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争端解决相关制度(上)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1-18 11:10 浏览次数: 380

一、争端解决制度概述

基于历史原因,巴西法律体系主要受葡萄牙、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的影响。具体到涉及争端解决的法律规范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则深受德国的影响。整体而言,巴西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主要有7个:立法;判例法;法律的一般规则;类推法;衡平法;风俗和惯例;法律学说。其中,后两者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仅在无相关法律规定且不违背现行法律的情况下才可被引用。一般情况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审理案件。

一般来说,外资企业在巴西解决争端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诉讼或仲裁。其中,诉讼一般需要经历两到五年的时间,诉讼费用一般为标的额的1% ~ 2%。相较而言,仲裁则只需六个月到两年的时间,时间成本大大降低。总体而言,巴西的司法制度在审判公开化和司法独立性方面有相当的优势。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司法机关的所有裁决与裁决过程必须公开。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外,民众可在网络直接查询到案件审理的流程以及判决内容。法官审理案件通常在法院进行,但出于效率、公共利益的考量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巴西司法机关拥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法院可在《预算指导法》规定的范围内起草预算提案。联邦范围内的预算草案需向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高级法院院长提交,并经法院批准。地方范围内的预算草案则需经各自法院批准,向各自法院院长提交。可以说,司法机关独立性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越位,而公开性则是为了防止司法权力的“过度独立”,以避免特权司法现象的滋生。另外,巴西的司法制度在集体诉讼方面设置较为完善,能够很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对我国集团诉讼的建设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与此同时,自2015年《巴西调解法》颁布以来,调解制度在巴西迅速发展。并且凭借耗时短、成功率高的特点,成为诉讼和仲裁之外的重要争端解决途径。同时,巴西在WTO争端解决方面也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但是,由于巴西地域广袤,司法发展上的区域性差异较大。外资企业在争端解决途径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量,谨慎选择。

二、诉讼制度

2015年,巴西颁布了新《民事诉讼法》,成为处理巴西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巴西司法机关有权审理以下案件:案件被告在巴西定居,或被告为在巴西设有住所的分支机构或外国法人;案件争议行为在巴西境内发生;消费者在巴西拥有住所的消费者纠纷;双方就服从巴西司法机关管辖达成协议等。巴西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法院组织体系可以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在诉讼程序方面,主要有普通程序、建议程序和上诉程序。下文将对此进行具体介绍。

(一)法院组织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巴西司法机关有:联邦最高法院、高级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地方法院、劳动法院、选举法院、军事法院和州法院。各联邦法院或州法院还可根据案件情况设特别法院,以对情节简单的民事案件或社会危害性较低的刑事案件做出裁决;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如口头抗辩、可以由业余法官主持庭审等。就法院性质而言,上述法院可以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其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与联邦法律或公共利益有关的案件;州法院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与联邦法律无关的案件。

联邦最高法院为巴西最高司法机关,拥有对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最高法院由11位部长组成, 皆从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的巴西公民中选出;在通过联邦参议员的多数表决后,由总统任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负责以下案件的审理:(1)违反联邦或州法律、规范性法案的行为;(2)当事人为总统、副总统、国民议会议员、内阁部长、高级法院法官或外交使团成员之案件的审理及人身保护令的签署;(3)外国或国际机构与联邦或地方之间的争端;(4)外国请求引渡的处理;(5)对外国判决书的批准或对调查委托书的授权执行;(6)部分刑事案件的复审或裁决的撤销;(7)出于司法程序原因的管辖权转移,如下级法院整体回避或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等。需要指出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涉及违宪的案件时,须事先听取司法部长的意见,并且通过投票程序后才能决定违宪与否。

联邦高级法院则至少由33名部长组成,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高级法院主要负责以下案件的审理:(1)当事人为州长或联邦区的长官、地区法院或市议会议员一级之案件的审理及人身保护令的签署;(2)与联邦法律相关的终审案件;(3)由于下级法院间管辖权冲突而导致管辖权转移的案件等。

巴西全境内共计有27个联邦初级法院,每个联邦初级法院至少由7名法官组成。联邦地方法院主要负责以下案件的审理:(1)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2)当事人为联邦地方官员之案件的审理及人身保护令的签署;(3)部分由联邦地区法院、州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4)除军事法院管辖的在船上或飞机上所犯的罪行;(5)涉及外国人非法入境或永久居留的案件;(6)关于土著权利的争端等。

劳动法院系统包括高级劳动法院、地区劳动法院及和解与判决委员会。其中,高级劳动法院由23名法官组成,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劳动法院有责任组织工人、雇主间的谈判,并负责审理由雇佣关系引起的争端,包括集体诉讼。如果不能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劳动法院有责任组织并督促当事人各方选举仲裁员对案件进行仲裁。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谈判或仲裁,则工会有权提出集体谈判协议,劳动法院有责任在法律范围内制定谈判规则和条件,以保证谈判的顺利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巴西在2000年制定并生效的第9985号法案规定,公司可以和工会合作建立争议解决机构。一旦此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完成,个人劳动纠纷需首先向此机构提交解决,解决未果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此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可以被强制执行。

对涉及选举争端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包括最高选举法院、区域选举法院和选举委员会。其中,最高选举法院应至少由7 名法官组成,由总统任命。选举法院的法官人选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法官、律师、法学家等。巴西选举法院主要负责选举及政党注册、成立等事务。军事法院则包括高级军事法院和地方军事法院。其中,高级军事法院由15名终身法官组成,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军事法院主要负责起诉和审判法律规定的军事罪行。

州法院根据《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设立,其司法制度需遵循宪法确立之原则。这意味着,州法院的设立及运行需服从联邦宪法而非州宪法。相较于联邦法院,州法院主要负责与上述联邦任职人员无关的地方违法案件及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同时,州法院也可根据本州情况设立军事法庭,处理相关军事争端。

(二)诉讼程序的启动及具体流程

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由当事人提起,一旦诉求被提交至法院并被批准,诉讼程序即启动。诉讼程序启动后,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分流,并做出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上诉程序或其他特殊程序的决定。

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为巴西法院审判案件的通用程序,适用于大部分案件;即使特殊程序和简易程序有其特殊规定,普通程序的一般规则也适用于它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提交起诉书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起诉书中写明原告、被告身份信息、提出诉求的法院、诉讼理由及法律根据、详细的诉讼请求、证据及是否请求传唤被告。法官在收到起诉书时,如认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10天内修改完成再提交。如果当事人拒绝修改,法官有权驳回起诉,诉讼程序终止。收到起诉书后,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可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有权在辩护书中主张所有辩护事实,阐明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应当提出相应证据。如果被告人不对诉讼提出异议,则视为被告接受原告所主张事实及诉讼请求。同时,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诉。被告提出反诉后,被告同样可以通过上述程序启动新的诉讼。原诉的撤回或终止,均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应在10天内做出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在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判断的情况下,诉讼程序的终止一般有以下情形: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因当事人的疏忽中止超过一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原告撤诉;原告、被告无诉讼资格;被告以豁免权作为抗辩理由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实质判断的情况下,有以下诉讼程序终止情形:原告请求被支持或驳回;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诉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收到裁决书后,对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上诉。

2.简易程序

联邦法院系统和地方法院系统还可根据当地案件数量情况设立特别法庭,审理一些争议标的额较少或情节简单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标的额不超过巴西现行最低工资的20倍时,可以由特别法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同时,一些特别案件,如相邻权、邻地通行权等,也可由特别法庭审理。需要注意的是,特别法庭虽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但也有一定程式化要求。原告需要在起诉状中写明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及证据。被告则应在收到法院传票后1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答辩。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5日内做出裁决。同时,自诉讼启动之日起,裁决结果必须在90日内执行完毕。由于简易程序可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将案件合理分流,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在社会和学界都得到了极高的评价。

3.上诉程序

与一审程序不同的是,巴西的上诉程序较为复杂,适用范围也有限,影响了诉讼效率。根据管辖法院的不同,上诉程序可分为联邦法院管辖的上诉和地方法院管辖的上诉。其中,联邦上诉法院负责与联邦法律有关的上诉案件,无论其一审裁决是否由地方法院做出。其他由地方法院做出一审裁决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则应当先向地方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地方高级法院在接到上诉请求后,应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若3名法官均支持原判,则当事人可直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若其中有一名法官不支持维持原判,则法院应当另选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审理;只有当事人对此裁决仍不服时,才可上诉至联邦法院。由于联邦法院系统和地方法院系统的分离,导致了上诉程序效率降低,上诉成本增加。一方面,法院积压了大量案件,司法系统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当事人基于时间和经济上的考量,也可能放弃上诉,甚至放弃采取诉讼手段解决争端。如此一来,精巧的上诉程序非但难以保护当事人权利,反而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

根据上诉对象的不同,上诉程序还可分为中间上诉和上诉两类。其中,中间上诉指对中间判决,即对不具有任何判决性质的司法声明作出的上诉,包括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第三方参加诉讼请求等其他中间决定的上诉。中间上诉一般不会影响裁决的执行,除非上诉人获得了诉讼中止令。根据法律规定,败诉方、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和检察机关均可作为上诉人,其中第三人必须能够证明其与案件事实存在利益关系,检察机关则可作为当事人或司法监督机关提出上诉。各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其中上诉案件为一审判决书送达后10日内,中间上诉则为5日内。在上诉程序中,上诉人应当在上诉状中写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上诉事实和法律依据和新的诉讼请求。在中间上诉程序中,上诉人应当在上述状中写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原中间判决的内容、请求修改中间判决的原因以及对原裁决的具体修改请求。与中国相同,巴西法院采取全面审查原则,即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人提起上诉范围的限制的原则。

4.国际司法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民事诉讼法》还对国际司法合作制度作了完善,由此外资企业有了更多法律保障。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在有条约的情况下,国民与外国人,无论他们是否居住在巴西,在诉诸司法和处理案件方面都享有平等待遇,巴西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对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其次,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巴西司法机关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国际法律合作。但在国际法律合作中,各方不得采取与巴西国家基本规则相抵触的行为。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巴西司法部具有行使接受或发出合作请求的权力。国际法律合作的目的是为送达传票等其他司法通知,收集证据并获取信息,批准国际法律合作事务,采取紧急司法措施,提高国际法律援助或不违反巴西法律的其他措施。最后,外国判决若想在巴西产生法律效力,须经过联邦最高法院批准。此时,联邦最高法院仅讨论外国判决是否符合在巴西生效条件,不对判决中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巴西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 浙ICP备13002236号-1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66号浙江经贸大楼南楼 邮编:310006

传真:0571-87797160 E-mail:ccpitzj@ccpit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