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一百五十五):网上购物引纠纷,各退一步解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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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5-22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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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A电器公司、网络购物平台B公司 调解机构:金华调解中心 调解员:彭彦雯 基本案情:A电器公司为一家外资电子产品销售公司,已进驻B公司运营的某网络购物平台。双十一前夕,A电器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在此期间通过B公司平台、天猫、抖音官方旗舰店购买C产品,双十一促销价格仅为2,999元。”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苏某在B公司平台上,向A电器公司官方自营店预购了C产品并支付定金500元。2023年10月31日,苏某支付尾款2499元并于次日收到货,但发现到货机型与A电器公司宣传的机型不符。苏某与A电器公司售后客服、B公司电商平台客服沟通得知,可以换货但无法保证仓库的发货机型准确。苏某认为A电器公司的广告存在欺诈,且B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仓储管理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于2023年1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诉调对接云平台将本案移交贸促会金华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2023年12月18日,金华调解中心在云平台上收到此案后,立即联系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查看案件材料后,于当日联系了申请人,让其提供二被申请人联系方式。2023年12月26日,调解员向A电器公司发送起诉材料。经过沟通,A电器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回应称自己虽并非直接的涉案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但为保证客户满意度,愿意协助申请人更换机型,并额外赠送游戏手柄等礼品。此外,调解员还与B公司法务部门取得了联系,并在2024年1月18日请求其提供交易快照以便明确交易当时的商品宣传信息。B公司表示,在申请人购买商品时,商品详情页面并无误导性信息,并且客服也已经提前通知了型号无法保证的情况。尽管如此,B公司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此事,并询问了申请人的当前诉求。申请人通过调解员表达了诉求,即希望全额退款但不退货。 经过一系列沟通,2024年1月22日,B公司法务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产品若没有拆封可以退货,但若申请人选择留用机器,则可获得补偿200元。申请人不接受该方案。在调解员的进一步劝说下,申请人调整了诉求,表示希望能获得A电器公司先前提出的包括手柄在内的礼品作为补偿。经过调解员与各方的不懈努力,最终在2024年1月24日,A电器公司同意为申请人更换轻薄版机型并赠送一个手柄,并请求调解员协助确认手柄的具体型号。申请人与A电器公司由此达成了和解。 在解决与A电器公司的纠纷后,申请人提出希望B公司赔偿500元。经过调解员的劝解,申请人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至400元。然而,B公司表示最多只能赔偿200元。2024年1月26日,申请人最终接受了200元的赔偿。申请人与B公司达成了和解。 调解结果:2024年2月5日,B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200元人民币;申请人撤诉后,A公司为申请人更换机型,同时赠送游戏手柄。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个常见的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发现到货型号与广告宣传的型号不符,与产品销售者及网购平台沟通无果,陷入僵局。申请人最初设想的调解方案与二位被申请人提供的调解方案相差甚远。调解员的介入让起初态度坚决的三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了让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此案例展示了金华调解中心在处理网络购物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执行力,为消费者和企业搭建了一个公平高效的争议解决平台。 本案A公司作为产品销售者,要为广告宣传与实际发货不一致承担责任。由此提醒各销售企业,网络销售界面要方便消费者阅读和操作,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理解,更能为自身降低法律风险。并且网络交易平台也不能置身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若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本期调解员介绍: 彭彦雯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金华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企业合规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示例: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___________________(e.g.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调解中心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466号浙江经贸大楼南楼9楼 电话:0571-85811951、87702560 邮箱:legal@ccpitzj.gov.cn 在线咨询网址:http://www.ccpitzj.gov.cn/col/col1229566713/index.html 杭州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调解中心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E座26楼 电话:0571-85257485 杭州云平台网址:https://hzzcss.tiaojiecloud.com/#/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宁波调解中心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835号市行政中心9号楼(宁波报业传媒大厦B座)4楼 电话:0574-89386802、89386790 邮箱:wangjunm@ccpitnb.org / zhangyt@ccpitnb.org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温州调解中心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88号温州市民中心B座3楼345室 电话:0577-88817142-6 邮箱:mediation@ccpitwz.org 商法助企云网址:https://ccpitsf.wenzhou.gov.cn/wap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州调解中心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路560号湖商大厦 电话:0572-2103972 邮箱:legal@hzccpit.com 邮编:313000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嘉兴调解中心 地址:嘉兴市祝家港路中南大厦16楼 电话:0573-82074509、82829912 传真:0573-82084592 邮箱:ccpitjxs@163.com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绍兴调解中心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368号人社大楼一楼东首 电话:0575-88260533、85203290 邮箱:law@ccpit.cn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金华调解中心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968号8楼 电话:0579-82468977 邮箱:214471580@qq.com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衢州调解中心 地址:衢州市智慧新城白云中大道37号市级机关综合大楼 电话:0570-8021016 邮箱:qzccpit @163.com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商事)调解中心 地址:舟山市行政中心6号楼8楼 电话:0580-8720289、2027765 邮箱:MCHFLB0580@126.com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台州调解中心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216号行政6号楼 电话:0576-88832297 传真:0576-88832297 邮箱:ccpittz@ccpittz.cn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丽水调解中心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597号丽水海关大楼三楼 电话:0578-2161138 传真:0578-2161155 邮箱:ccpitlsh @163.com 义乌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义乌市银海路399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一楼社会厅 电话:0579-85572021、85572031 邮箱:ywmchsfzx1415@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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