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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反制!

信息来源: 信息服务部 发布时间: 2025-10-15 10:43 浏览次数:

10月14日凌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并对该实施办法加以解读。

解读称,该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是2025年4月1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对中国海事、物流及造船业301调查措施,自2025年10月14日起,对中国公司拥有或运营的船舶、中国造船舶、中国籍船舶加收港口服务费。此举严重违背了世贸组织规则和中美海运协定,对中美间海运贸易造成严重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交通运输部发布相关公告,决定于10月14日起对涉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这是维护中国产业和企业合法权益和国际航运公平竞争环境的正当举措。实施办法是落实前述公告的具体安排。

据悉,实施办法共十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收取范围、收取标准、收取主体、缴费航次、缴费要求、信息核实、违规处理、动态调整、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由中国建造的船舶、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缴纳的具体规定。实施办法对于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抵中国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信息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收取范围、标准和起讫时间等将视情动态调整。

通知原文:

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公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维护我国航运业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靠泊中国港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一)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船舶;

(二)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营的船舶;

(三)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席位)的企业、其他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

(四)悬挂美国旗的船舶;

(五)在美国建造的船舶。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由中国建造的船舶免于缴纳。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缴纳。

第三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不足1净吨的按1净吨计):

(一)自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400元人民币计收;

(二)自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640元人民币计收;

(三)自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880元人民币计收;

(四)自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1120元人民币计收。

同一艘船舶,一年内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不超过5个航次。每年4月17日为年度计费周期起始日。

第四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由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船舶在同一航次挂靠多个中国港口的,仅在首个挂靠港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一年内挂靠中国港口超过5个航次的船舶,前5个航次需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凭前5个航次的缴费信息后续航次不再收取费用。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如实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船舶的建造国、悬挂国旗、所有人、经营人、租赁情况、本航次拟挂靠港口等信息,并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有预抵港船舶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涉嫌瞒报、漏报第六条所列船舶信息的,应当责成船方或其代理人补报信息。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缴清船舶特别港务费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逃避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对于已经驶离中国港口的船舶,下次挂靠中国港口前应当补齐欠缴的费用。

第九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收取范围、标准和起讫时间等将视情动态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涉美信息报告表》申报指南

一、申报方式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公告》,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时,将《船舶涉美信息报告表》与进口岸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海事管理机构。

提交途径: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船舶运输工具--进境(港)动态申报--附件管理

二、《船舶涉美信息报告表》填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5年10月14日


涉航运业、造船业,中方启动调查

10月1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为保障我国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对我国航运业、造船业和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发展利益受美301调查影响或可能影响情况,相关企业、组织或个人是否存在实施、协助、支持美国在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对我国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行为,及其他相关事项开展调查。后续根据调查情况适时出台相应措施。

调查期间,欢迎相关企业、协会、个人及相关方提供线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086-10-65292624、65292650。

电子邮箱:shipping@mot.gov.cn。

来信地址及邮编: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100736。

交通运输部

2025年10月14日

商务部首次对韩国船企制裁

据商务部消息,为反制美国对中国采取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措施,经国家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批准,现公布《关于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自2025年10月14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2025年10月14日

通知原文:

关于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美国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开展301调查并采取措施,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韩华海洋株式会社在美相关子公司协助、支持美国政府相关调查活动,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经国家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批准,中方决定将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相关子公司Hanwha Shipping LLC、Hanwha Philly Shipyard Inc.、Hanwha Ocean USA International LLC、Hanwha Shipping Holdings LLC和HS USA Holdings Corp.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以下反制措施: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国际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新闻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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