用。这起由法院委托调解的国际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到此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往往会从侵权损害程度、恶意程度、获利情况等方面考量,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诉求。就本案来说,日本公司基于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赔偿范围和成本考量,最终降低了索赔诉求,这也是本案得以顺利和解的关键。

在此也提醒企业,应当不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商标侵权经营行为。若发生重复侵权,企业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侵权索赔。在行政处罚层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将从重处罚;在司法层面,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的,法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施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是瑞安市贸促会成功调解的首个在立案阶段法院移送调解的国际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通过优化工作衔接与服务升级,瑞安市贸促会将调解工作前置到案件立案阶段。相较于在立案后移送的案件,大多数被告在未收到法院文书的情况下,往往缺乏紧迫感,在解纷方面也表现得不太主动,这给案件调解和管理都增加了难度。但另一方面,在诉讼案件中更早地介入调解,也能给当事双方提供更多调整方案和促成合意的空间。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诉讼案件在立案后越接近开庭时间,原告一方对于和解的意愿越弱,也越难在诉求上进行让步。等到开庭阶段,双方往往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立场和诉求,调解的难度也会更大。因此,把握调解的时机非常重要。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调解员需要衡量双方的证据强弱、心理预期、形势状态等诸多因素,找准时机,促成双方以合作的态度参与进来,提高调解成功率。

本期调解员介绍:

范呈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瑞安市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瑞安商会专职调解员、中国贸促会温州调解中心调解员、温州市涉外商事法律专家团成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与争议解决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示例: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___________________(e.g.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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