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争端解决机制运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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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12-0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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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争议管辖地选择风险 不同的争议解决机构对投资争端的解决会起到不同的作用,因此通过合同约定或条约规定确认争议的管辖地,就显得尤其重要。对于中资企业而言,选择中国国内仲裁机构,或者中立、独立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将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相关投资争议。 跨国投资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一般可分为东道国管辖、投资者母国管辖、第三国管辖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管辖四种类型。中资企业可以在与赞比亚当地的企业、个人或政府的投资合同中指定争议管辖地点。当投资争端的对方当事人是赞比亚政府时,双方可以约定由第三国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管辖。 中国与赞比亚《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9条规定:“如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中资企业如果与赞比亚政府在征收补偿款额方面产生争议,可选择直接将该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管辖,而无须经过赞比亚政府的再次同意。但是,如果双方还存在其他事项的争议,则必须经过赞比亚政府同意后才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管辖。 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投资者实体和程序权利的保护,企业还可以更多地尝试运用“构造投资”或“条约选购”的技巧,即在与赞比亚签有区域或双边协定的国家设立企业,再通过该企业向赞比亚进行投资,这样产生争议时就可以同时适用中国与赞比亚《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和赞比亚与其他国家间的条约协定。 二、争议适用的准据法的选择风险 投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内法、国际法)对于能否有力保障投资者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中资企业在与赞比亚企业、个人或者政府之间签订投资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可适用的法律,例如,赞比亚国内法、中国法、第三国国内法、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其他可适用的国际法等。 由于作为投资合同一方主体的赞比亚企业、个人或者政府往往会要求将赞比亚国内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中资企业应当尽量将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其他可适用的国际法也同时纳入准据法条款中,以保证当赞比亚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出现不同时,投资者可以依据双边投资协定或者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对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或者要求赔偿。 《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做出裁决。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同时,中国与赞比亚《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9条规定:“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缔约双方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做出裁决。”因此,如果中资企业与赞比亚政府未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则纠纷应当适用赞比亚法律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包括条约规则和习惯规则。 三、判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风险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外国判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会有不同的规定,在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程序上有宽有严。就目前而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是依据特殊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来处理,国际上还不存在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普遍性国际条约。因此,各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仍然由各国自行把握。目前,外国法院判决在赞比亚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较低。 相比之下,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纽约公约》生效之后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华盛顿公约》创设了一套完善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中国与赞比亚同为《华盛顿公约》和《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中国投资者可以就国际仲裁裁决申请在赞比亚执行。但如果被执行的是赞比亚的国家财产,则基于国家主权原理,除非赞比亚政府同意放弃其执行豁免权,其国家财产将很难被执行。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赞比亚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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