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二十六):嘉兴某公司与孟加拉某银行信用证结算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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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浙江省贸促会
发布时间: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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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信用证结算纠纷 申请人:嘉兴某公司 被申请人:孟加拉某银行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9日,嘉兴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向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商法中心”)求助,请求协助解决与孟加拉某银行(以下简称“孟加拉银行”)之间的信用证结算纠纷。嘉兴公司称,其与孟加拉某公司(以下简称“孟加拉公司”)在2020年6月签订了总金额8万多美元的国际贸易合同,分为2个批次订单,付款方式为即期全额信用证。之后,嘉兴公司收到了该公司向孟加拉银行申请开立的两份正本信用证并按约进行发货交单,但到期后孟加拉银行却拖延支付信用证下全部款项。两份信用证中,有一份并不存在不符点,而另一份孟加拉银行则认为存在不符点(汇票上签名和发票上签名不一致;部分受益人证明未提及起始港与卸货港)。孟加拉银行将不符点通知桐乡农商行后,农商行未及时通知嘉兴公司,导致嘉兴公司错过了消除不符点的时间。因此,嘉兴公司向商法中心提交申请,请求敦促孟加拉银行尽快履行信用证项下货款支付义务。 争议焦点:孟加拉银行为何拖延支付嘉兴公司两份信用证下款项?两份信用证是否真的存在不符点? 敦促过程:审阅企业的申请和案卷材料后,商法中心向孟加拉银行发送了敦促履约函,并且很快收到了孟加拉银行给通知行(桐乡农商行)和商法中心的回复,称可沟通并给予一定折扣后付款。嘉兴公司通过通知行答应给予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最多10%的折扣,并由商法中心去函跟进回复。孟加拉银行再次回复称,由于买方遭遇高额的港口费及海关税费,因此要求每笔信用证项下款项打对折支付。嘉兴公司不同意50%的折扣,并通过通知行发孟加拉银行报文,坚持两笔款项最多10%折扣。孟加拉银行又再次将折扣要求降低到25%,但嘉行公司仍不同意,因此商法中心向孟加拉银行发送警告催促函,坚持最多给予10%的折扣,并要求其尽快支付两笔款项。 敦促结果:4月27日,嘉兴公司收到无不符点信用证项下90%款项,但另一笔信用证仍未收到款项。同时,通知行也收到孟加拉银行报文,称由于存在不符点的信用证的开证人(孟加拉公司)既没有接受不符点,受益人(嘉兴公司)也未消除不符点,需由孟加拉公司与嘉兴公司进行协商后才能放款。因此,关于另一份信用证项下款项将由嘉兴公司与孟加拉公司就不符点争议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再由孟加拉银行支付。 案件评析:浙江外贸企业投诉国外银行不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案子现在已屡见不鲜,在这些案件中,在浙江企业提供给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开证行仍拖延支付或者与国外进口商勾结扣除部分款项,给浙江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因此,商法中心建议企业不仅要重视信用证结汇所需的单据,还应当关注外商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的资信情况和该银行所属国的外汇政策,同时希望企业也适当留意信用证议付银行或承兑银行的资信情况。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商法中心,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66号浙江经贸大楼南楼9楼 电话:0571-85811951,85393807,87702560 传真:0571-87702560,85393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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