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贸易管理法律风险与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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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3-20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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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提示 国际商事贸易过程中,相比于单纯的国内贸易,交易双方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风险,特别是在大多数中国企业对阿尔巴尼亚了解较少的情况下。贸易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条约协定规定不明、合同约定不清等而导致的贸易损失,例如东道国外汇调控政策、合同缔约过失等。如何预防法律风险和把握商业机会,海外投资者首先应懂得辨别法律风险,做好事先的尽职调查,然后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 (一)信息获取程度不对等的法律风险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掌握的信息比较充分的一方,往往比较有优势;反之,获取信息匮乏的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中国投资商在阿尔巴尼亚的合作项目目前主要集中于基础建设领域,相对于阿尔巴尼亚一方来说,在关于合作伙伴、交易习惯以及产品信息等方面中方难以掌握充分信息。 (二)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1. 条款约定不明的风险 依国际贸易缔结合同的惯例,为避免交易双方的误解和冲突,减少经济损失,合同条款的措辞必须精确而清晰。比如说,一位外国客户期望产品的颜色为“深蓝”,但与工厂的合同约定的产品颜色为“蓝色”,导致工厂交付的产品颜色是“浅蓝”。双方最后只能通过协商分担因“一个字”的瑕疵产生的各种额外费用。鉴于此,为了避免国际贸易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产品样式、付款方式、具体要求等产生误解,缔结合同的各条款表述和含义必须准确,否则只能自行承担各种风险。 2. 免责条款的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常常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买方在缔结合同时应当对免责条款加倍留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像卖方将产品交付给买方或终端用户后,当买方或用户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甚至是无法正常使用时,买方势必要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有这样的实例:甲把有瑕疵的产品交付给乙,结果乙因此产品停业四天,正常乙有权请求甲赔偿货价损失和营业损失。但甲乙的合同事先有履行合同时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甲正好以此免责条款进行抗辩,最后乙只获得了货物赔偿,四天的营业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3. 贸易条款中的风险 交易双方会根据交易情况选择相应的贸易方式,不同的贸易方式会有不同的潜在风险。 4. 货物检验的程序和标准方面的风险 国际贸易合同中极为重要的基本条款之一就是货物检验程序和检验标准,所以当交易双方准备进行贸易合作前,就必须对货物检验程序和标准进行清晰准确的约定。通常甲方只检验所抽取部分样品,抽检合格后乙方就安排装箱托运。但现实中抽检也预示着不少风险:即甲方抽检样品认定合格的行为意味着认定全部货物检验合格。所以当甲方收货后才发现其余货物存在瑕疵和缺陷时,要怎样证明缺陷事实并维护自身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关键在于交易双方约定的关于货物检验程序和标准的条款是否细致全面,同时双方还可共同约定由第三方进行检验,且同意由该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适用于交易双方的任何质量纠纷,具有最终效力和约束力。 5. 进口生产线安装过程中的风险 进口生产线不仅工序较为复杂,包括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而且还需要贸易双方协作,故常引起各种纠纷,主要有生产线配套设施的质量好坏、工人专业水平高低、原材料质量及检验测试水平等问题。与此同时,国际贸易还涉及交易双方语言沟通不畅、文化差异和交易习惯等深层次因素,极容易因为一些小的纠纷将双方矛盾扩大化,因此需要理性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二、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业务洽谈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1. 前期调查以及政策法律了解 (1)熟悉贸易国法律和政策的变化 了解贸易对象所在国的有关法规政策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前期必备工作,熟悉前后政策的变化和一些特殊的情况,熟悉该国的关税设置和汇率变动这类关键信息,尽可能在贸易时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政策,力争在国际贸易时掌握主动权。同时,重视对贸易国的法律风险评估,主动利用有关国际组织或他国对贸易国的风险评估。对评估后交易风险系数较高的国家,应格外注意采取谨慎的贸易战略。 (2)重视预先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 选择合适的合同对象是开展国际贸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首要就是对合作方的资金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为何说调查资信情况十分重要,主要因其涉及交易对方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什么是资信调查呢,即特指合同对象的综合经济状况,包括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账户余额、授信额度、主要业务范围、经营能力度等;同时还有合同对象的商业形象,即商业信誉、商业道德和商业习惯等等。当合同对象具备适当的履约能力和诚意,可以称为资信良好的企业,才能够放心与之合作。这既是对合作企业的要求,也是对自身的要求,资信表现越是良好的企业越容易促成彼此的合作。 2. 证件办理资质审核 在阿尔巴尼亚进行贸易业务磋商时,要注意提前办理相关证件以及审核资质证书。例如:相关类型的签证、劳动许可证等;商品进出口证件,包括进出口资质、检验检疫证书、自理报关登记证书、海关注册证书等;合作方经营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进出口资质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所应有的法定资质等。 3. 知识产权申请核实 为了避免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开展业务时也要注意对知识产权进行核实。一方面主要是核实对方产品有无知识产权争议,另一方面是要提前完成我方产品的知识产权的相关申请。 (二)合同签约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 1. 合同起草 合同是双方进出口贸易的基础,尽可能争取到合同的起草权或参与起草,因为这意味着争取到双方贸易活动的主动权,从而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规定,从根本上将风险降至最低。在起草合同时,格式的完整只是最低要求,还要尽可能内容翔实全面、条款措辞准确、注意特别事项等。如果未掌握起草合同的主动权,未直接参与设计,在审阅对方企业合同时,也应当以设计者的身份加以审阅,避免相关风险。设计合同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风险点: (1)选择正确的贸易术语 企业在设计合同条款时要注意参考国际商会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熟练掌握其中的贸易术语的含义,在设计合同条款时,选择适用并对自身有益的贸易术语。 (2)选择适当的付款方式 现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选择较多的主要有直接汇款、信用证、托收、信用证和预付款相结合等付款方式,其中直接汇款经常与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工具搭配使用。若合同双方为工程建设、生产线进口等较为复杂的贸易,则通常设置若干付款阶段,几种付款方式结合使用,降低风险等级,确保交易安全。 预付款和信用证相结合的付款方式则适合出口企业选用,尽量不选择或者尽可能少数情况下选择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如果使用信用证,需要注意不要使用长期信用证,尽量开立不可撤销的、见票即付的信用证,同时首选那些信誉度较高的银行机构,以增加交易的安全性。 (3)选择合理的争议处理方式 为降低交易风险,便于纠纷解决,交易双方在缔结合同时应对争议处理方式达成合意。通常有诉讼和仲裁这两种争议处理方式,均具有法定强制执行力。如何选择这两种方式,一般来说贸易对象有资产在我国境内,包括动产、不动产等,而我方在贸易对象国无资产,那么选择法院诉讼方式较好。原因是一旦贸易双方产生纠纷时不仅利于我方在国内提起诉讼,而且方便后期法院执行。以上情形外,通常约定仲裁方式。 (4)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和地点 争议解决机构和地点的选择,与选择何者争议纠纷处理方式有关。提起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这个方式有其特殊性,通常原告在争议产生后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法规选择管辖法院,但交易双方预先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的除外;选择仲裁方式的话必须注意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的提前选定,当前国际贸易中我方企业通常选择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也可以根据自身企业的惯常习惯而选择相应的仲裁机构,关键点在于仲裁机构的确定,应当为双方企业共同选择确定。 2. 合同审核 合同起草结束后,需要进行审核,大体分为两部分,即内容审查和形式审查。 (1)内容审查:内容审查主要涉及合同核心信息的要素,涵盖签订主体、标的内容、意思表达、权利义务、风险规避等方面。 (2)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指合同的框架、文字等具体表述是否存在问题与瑕疵。从合同框架上看,主要看交易双方的内容和方式有没有明确、交易预测条款完整与否,有无疏漏的地方、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整体架构能不能协调有序;从合同细节上看,合同中的词语、数字、术语等表达是否清晰明确,无歧义;从合同手续上看,重点注意要不要通过行政许可或备案,签字和盖章齐不齐全,货物和钱款如何交接,授权人的签名是否清晰真实、授权书的内容完不完整;对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审查,这一格式条款可作为双方的约定:该合同适用的中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不含港澳台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基于合同性质构成核心信息的内容需要注意审查。 3. 合同签订 在签订合同时,除了对审核过程中注重的诸多信息、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明确对等问题,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内容是否完整,交易标的有无违法,争议处理方式是否合理等,在真正签订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履行能力进行核实,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进行细致核实;对授权委托的权限及真实性进行核实,以免发生前述文章提及的关联企业所带来的问题或者其他细节疏忽所带来的风险。 (三)合同签订后的法律风险防控 1. 合同的保存 签订完合同之后,需要保存合同文件,以免遗失。同时与合作有关的证明材料应保留,像双方协商的资料、电子信函、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一些问题进行协商的书面性意见,还有各种会话、谈判的影音图像等,即使不具备合同的外观,但性质和合同一样。如引起纠纷时,可作为相关证明材料。 2. 合同的履行 (1)自觉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企业要依合同规定如期按时交付或接收合同标的商品,为对方的履约提供便利,办理进出口相关手续,履行好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2)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若对方企业在履行义务时有所迟延或懈怠,企业应该及时督促,并且有权让业务部门派专员全程负责和管理,需要与对方保持良好的信息传达工作,尤其注重对方的履约行为,避免迟延交付造成不必要的支出或引发争议。尤其遇到特殊情况,可及时商议沟通,以促成合同义务的实现。 (3)后期监管 货物交接时,当进口方接到货物后,必须及时履行物品检验义务,如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方式等也应尽快检验,通过检验若货物的质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则立即告知出口方;与此同时,进口方应依据交易合同的相关条款开立信用证,出口方则依据检验情况有权选择拒收有瑕疵的信用证。 当进口方没有及时履行检验或通知义务,除非货物有保质期,否则可能无法行使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抗辩权利;出口方也同样需要注意,收到信用证后一定要细心检查核对,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用证的增加条款无法在可本方可控能力内确保满足时,必须向发证行申请修正信用证。 (四)争议阶段主动运用法律手段介入纠纷 国际贸易纠纷十分常见,一般解决贸易纠纷的方法可以选择调解、仲裁和诉讼,原则上都是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解决途径予以解决。通常当贸易纠纷出现时,双方若事先有约定调解机构,则按约定向机构提出调解申请。机构受理申请后介入调解,调解过程需要我方进一步细致研究贸易合同双方约定的各类条款,综合纠纷实际情况,积极协调,争取贸易对象的妥协与让步。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阿尔巴尼亚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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