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五十三):涉自贸区油品贸易货款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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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2-23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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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货款纠纷 申请人: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21年6月7日,A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油品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B公司供应1400吨混合二甲苯。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发货,B公司确认签收后却未按约支付货款,A公司催讨无果后于9月24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757万余元及利息。基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为更好维持今后的合作可能性,根据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舟山市贸促会制定的《关于建立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案件委托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舟山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舟山调解中心接受委托后,通过“浙江解纷码”平台指派专业调解员,研究案情并召集双方进行线上和现场调解,通过听取诉辩意见、沟通调解细节,初步达成了调解方案。为确保调解协议得到自动履行,调解员又在法院的指导下组织双方签订了包含逾期履行违约金条款的诉前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B公司承诺在11月底之前支付全部款项,A公司放弃利息等主张;如逾期履行,B公司支付20万违约金,A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案是舟山调解中心作为法院特邀调解机构后,首次综合运用“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及“浙江解纷码平台”处理的商事案件。从9月24日立案到双方握手言和,总共耗时20天,为相关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约6.5万元,减少了企业解纷的耗时和费用。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法院与舟山调解中心在共同推进自贸区海商事案件诉源治理,创新多元解纷机制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也为企业快速、高效、低成本解决矛盾开辟了新路径。 案件评析:本案最终能成功调解,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调解的便利性。2021年6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舟山市贸促会建立了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根据相关实施意见,舟山市贸促会下属舟山调解中心入驻浙江“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全市法院预受理的商事纠纷案件,特别是涉自贸区商事纠纷及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派舟山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与诉讼相比,调解具有程序便捷灵活、沟通效率高、维系双方关系等特点,舟山调解中心利用“浙江解纷码”平台,线上线下多渠道与双方沟通,20天内即促成调解。 二、调解的有效性。舟山调解中心对接法院,在法官业务指导下,针对性提出调解方案,设定逾期未按约履行需支付20万违约金的制约条款,既能更好的促进双方达成协议,又能保证协议能够按时履行。此外,根据实施意见,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程序后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解决了调解协议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保证调解结果的有效性。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商法中心,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66号浙江经贸大楼南楼9楼 电话:0571-85811951,87702560 传真:0571-87702560 案件来源:舟山调解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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