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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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3-2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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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包括以获取资源为目的的能源资源投资,也包括以获得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为目的的知识产权投资。境外投资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遭受的损失以及因侵犯他国企业知识产权从而引发纠纷所造成的法律风险。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保护意识淡薄,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相当比例的中国企业无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缺少对东道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应有了解。一般而言,在境外投资中,中国企业易遭受到法律风险主要是注册商标被他国企业抢注从而导致产品不能顺利进入东道国等;在合作进行技术开发时,必然会涉及合作开发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利范围、保护范围等技术问题;另外,在收购境外技术型企业时,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涉及收购前知识产权的检索、收纳及确认,以及对知识产权技术的评估与定价等。 阿尔巴尼亚专利商标局负责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专利、工业设计、公司名称、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此外,阿尔巴尼亚文化部也负责部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自2010年5月1日起,阿尔巴尼亚成为欧洲专利组织第37个成员国。至此,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共有37个,包括欧盟27国,以及克罗地亚、马其顿、冰岛、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挪威、圣马力诺、瑞士、土耳其和阿尔巴尼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我国企业容易遭到的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知识产权发展指标偏低,被侵权风险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指标较低,因此中国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风险较高。 WIPO组织于2017年6月发布的《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使我们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有了很好的了解。《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从制度、人力资本与研究、基础设施、市场成熟度、商业成熟度、知识与技术产出、创意产出等7个维度的81项指标对全球127个经济体的创新能力进行了评估,形成了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产出投入比3个次级指数,最终由这3个次级指数得出创新综合指数,并确定各经济体的排名。阿尔巴尼亚排名第93位。 除WIPO发布的《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外,马德里体系中的商标数量和世界专利申请数量也基本可以量化“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知识产权发展的水平层级。我国虽致力于不断推进企业创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但中国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数量虽大,市场体量虽大,但质量和工业转化率却仍然有待提高。即便如此,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比,仍然具有较大优势。除俄罗斯、土耳其、新加坡、印度以及波兰等少量现代化国家外,其他绝大部分地区的专利权申请数量以第三阶梯以下为主。 数据显示,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的专利权申请量同比增长20.7%,土耳其增长9.4%等,成为增速最快的地区。这也为中国企业加速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保护力度提供了动力,只有保证专利权先行申请企业才能拥有更多的市场占有率。 各国企业通过《马德里条约》国际商标注册程序申请的商标数量同专利权的分布趋势类似,中国企业商标申请数量位居第一位,而相比之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集中在第四、第五阶梯,这表明相关国家商标意识缺失薄弱,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创新程度低下,中国企业或将面临商标侵权、技术占用、商业信誉被损害等知识产权诉讼。近年来,中国企业一些著名商标,如海信、联想等被他国企业恶意抢注,我国企业每年在海外遭到商标抢注的案件超过100起,造成约10亿元的无形资产损失。 另外,知识产权还有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地域性。因此,中国投资者在本国内获得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须根据阿尔巴尼亚的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在经过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通过后,才能受到阿国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不稳定,知识产权战略环境较差 目前,国际社会上有许多机构每年针对各国的对外贸易、外汇储备、国际收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趋势、政策实施、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障等内政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发布了一些国家信用评级。一国的信用评级是外资企业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数据。企业跨国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考虑知识产权战略,应分析当地的法律环境是否稳定。知识产权的培育和收益通常在一个政局稳定、司法公开公正且经济市场化商品化程度高的社会较易实现。从目前发布的信用评级来看,“一带一路”沿线除新加坡以及绝大多数中东欧国家外,其余地区的主权信用多分布于较低层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够完善。 三、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东道国企业知识产权 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侵犯投资对象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涉及我国企业在国内使用是合法的知识产权,在他国投资使用时是否合法的问题。涉及国内侵犯东道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引进技术导致侵权 国内企业从国外引进了许多专有技术,此类专有技术在国内使用时,因为得到了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因而在国内是合法的,但是一旦在他国使用,就极有可能侵犯到他国专利被许可人的权利,触发知识产权风险。 (二)定牌加工导致侵权 定牌加工(OEM,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俗称贴牌生产(代工生产),是指在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中,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境内的受托方将其提供的商标用于所加工的产品上,并将加工后的产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全部销往境外的生产组织方式。 国内出口方往往为了获得订单,忽视审查委托方是否拥有合法的商标权、专利权或者是否在贸易两国其中一国侵权的情况,而导致出口后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因此,境内企业涉及定牌加工业务时,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第一,接单前,境内加工方要审查境外委托方在目的国是否就贴牌商品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查询贴牌商标是否与国内权利存在冲突,同时要求境外加工方提供链条完整的授权证明文件;第二,接单后,加工方贴牌商标要与委托方注册商标相同,不得擅自更改商标的样态;第三,如果贴牌商标与他人在中国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引发纠纷,影响到境内加工企业发展的,境内加工方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向法院提起不侵犯商标权之诉。 (三)收购技术型企业导致侵权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尤其是并购海外技术型企业时,有时在并购前会忽略对并购企业知识产权的检索及确认,以及对技术的评估与作价,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投资并购失败的情况,造成巨大损失。 四、合作技术开发导致纠纷,知识产权归属易引发争议 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为了弥补自身劣势,扬长避短,通常会选择与当地企业合作。尤其是在合作进行技术开发时,中国企业如果在涉及合作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权利范围等问题上有所轻视或者是不了解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就会导致与合作商之间出现知识产权纠纷,从而导致投资损失或者投资失败的情况。 五、海外并购忽视风险分析,导致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近年,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时有发生,但是相关并购进行得并不顺利,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近几年的失败率高达70%~75%,而困难普遍源于法律风险方面的障碍,含知识产权风险在内。这类知识产权风险有四种:一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企业并购时往往要先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基准日,但由于谈判时间长,知识产权实际获得时的价值会与基准日价格存在较大偏差,再加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本身的复杂性,中国企业在并购时为其支付的金额可能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二是知识产权质量低的风险。一些在并购中所获取的知识产权价值或质量要比预期低很多,有些知识产权可能早已落后于瞬息万变的技术更新。三是知识产权权属不确定的风险。有些涉及的知识产权可能只是个假象,其背后真正的权属可能并没有表面那么简单。四是所获知识产权与原有整合的风险。有些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的原有经营业务并不能匹配使用,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六、知识产权交易估值不合理,合同条款存隐含风险 在境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谈判、转让、许可、投资、收购等交易,需注意价值评估不合理的风险的存在,包括对外方评估过高和对自身评估过低等,也会存在着背后权属有争议、所获非企业所需的匹配核心技术等风险。另外,很多经营活动一般以合同形式展开,需仔细研究合同,以防有合同中的陷阱,比如一些格外细微的不合理原则性条款对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阿尔巴尼亚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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