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一百零二):三周化解外贸纠纷,金华调解中心平息历时三百多天未决争议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3-15 09:36 浏览次数:

案由:产品质量纠纷

申请人:澳大利亚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某公司

调解机构:金华调解中心

调解员:周眉

基本案情:澳大利亚某公司(以下简称澳大利亚公司)从2020年7月开始向金华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采购不锈钢保温杯,后有3批订单的部分产品杯盖存在质量问题,涉及金额约4.5万美元。双方协商未果,由于金华公司地处金华永康市,澳大利亚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永康市贸促会请求帮助,永康市贸促会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金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金华调解中心)转交材料,申请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一、迅速行动,摸清双方诉求。考虑到临近春节,很多公司都提前放假,金华调解中心收到案件材料后,在收案当日就与澳大利亚公司联系确认了诉求,澳大利亚公司能够接受退货退款或者安排人员在澳大利亚当地返工维修的方案。调解员研究了案件材料后,当日立刻联系了金华公司,得知金华公司次日即开始放假这一消息后,在当日跟金华公司进行多轮沟通,初步确认补发杯盖并进行返工维修的方案。

二、打破僵局,谋求平衡共赢。1月29日,在金华公司复工后,调解员进一步跟金华公司阐明了法律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金华公司初步同意承担返工维修相关费用,但是愿意承担的金额是澳大利亚公司所要求成本金额的三分之一。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年前有所平息的火药味再次弥漫在了双方的交流中。为促进双方进一步沟通,达成调解基础,调解员要求澳大利亚公司证明所主张成本价格的合理性,包括提供商品成本费用及返工人工费用的计算依据,质量件数量的相关证据。

三、穿针引线,案件圆满解决。2月1日,澳大利亚公司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调解员自2月1日起,每天一早就开始跟进本案件,每天与澳大利亚公司及金华公司通过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多轮沟通,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2月9日澳大利亚公司与金华公司各退一步,在补偿金额上达成一致。2月10日,调解员起草了调解协议,并且根据金华当地银行及金华公司的要求,四次修改了调解协议。2月15日,各方签署了调解协议,金华公司于当日支付了协议约定的所有费用,澳大利亚公司于2月17日确认收到费用,案件圆满结束。

调解结果:经金华调解中心通过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多轮沟通,在21个工作日的时间,化解了双方当事人持续一年的货物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重拾友好协商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履行。事后,澳大利亚公司专程向金华调解中心发来感谢信,为调解员高效的工作效率和专业调解服务点赞。

案件评析: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无法避免地会遇到产品质量相关的纠纷。作为出口企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货物是在合同项下应尽的义务。如果出口企业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则买方有权要求出口企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其他损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修理、退货等还会涉及高额运费及高额人工费的问题。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合同中清楚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式、异议期限,并在出口前保留相应证据,避免责任无法界定。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口企业也应当及时跟对方协商,避免滞港费、仓储费等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本案中,金华调解中心充分发挥优势,通过多轮跨时差跨地区沟通,及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并且,在有效解决现有争议的同时,减少对抗性,妥善平衡了合作双方的利益,有效维护了各方友好的合作关系和继续合作可能性。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示例: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___________________(e.g.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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