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外汇风险及防范建议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2-12-08 14:35 浏览次数:

一、常见外汇管制法律风险

对中国投资者而言,阿尔及利亚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兑换、转移或汇回资金的限制更多的是来自程序上的困难,而不是法律限制。阿尔及利亚银行机制不甚健全,管理方式落后,官僚主义严重,办事效率低下,对外支付速度缓慢,技术性低级错误普遍存在。从理论上讲,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即可完成的支付,实际上通常需要三到六个月的时间。此外,阿尔及利亚政府也曾在与外国公司的商业和金融纠纷中,以拖延这一过程作为筹码。

此外,阿尔及利亚个别银行信誉欠佳,尤其是个别私营银行经营不正规,不讲信用和不按国际惯例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外国出口商造成经济损失。阿尔及利亚近期出现了信用证违约的问题,如无正当理由不付款、不退单、不回电等失信行为,其中甚至不乏一些国有银行,严重损害了中国出口商的利益。

对游客而言,阿尔及利亚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对外国人入境携带外汇没有金额限制,但须在入关时申报,并在出关时出具申报单。对未申报而携带大量外汇及阿当地货币第纳尔出境的,一经查出,将被海关拘留、限制出境和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被判刑。

二、风险防范建议

为应对阿尔及利亚外汇管制政策与外汇风险,经商处也对阿尔及利亚贸易收汇风险作出了提示,中国企业可采取的对策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注政策变化

目前,阿尔及利亚经济局势尚未稳定,经贸立法多变。《2020年财政法》中涉及多项经济改革措施,预计不久阿国将出台多项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国出口商应密切关注经济市场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动态,尤其是对外付汇和准入政策的变化。

(二)签订正规合同

中国出口商应在与阿尔及利亚进口商签署进出口合同时,应尽可能清楚明确地约定影响其切身利益的事项,例如付款方式、合同进度、违约情形的认定和损害赔偿等相关事宜,还可以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条款,如约定以仲裁方式处理合同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产品规格、数量、交货时间等发生变更,则相关细节必须由双方书面确认,如有必要,可重新签订合同,以免发生争议。

(三)审慎选择结算方式

中国企业应当审慎选择外汇结算方式,以确保顺利收取货款。当出口商有充分的主动权时,应要求进口商预付全部或大部分购买价格,然后在收到预付款后交付货物;如果进口商要求,出口商银行也可以开立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按时交货。在开具信用证时要谨慎选择开证银行,优先选择国际大银行,以保证外汇来源的便捷;增加偿付行、保兑行,减少对方失信和违约风险。中国企业应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意识,选择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降低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外汇管制风险,减少损失。

(四)及时止损

一旦遇到阿尔及利亚进口商出现潜在的违约行为,例如延迟付款或欠款的情况下,中国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如停止出货或 交货,等待进口商在交易前付清欠款,以降低收款风险,实现损失最小化。

三、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违反货币兑换案

1.案情介绍

D公司是阿尔及利亚的主要移动网络运营商,其市场份额为65%,网络覆盖90%人口。D公司于2001年7月11日以7.37亿美元的价格获得了阿尔及利亚的第二份GSM许可证。2015年1月,国家投资基金控制了公司51%的资本,而外国合作伙伴V集团仍然负责公司的管理。

阿尔及利亚政府于2010年因涉嫌违反外汇条例而对D公司处以罚款。这一案件进一步加剧了O母公司与俄罗斯V集团与阿尔及尔当局之间已经紧张的关系。2010年,D公司和阿尔及利亚政府都卷入了激烈的法律纠纷。

2.诉讼理由及结果

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指控D公司“对服务进口作出虚假陈述”,构成欺诈。阿政府以D公司总裁违反货币兑换规定为理由判决其交付12.5亿美元罚款,并对O公司的当地子公司处以总额930亿第纳尔(合13亿美元)的罚款。O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阿尔及利亚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3.案情评析

阿尔及利亚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违反阿尔及利亚外币汇兑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招致巨额的罚款。原因在于,由于巨额资金不进入银行,各种外汇兑换对其交易不缴纳税金,对阿尔及利亚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除此之外,从银行撤走并在黑市上兑换的货币也导致银行外汇储备减少。阿尔及利亚希望为这类数字货币构建一种更严格的管控机制。对此,《2018财政法》严禁比特币的流通。法案认为,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它可以被用于贩毒、偷税漏税以及洗钱。该国政府将会采取措施避免任何因比特币应用而产生的非法活动。

4.风险提示

我国企业在阿尔及利亚开展经贸投资活动时,首先应当熟稔阿国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警惕货币兑换风险而可能遭受的巨额罚款与冗长的诉讼。其次,要提防汇兑限制措施可能产生的货币兑换和资金汇回困难。尤其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一是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走弱的情况下,外汇收入主要依赖单一大宗商品出口的国家。二是在美联储加息预期下,资本可能出现大幅外逃的国家。在以上两种情形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约定以国际货币或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汇兑风险。此外,政府可通过与东道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一定程度上降低汇兑风险。

(二)案例二:信用证修改件真实性的判断

1.案情介绍

A银行作为通知行向受益人B公司通知了一份由C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B公司与A银行先后收到邮件寄送的修改件,为核实修改件的真实性,A银行向开证行发送SWIFT电文进行询问。开证行在回复中确认系争两份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请通知行尽快通知到受益人。之后,A银行向B公司通知了修改件。B公司根据修改后的信用证办理货物出口运输手续并委托交单行向开证行交单请付。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并表示未对信用证进行过修改。B公司出口的货物因信用证遭拒付被滞留目的港,无法办理退运或转港手续,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银行对其货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诉讼理由及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SWIFT电文中“L/C’S”的含义,究竟是指信用证还是信用证的修改件。对此,法院认为,当SWIFT电文内容有歧义时,应当根据电文发送的背景和目的来判断通知行的理解是否合理。A银行通知B公司,明确要求开证行确认信用证修改件的真实性,而开证行回复内容中对信用证有无修改、是否邮寄过信用证修改件均未作出否定表示。在此情况下,A银行有理由相信开证行的上述回复电文确认了信用证修改件的真实性。交单行对上述电文作出了与A银行相同的理解,A银行在审核信用证修改件时不存在重大过错。综上,A银行确认系争信用证修改件的表面真实性具有合理的理由,其向B公司通知该修改件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3.案情评析

本案判决所阐释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原则,与通知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对审查义务的争议相对应,为通知行关于审计行为的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也为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保证。相较UCP500而言,UCP600就信用证通知不再使用“合理审慎”的表述,在实际应用中引发了“通知行是否仍需审核以及如何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争论。由于UCP600要求通知行“确信表面真实性”基于合理理由,因此其仍负有相应的审核义务。通知行审核的方式应当符合国际银行实务惯例,同时尽到“一个理性银行信用证业务人员运用与其专业知识及普通常识能够做到的注意和谨慎”。

4.风险提示

随着跨境交易的扩大,作为跨境交易重要支付手段的国际信用证业务也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此,SWIFT电文系统是国际银行之间数据交换的标准语言,也是开立信用证的主要方式。因此,通过加密的SWIFT消息来验证信用证的真实性是一种合理的审核方法。由于邮件传递通常使用省略符号,不可避免地将导致歧义。因此,有必要以通知行的视角为起点,结合电文的目的和背景进行合理的解释。 此外,其他银行对同一信用证业务中相同电文的理解也可以作为横向比较的对象。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阿尔及利亚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