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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规范报关、退税,海关、税务出台联网核查新规,1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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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服务部
发布时间:
2026-01-0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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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5年第256号公告,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新规,税务部门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电子数据会传输至海关。企业在通关时,海关会调用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 将堵塞出口监管漏洞 本次出台新规其直接目的在于堵塞一个特定的监管漏洞:防止企业将本该“视同内销”并已补税的货物,或未办理退税的货物,再次用于出口报关,从而可能进行骗税或重复申请退税。 同时,256号公告通过数据联网和闭环管理,对依靠信息不透明运作的“买单出口”构成了精准打击。 传统的“买单”模式下,实际货主与报关主体分离,税务和海关信息不通。联网核查后,每一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都与具体的报关单挂钩且不可重复使用,使货物在税务和海关间的流转轨迹完全透明,“买单”所依赖的信息差消失。 对于试图通过“买单”出口货物的企业,由于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电子数据实时比对核查,在报关环节即被拦截。数据比对不上,买单报关彻底暴露,一旦被查,将面临严厉处罚。 整治“买单出口”已布下严密监管网 更重要的是,此政策是2025年国家多部门联合整治“买单出口”系列组合拳中的关键一环。它与之前发布的政策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管网。 2025年,国家已经有多个针对买单出口的监管政策出台: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按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委托方享受退税/免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出口货物境内发货人承担退税/纳税义务。 同时,根据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文,如代理出口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新规,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若代理企业未能履行法定的信息报送与核实义务,相关出口业务将被视同自营,并由其就全额出口货值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这意味着买单出口公司的获利空间大大减少,合规风险陡增。 目前,监管环境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买单出口”作为一种灰色操作模式,其风险已远大于收益,企业必须转向合规经营。 公告原文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本《证明》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5日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网站、贸易夜航、第一财经 (免责声明:本网站转载之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文章内容供读者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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