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贸易管理法律风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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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3-1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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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 关税高峰 土耳其农业部门存在明显的关税高峰。土耳其对许多食品和进口农产品征收较高的关税,还经常在国内收获季节提高对谷物的关税。例如,土耳其对冷、鲜猪牛羊肉的进口征收225%的高关税,对干制、熏制肉干等征收114.3%的关税,对牛奶及奶油征收150%的关税,对酸奶征收170%的高关税,黄油及乳酪的关税为140%。新鲜水果的关税范围在15.4% ~145.8%之间。其中,新鲜香蕉或香蕉干的关税为145.8%;西瓜、哈密瓜、木瓜的关税为86.4%;苹果、梨的关税为60.3%。加工过的水果、果汁以及加工蔬菜关税范围在19.5%~135.9 之间。其中,大多数产品的关税为58.5%,而番茄罐头的关税高达为135.9%。进口酒精饮料也被征收高额的消费税、国内税等。 2. 关税配额 在关税配额方面,土耳其政府对进口大米实行配额管理,并规定进口商必须在土耳其境内,从包括土耳其谷物局、土耳其生产者以及土耳其协会等处购买指定数量的土耳其大米,才能以配额内关税进口指定数量的外国大米,即所谓的“境内消费要求”。对没有购买本国大米的进口商,土耳其未予颁发能在其约束关税水平下进口大米的许可证。 3. 关税升级 土耳其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存在关税升级现象,食品、饮料和烟草业的关税升级现象尤其突出。化工和塑料产业也存在从初级加工产品到半成品间的关税升级。 (二)进口限制 对需要售后服务的产品(例如复印机、先进的数据处理设备以及柴油发电机)、蒸馏酒精以及部分农产品,土耳其对其进口规定了许可证限制。该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在申请进口许可证的相关程序中,土耳其对所需的文件要求存在不一致和不透明的现象,经常出现由于繁复的文件证明临时变更导致出口货物滞留港口。土耳其的这种做法给出口企业造成很大困扰。部分季节性农产品在国内收获季期间很难获得土耳其的进口许可证。对于有些产品,尤其是肉类和禽类,土耳其政府甚至不颁发许可证,在事实上对这些产品实施了进口限制。 (三)通关环节壁垒 土耳其海关在通关环节的相关规定使出口商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在通关环节,土耳其海关规定进口货物到达土耳其港口45天内/ 非海运方式20天内,无人认领的,海关有权将货物作无主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充抵仓储费和相关费用。货物被拍卖时,在同等条件下,进口商可以作为第一竞拍人拍得货物;货物到港后,如果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拒绝收货通知,海关不允许货物退运回出口港或转售。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由于土耳其是欧洲关税同盟成员国,为了早日加入欧盟,土耳其在进口中采用欧盟标准。对于没有CE标志的产品,不能及时清关又未退回中国的则被土耳其海关没收,这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损失。此外,由于土耳其对来自欧盟和其他国家的产品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并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即使加贴CE标志的产品也可能滞留土耳其港口并接受各种要求的检验。而来自欧盟的产品可以立即进入土耳其市场。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土耳其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缺乏透明度,出口商很难获得相关信息。土耳其对WTO的相关通报也非常少。在各方的努力下,土耳其从2008年开始进行SPS通报,2011年通报数量有所增加。通报内容涉及动植物源性产品和饲料等与SPS协定相关的方面,但是其国内的SPS措施颁布实施尚缺乏透明度,对出口商获得相关信息造成一定困难。2011年2月4日土耳其颁布新的口蹄疫法规即时生效。根据该法规,在动物有感染口蹄疫嫌疑的情况下,强制牲畜所有者咨询当地的兽医机构。目前,土耳其对畜产品的入境预通报和兽医控制法规已经公布并生效。根据土耳其农业部发布的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要求,对土耳其出口或经土耳其转口的上述产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出口地区未发生上述病害,或经土认可的检疫处理方式实施处理过,否则土耳其将对该产品实施拒绝入境。 (六)反倾销法律制度 近年来,土耳其频繁地针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措施,成为对土出口量大的中国企业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土耳其对华实施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土耳其对华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已经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易于引发其他国家的连锁反应。 2. 土耳其对华实施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所涉及的商品量多面广,基本上涵盖了我国有比较优势的出口产品。 3. 贸易救济手段政治色彩浓厚。受政府政策影响,土耳其对我国商品滥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手段,至今中国企业应诉还没有成功推翻其指控的案例。 在土耳其,反倾销调查由“进口总督导署”和“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评审委员会”负责。“进口总督导署”职责:根据投诉或依职权根据提交的材料或其他可获得材料,展开初步审查;向不公平竞争评审委员会提交是否展开调查的建议;一旦决定展开调查,即着手开始实施,并向不公平竞争评审委员会提交调查结果,对采取临时措施提出建议。委员会的职责是:决定是否展开或中止调查程序;在调查的任何阶段向总督导署所在部提出建议,一旦证据充分,建议采取临时措施;评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定倾销幅度和补贴数额,通过总督导署向其所属部提交做出的最终决定及相关理由;在价格承诺被违反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最后,反倾销税由委员会决定,并需“进口总督导署”所属的部决定。 总督导署应根据申诉或依职权在60天内审查完毕,并向委员会做出是否开展调查的建议。如果委员会决定不展开调查,程序就此终止,并通知有关各方。 如决定展开调查,则该决定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同时把调查问卷寄给已知进口商和出口商。有关方面有义务在调查问卷发出后30天内用书面形式向总督导署提供信息资料及文件。如果有关方面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要求,上述期限最多可延长15天。总督导署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补交与调查有关的材料和文件。 关于反倾销调查问卷,土耳其的调查问卷按内容可以分为A、B、C、D、E、F六部分。A部分是应诉公司的一般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律形式、生产和/ 或销售产品的范围、总销售额;生产能力、理论上能达到的生产能力、已被利用的生产能力和财务及会计资料。B部分是应诉公司的销售量,主要包括:国内市场销售、对土耳其的出口、对其他国家的出口。C部分是应诉公司调查期间对土耳其的销售,主要包括:出口价格、价格减让、折扣、佣金、保险和运费等。D部分是应诉公司国内销售的正常价格,主要包括:销售价格、价格减让、折扣、佣金、保险和运费等。E部分是应诉公司基于对第三国出口或生产成本的正常价值,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以下情况:国内市场没有类似产品的销售;国内市场的类似产品的销售情况无法提供合理比较;国内商场销售量在亏损状况下进行。F部分是应诉公司主张的调整,主要包括:产品实质特点的差异、销售差异。当然土耳其还有市场经济小问卷。 在调查过程中,生产国、出口国或出口商可接受并承诺大幅度提高出口价格,以足以消除倾销或补贴,或遵守出口数量的限制。如果“进口总督导署”认为由于实际或潜在出口商太多或其他原因而不宜接受价格承诺,则可以不接受该承诺。总督导署可提议有关方面做出价格承诺,但出口商、生产国或出口国没有义务一定接受提议。价格承诺应一直持续到倾销或补贴消除为止。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价格承诺,则可根据总督导署的建议,由委员会依已有材料为基础决定采取临时或最终措施。 为了核实调查过程中收到的材料和补充材料,应根据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进行调查。如果需要,调查也可在土耳其境外展开。在必要情况下,根据被调查产品的特点,也可向有关公共机构索取材料。根据申诉对倾销或补贴进口的调查自开始后一年内应做出最终结论。如果必要,可由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委员会决定延长至多6个月。调查结果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 (七)政府采购 土耳其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但是WTO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观察员。为监督公共投标,土耳其根据《公开投标法》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委员会。符合一定标准的外国公司可以参与国家投标,即外国公司的评估超过其所设定的门槛时才可以参与国家投标。该法律为土耳其国内投标人提供了一个最高至15%的价格优惠,但是与外国公司合资的企业却无法享受此种优惠。但是公开投标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土耳其要求使用模板合同,而部分土耳其政府采购部门却将其解读为不得修改,从而给外国公司造成相当大的起草困难。 (八)补贴 近年来为了符合欧盟的规定和WTO承诺,土耳其减少了一些刺激出口的激励政策。但是,土耳其仍然以税收优惠和减免债务计划的形式,以对初级产品出口税的形式对16种农产品或农业加工产品(如榛子和皮革)提供其出口额5%至20%的出口补贴。在面粉和通心粉两类产品上,土耳其粮食局采取特殊的做法,对其给予出口补贴,即根据该类产品出口量的多少,以大大低于其国内价的世界价格对其销售国内小麦。 (九)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近年来,土耳其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有所改善。所有政府机构根据土耳其文化部通告的要求使用正版软件,以身作则。同时,对盗版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这些都有力地改变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土耳其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仍然存在广泛的造假产品以及图书和软件的盗版行为,对出口商的利益造成影响。 (十)服务贸易壁垒 1. 电信服务 土耳其要求生产支持加密通讯设备的土耳其厂商必须向土耳其电信局提供加密代码,否则土耳其电信局会屏蔽该设备的电子邮件服务。 2. 工程承包服务 土耳其规范外国承包商在土承包工程的法规主要是《公开投标法》等。土耳其《公开投标法》的规定构成对外国投标者的歧视。例如,该法规定符合一定标准的外国公司可以参与投标,即外国公司的评估超过其所设定的门槛时才可以参与投标。这就要求参与竞标的企业进行资格认证,资格认证费用昂贵,过程复杂,导致许多企业因为难以及时获得认证而无法参与竞标;该法律为土耳其国内投标人提供了一个最高至15%的价格优惠,但是与外国公司合资的企业却无法享受此种优惠,因而降低了公开竞标的公平性。 3. 其他服务 土耳其在金融服务、石油部门、广播以及海运部门限制建立外资企业。从事会计、注册会计师或者在土耳其法院代理客户的人必须具有土耳其公民身份。目前,在土耳其的外国医生执业许可的相关法律仍有待议会的最终通过批准。 (十一)其他壁垒 土耳其严格控制劳务输入。这种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政策执行的审批,而非法律的规定。办理工作许可证的程序非常耗时,需要大量的文件,手续烦琐,办理周期长,而且获批许可证的概率很低。所以,即使法律并未严格限制外国劳务输入,但是申请的困难使得外国专业人员或高级技工在土耳其都面临难以获得工作许可的严峻问题。 三、中国企业的注意事项 中国企业与土耳其进行贸易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土耳其对中国产品采取多项贸易救济措施受双边贸易不平衡等因素影响,土耳其对中国产品采取了多项包括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保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部分产品对土耳其出口造成了较大影响。 1. 2013年,土耳其共对中国产品发起3起反倾销案件,分别为柴油机、电热水器和打火机。2014年,土耳其对中国产品发起近10起反倾销案件,分别为圆珠笔、聚醋合成长丝纱线等;1起保障措施调查,为进口于机。目前,没有中国高度关注的特保和反补贴等敏感案件发生,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处于可控状态。 2. 拒绝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基本参考欧盟,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也采用与欧盟相同的五条标准。尽管土方在双边场合中承诺将在个案基础上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但截至目前,虽经中国政府多次交涉,土耳其调查机关未给予任何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仅根据产业甚至国家政策就拒绝给予中国具体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也很少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待遇。 3. 反倾销调查程序透明度不高。土耳其反倾销调查程序不透明,调查机关随意性强。在部分案件中由于土耳其调查机关通知不及时或对应诉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涉案企业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且土耳其调查部门在对国内损害进行裁决时,往往不加解释就直接得出对中国企业不利的结论。 (二)应根据土耳其商人资信情况,选择较为保险的收汇方式。付款方式是贸易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为收汇安全,可参考以下几种方式: 1. 信用证; 2. 预付+电汇:在土耳其商人不愿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可考虑预付+电汇的方式,如:预付10%,FOB港口交运后通知对方电汇或预付10%,FOB港口交运时电汇付40%,到货时电汇50%; 3. 预付+托收方式,如:预付10%,其余采用银行托收方式,提单打空白提单(出口商可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保收汇险以转移风险); 或预付10%,其余采取银行托收方式,提单打空白提单。除现金外,有银行保兑的汇票和银行保兑的商业支票也是较安全的。土耳其商人以个人财产抵押的个人汇票最好不要收。关于收空头支票问题。由于土耳其银行存款利率奇高,故土耳其商人一般都要求出口商放账。如用空头支票,要在支票到期后再支付,在支票到期时必须要求其付款,如不付,有2种方式: 一是要求换一新支票,二是在不付情况下,要求在10天内将支票送到开支票的银行背书,凭银行背书支票可打赢官司。 (三)土耳其海关有几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出口商应格外注意,避免陷于被动。一是货物到港后,如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拒绝收货通知”,海关不允许出口商将货物拉回或转运;二是货物放在海关45天后,海关将作无货主处理,有权拍卖该批货;三是货物被拍卖时,原进口商为第一购买人。以往经贸往来中,曾多次出现信誉不佳的土耳其商人利用中国企业不了解该法规设陷行骗的情况。除此之外,土耳其码头费用昂贵,滞期费用相当高。货物到港后,如原进口商拒收,货物转售提单时,提单必须有第一收货人的背书,如收货人不肯背书,只有通知银行退回提单到国内更改提单。 (四)注意合同和报关单的认证问题。土耳其政府为减少进口商的低值报关、错报产品等偷税漏税现象,规定对自远东国家(包括中国)进口货物,在进口商向海关申报时,均要求销售合同和出口报关单经土耳其驻中国使馆或领馆认证。尤其是在信用证条款中有认证合同要求的,必须经认证。中国出口公司最好在出口前办好认证手续,以便出口商顺利结汇和进口商顺利清关。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土耳其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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