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贸易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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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9-08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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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解古美关系、熟悉美国封锁法规 缓解美国对古巴的封锁关系必须充分调动国际社会的力量。据古巴拉美通讯社报道,联合国大会于2021年6月23日再次以压倒性票数通过决议,敦促美国终止对古巴近60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联合国大会189个会员国对古巴提出的“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的决议草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184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1992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已连续28年通过此类决议草案。但是,美国对此始终充耳不闻。只有充分调动国际社会的力量,让美方深刻认识到对古巴的封锁百弊而无一利,才能真正让美方放弃封锁。 同时,要积极全面地研习美国的封锁政策,避免损害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例如针对美国启动的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编,我国企业应当防范索赔风险:首先,不限于银行、石油、船运、航空、电商、旅游等行业的企业,都应密切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尤其是美国法院对于原告/ 被告适格、请求权的有效性、“交易”的外延、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等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评估自身涉诉风险。其次,中国企业可以通过美国“外国索赔清偿委员会查询系统”,确认与本公司现有商业活动相关的古巴财产是否存在已经认证的请求权,以及该请求权是否超过最低5万美元的诉讼限额,还可以向古巴合作伙伴了解相关财产是否为1959年后没收充公财产、是否可能存在未经认证的请求权等,对潜在诉讼风险提前做好准备。最后,建议中国企业在开展与古巴有关的新的贸易投资活动之前(例如并购古巴企业股权或资产),做好尽职调查,将相关风险作为交易方案设计和决策的考虑因素。 二、使用安全的支付模式,控制信用风险 中国企业要全面了解古巴关于外国投资和企业注册的相关法律,必要时聘请古巴专业律师协助办理投资和注册事宜。虽然古巴新《外资法》制定了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但通常对外资企业的审批十分谨慎,在经营范围和产品销售等方面限制比较严格,中国企业需详细了解古巴外资政策的相关条件,降低对古巴优惠政策的期望值,科学进行成本核算。古巴法律规定外资企业雇用工人必须通过古巴劳务公司,故中国企业投资前应详细了解当地劳动法关于工资支出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具体而言: 第一,要善用国际保理业务。高度重视国际结算环境的变化,不断优化现有结算方式,采用令活动更强的非信用证进行业务结算,如采用D/A、D/P、0/A等方式。这些方式对于进口商来讲不占用其流动资金,能增强其在本地市场的竞争优势。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则会承担资金压力,甚至出现不能收回货款的分析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可以采用国际保理业务,以避免出口收汇的风险。即,出口商在交出货物后,将账单发票等单据交给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公司,以规避风险。外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开拓国际市场,在安全范围扩大国际贸易,防范出现外部的一些风险。 第二,采用L/C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必须遵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规定,并在实际贸易过程中逐渐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应尽量避免采用FOB的提单形势,避免外商指定的海外货运代理直接凭提单安排运输,可考虑CIF形势。同时,如果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海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他们可以考虑接受指定的海外船公司,但必须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同时货运代理也要为其进行担保,并保证货款按时支付,才能使用FOB条款。 第三,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弥补了货物交通保险不能覆盖的保险范围。1988年起,我国就开始推行出口信用保险。2001年10月,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组建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主要是指出口业务中普通商业保险事务所不愿为其承保的境外买方的信用风险与政治上的风险。当出口商面临国家风险包或买方风险时,出口信用保险能为其提供合理的赔偿,不会出现惜赔和恶意拒赔等情况,保障出口企业的安全和及时收汇。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古巴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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