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税收协定及风险防范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2-12-14 12:20 浏览次数:

一、中阿税收协定与协商程序

(一)中阿税收协定

阿尔及利亚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阿尔及利亚签署的几乎所有税收协定都是基于《OECD协定范本》这种模式的,但根据其国内特有的税收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经合组织示范条约规定,该公约应适用于各种收入和资本税。以阿尔及利亚为例,其中包括全球所得税(IRG)、企业所得税(IBS)、专业活动税(TAP)、石油税收、采矿税收、资本税和房地产税。

2006年11月6日,中国与阿尔及利亚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共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非歧视待遇、相互协商程序以及情报交换五大内容,其中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所占篇幅最大,体现了税收协定把消除双重征税作为核心目的和宗旨。

此外,阿尔及利亚还与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和突尼斯)、奥地利、巴林、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埃及、法国、德国、印度尼西亚、伊朗、意大利、黎巴嫩、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南非、南非、西班牙、西班牙、瑞士、土耳其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均签有双边税收条约。

(二)相互协商的法律规定

申请人在符合启动协商申请实质和形式的全部要件时,税务机关应当受理该申请。当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申请时,《实施办法》给予了申请人申请救济的权利,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当税务机关在受理及处理期间认为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时,申请人要进行补充或说明。依相互协商程序作出的决议的执行不受国内法规定的期限的限制。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缔结的任何决议的执行也不受国内法规定的限制。

二、税收风险及防范建议

中国投资者对中阿税收协定及阿尔及利亚当地税法的具体规定没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导致在投资项目的推进中产生了尚未识别的纳税成本;或者中国投资者在一些具体的涉税问题上没有与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或中国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从而引发争议,如常设机构的认定、双重税务国籍等问题。

(一)常见税收风险

1.税法变化风险

阿尔及利亚税法更新变动相对迅速,尤其是近年来的财政法修订对于税收制度的改革更是可谓“朝令夕改”。政府频繁修改商业法规的任意性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对我国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造成不小的税收风险。

2.常设机构的认定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阿尔及利亚获得营业收入是否应当在阿尔及利亚履行纳税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通常,中国投资者在阿尔及利亚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当在阿尔及利亚纳税。因此,常设机构的具体认定问题容易引发税务争议,同时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关注的税务风险点。

3.双重税务国籍风险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的税收居民企业需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能导致双重征税。为了消除双重征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合理税收负担,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设置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规定。但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不包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因此,企业取得来源于阿尔及利亚的所得,并在当地缴纳了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在境外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否则超出协定规定的部分不可以在中国抵免。

(二)税收风险防范建议

1.实时关注阿尔及利亚的税制变化

阿尔及利亚的税制一直处在变化之中。为防范因法律制度变化而产生的税收法律风险,我国企业在向阿尔及利亚投资时,应当充分了解阿尔及利亚的税制及相关税收协定与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中阿两国在投资和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差异,以应对可能面临的双重征税风险。

2.树立税务合规意识

阿尔及利亚税务监管十分严格且税务稽查人员权力较大,一旦企业收入和成本不符合会计准则或税收法规就会开出巨额罚单。因此,中国企业在阿尔及利亚投资应树立税务合规意识,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在此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当在决策阶段及时寻求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借助税法专业人士的专业优势建立符合自身投资或经营特点的税务架构,控制和管理企业投资经营的税务风险。

3.建立税收风险预防机制

我国企业在对阿开展投资时,为事先预防可能的税收风险,投资者有必要建立税收风险预防机制,将税收风险纳入公司治理。董事会应当制定税收风险管理规范,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企业还可通过与阿国外账会计就相关业务进行多次沟通、咨询,与阿国当地中资企业财税人员进行业务探讨,学习既有经验及做法。

4.完善税收纠纷救济机制

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一旦产生税收争议,应首先查询阿尔及利亚的税收法律法规,求助于阿国内相应的税收争议解决程序及救济渠道。此外,由于我国与阿尔及利亚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因此,当发生税收争议时,投资者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依双边税收协定进行协商解决。

三、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税收征管可能构成征收行为

1.案情介绍

谢某投资40万美元间接持有秘鲁公司T90%的股份,因T公司向秘鲁税务当局申请销售税的部分退税,2004年秘鲁税务当局对T公司进行常规稽查和审计,审计后认定T公司没有如实反映原材料的价值,遂在2005年对T公司处以补缴税金及罚金共计1200秘鲁索尔,并采取了临时措施,冻结T公司部分财产及其在秘鲁银行的所有账户资产。谢某认为,税务局对其公司采取的税收征管措施构成征收行为,根据中秘双边投资协定(BIT)向ICSID提请仲裁。

2.诉讼理由及结果

就秘鲁政府的税收征管行为,仲裁庭认为,冻结银行资金的临时措施构成征收。因为临时措施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运营,导致营业额锐减。鉴于该公司的商业模式依赖秘鲁银行进行融资交易,临时措施造成了严重的实质性损失。且税务局在审计时应该知晓该临时措施可能对公司产生致命的影响。该临时措施构成对中国和秘鲁间BIT第四条的违反,应予赔偿损失。

2011年7月7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秘鲁税务局冻结银行账户的临时措施构成对谢某投资的间接征收,裁定秘鲁给予谢某相关的补偿及利息。

3.案情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秘鲁税务局的临时措施是否构成对谢某投资的间接征收。根据秘鲁法律,税务局有权在纳税人不配合税务稽查或欠缴税款有可能难以征缴时,对纳税人采取临时措施。但本案中,税务局据以作出临时措施的审计报告仅仅列明T公司行为不当以及未如实记载总销售额,并无其他具体的施以临时措施的依据,也没有在作出临时措施前向审计师要求提供更多的资料。税务局在并无确凿证据的情形下,径行采取了一系列任意的临时措施,致使当事人公司运营受到极大打击,构成间接征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风险提示

我国企业在阿尔及利亚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时,面对他国强势的税务机关,企业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的正当程序救济,虽然企业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及司法诉讼手段等法律救济途径,但是未必能够公平实现其合理的诉求,有时难以获得实质的法律救济。对类似本案中任意的税收征管行为,中国企业在穷尽救济未果时,可积极采取国际诉讼或国际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双重征税的认定

1.案情介绍

甲于2005年至2007年期间在乙广州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同时也任职于乙国际公司。乙国际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每年支付甲的薪金及商业保险。2009年9月29日,市地税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乙广州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未按税法规定为甲就乙国际公司在此期间支付的报酬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遂责成该公司补扣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58556.01元。

甲对此税务处理决定表示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诉讼理由及结果

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之一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是否构成双重征税。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于2005年至2007年期间担任乙广州公司董事长一职,在中国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税务局对其在中国境内受雇的所得征税并未构成双重征税,亦不违背《中美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约定。甲自称已在美国缴纳税款,并不构成在中国免征税的法定理由。遂判决,维持原审判决支持地税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3.案情评析

本案是对针对是否构成双重征税的判决。根据国税发﹤1994﹥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根据国税发﹤1999﹥241号的规定:“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他国已经缴纳税款的,满足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形时,仍需缴纳税款,并不构成双重征税。

4.风险提示

中国企业或个人在阿尔及利亚投资或进行劳务活动时,应当时刻关注我国和阿尔及利亚税法的相关规定,注意双重征税的法律法规,一方面避免支付双重税款而导致的利益损失,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因未及时缴纳税款而可能遭受的税收罚款。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阿尔及利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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