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一百四十七):以法说理促进和解 助力企业维护信誉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3-21 14:27 浏览次数: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人:美国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某贸易公司

调解机构:瑞安市贸促会

调解员:范呈瑞

基本案情: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瑞安法院”)收到一起案件,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诉称温州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且数额巨大,要求温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及本案维权开支,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由于瑞安法院与瑞安市贸促会建立了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该案立案后便于2024年1月24日被移送至瑞安市贸促会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瑞安市贸促会在收到瑞安法院委托调解函后,立即安排专职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员受理该案件。经调解员仔细审阅案件卷宗并梳理案情后发现,案件原告为美国某知名服装设计制造商,已在中国大陆完成商标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5类“鞋、靴、运动鞋”等,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品牌知名度。2020年,温州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温州公司经营场所内查获印有美国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65箱(合计1950双),并以上述行为侵犯美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由,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现美国公司就温州公司该商标侵权行为向瑞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温州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24年1月25日,调解员先联系了美国公司的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表示美国公司愿意接受调解,但鉴于温州公司的侵权行为对美国公司的造成的损害较大,在赔偿金额方面不愿意让步。之后,调解员联系了温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陈某表示已经知悉其公司及个人被美国公司起诉一事,但他认为公司已经受过行政处罚,且侵权货物实际并非他生产销售,而是朋友借用温州公司的名义和渠道出货,他并不知晓朋友的货物是侵权产品,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在了解到温州公司的情况后,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陈某进行劝解:1.陈某作为温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对外的经营行为做好监管并承担责任;2.在侵权事实已经认定的情形下,温州公司不能证明其印有美国公司商标的货物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温州公司虽已因侵权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侵权赔偿;3.诉讼案件自立案开始就存在记录,若经法院判决或后续执行,将会对温州公司的信誉造成影响。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劝说,双方基本确立和解意向,但就赔偿金额还存在不小的分歧。调解员继续耐心劝解,使陈某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以及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害有了更深入的认知,愿意积极配合调解员与美国公司进行和解,并主动联系美国公司道歉。

鉴于温州公司已经主动道歉,认错态度积极,美国公司表示愿意降低索赔金额(从20万元降至6万元),但是需要温州公司在一周之内完成支付并承担诉讼费用,否则温州公司仍应按照原先诉讼请求进行赔偿。美国公司同意在温州公司完成履行后向法院撤诉。

温州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于2024年1月29日来到瑞安市贸促会签署调解协议并及时支付赔偿6万元,这起由法院委托调解的商标侵权纠纷得以在案件开庭前顺利化解。调解员仅用两个工作日就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向,其专业高效的调解工作,得到了当事双方及瑞安法院的一致好评。

案件评析:

1.本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虽然侵权方温州公司因销售假冒商标的产品已经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仍应根据商标权利人主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提醒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否则终将得不偿失。

2.本案中当事双方经过调解,在案件开庭前达成和解并及时履行后,美国公司最终撤诉,案件未产生判决记录,有助于温州公司维护企业声誉。

3.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法院接收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在占用司法资源的同时也降低了矛盾双方纠纷化解的效率,部分案件的涉外因素亦为纠纷化解增加了难度。瑞安市贸促会充分发挥在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优势,高效化解法院移送调解的案件,经贸促会见证签署的调解协议也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为商事调解工作增加了司法保障。

本期调解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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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呈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瑞安市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瑞安商会专职调解员、温州市涉外商事法律专家团成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与争议解决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示例: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___________________(e.g.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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