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二百二十七):诉调对接聚合力,“一揽子”化解互诉纠纷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6-04-07 16:33 浏览次数:


案 由:国际合同履约纠纷

申 请 人:香港某公司

被申请人:绍兴某公司

调解机构:绍兴调解中心

调 解 员:潘江峰、严梦烨

基本案情:

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与绍兴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公司”)曾有多年合作往来,后因货物生产及出口相关事宜产生分歧,双方矛盾激化,昔日合作伙伴反目成仇、对簿公堂。2024年,绍兴公司就双方纠纷诉至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胜诉并获赔130434元人民币,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此次,香港公司另行起诉绍兴公司,索赔152755元人民币,双方形成互诉对峙僵局,纠纷陷入久拖不决的困境。

调解过程:

本案先由柯桥区人民法院轻纺城法庭承办人主持审前调解,经多方沟通,双方曾达成初步和解意向:香港公司补开一张8000余元发票,绍兴公司支付给香港公司47000元,两案一并了结。后香港公司因开票税负问题反悔,明确无法提供发票,仍坚持要求绍兴公司支付47000元;绍兴公司则明确提出,若香港公司无法提供发票,仅同意支付44000元,双方协商陷入破裂。

案件承办人研判后认为该案仍有调解空间,遂依托绍兴市涉外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移送至绍兴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进行专业调解。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在审阅卷宗材料时发现关键背景:2024年香港公司败诉后,曾赴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但因绍兴公司当时拒绝调解而未果。这一细节让调解员敏锐捕捉到香港公司始终具有和解意愿,为后续工作筑牢基础。为高效推进调解、彻底化解纠纷,调解员第一时间联动法庭承办人,全面核实关联案件的强制执行进展、已执行标的等关键信息,探讨“一揽子”解决方案,并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确定现场调解时间,全力推动争议一次性解决。

2025年11月27日,双方如约到场参与调解。不料,原告方香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先生(韩国籍)临时推翻先前初步协商方案,提出需对索赔金额重新核算、增加索赔数额,该要求遭到绍兴公司明确拒绝,调解工作陷入僵局。面对突发情况,调解员迅速调整调解思路,不再局限于争议金额的直接协商,而是将工作重心转向引导双方摒弃对抗情绪、树立利益共赢理念。

调解员向洪先生深入剖析案件利弊:在2024年的关联案件中,香港公司处于被执行地位,即便本案香港公司最终胜诉,绍兴公司出于对立情绪亦可能拒绝主动履行给付义务,香港公司仍需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偿;若双方互诉案件均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仅耗时长久、耗费双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还会严重损害双方的商业信誉,影响双方后续潜在业务开展,得不偿失。但洪先生情绪较为激动,以自身为韩国籍为由,担忧受到不公正审判,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公正保障,甚至扬言“上诉到底,告到国际法院去”,同时对其代理律师的立场产生质疑,调解工作面临多重阻碍。

调解员精准洞察到,此时双方的矛盾核心已从单纯的利益分歧,转变为激烈的情绪对立,当即决定采取“背靠背”沟通模式,分别对双方开展情绪疏导和沟通协商工作。

一方面,调解员联合香港公司代理律师,详细为洪先生梳理案情、逐笔核算两案合并处理的合理金额,再次详尽剖析诉讼与调解的利弊得失,耐心解答其疑问、缓解其对立情绪,消除其对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另一方面,调解员在另一调解室与绍兴公司负责人沟通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析持续对抗的负面影响,争取其作出适度让步。经过反复沟通,绍兴公司最终同意将支付金额调整至46000元。

随后,双方当事人碰头交换意见,洪先生表示需回去斟酌考量后再作决定。本次现场调解虽未即时达成一致,但调解员结合案情细节及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表现,判断双方达成和解的概率较高,并未停止推进工作。

此后一个月内,调解员持续跟进、反复与双方沟通协调,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不断弥合双方分歧、细化和解方案,最终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全面和解,并推动全部义务履行。

调解结果:

本案与2024年关联案件并案处理、“一揽子”彻底化解,绍兴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足额向香港公司支付46000元;香港公司已就本案申请撤诉,其与绍兴公司之间的关联强制执行案件亦同步依法结案。至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争议彻底化解,积怨得以平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评析:

一是精准捕捉核心意愿,夯实调解基础。调解员在阅卷阶段,敏锐捕捉到香港公司曾主动申请调解的关键细节,精准判断其持续和解意愿,跳出单纯的金额争议,结合关联案件执行状态,构建“一揽子”化解方案,避免纠纷碎片化,为打破僵局找准方向。

二是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化解情绪危机。面对当事人临时变卦、外籍当事人情绪激动且质疑公平性的复杂局面,调解员及时切换策略,采用“背靠背”沟通模式,分侧开展情绪疏导、利弊分析和协商让步,既缓解抵触情绪、消除公正疑虑,又争取对方让步,将矛盾拉回理性协商轨道。

三是依托联动机制优势,实现闭环化解。本案的成功,得益于法院与调解中心的高效联动,法庭初步调解未果后,依托涉外商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移送专业调解,调解员与承办人密切协同、精准施策,最终实现两案同步了结、执行终结。

本期调解员介绍:

潘江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绍兴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与争议解决

严梦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绍兴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与争议解决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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