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二百二十八):直接沟通破误解,船货无伤两相谐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6-04-16 10:03 浏览次数:


案由: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申请人:桐乡纺织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某航运公司(船公司)、宁波某物流公司(船代)

调解机构:宁波调解中心

调解员:张雨田

基本案情:

中东地区是全球能源物流和跨半球商业航运的核心枢纽,霍尔木兹海峡作为连接波斯湾与阿曼湾的唯一海上通道,堪称全球商业体系中最关键的脆弱节点。自2026年2月28日以色列和美国联合对伊朗发动军事打击以来,霍尔木兹海峡已陷入事实性封锁,众多船舶延误、滞留或改道,船公司向货主征收战争附加费。3月11日,宁波调解中心收到桐乡一家纺织公司(以下简称“桐乡公司”)的求助,说收到货代通知,宁波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船公司”)要对其早已到达也门亚丁港口的柜子加收3000美金/柜的战争附加费,否则就不电放提单。

调解过程:

1.理清基本情况,排除不合理责任。宁波调解中心在与桐乡公司的沟通中了解到,宁波某航运公司的船代——宁波某物流公司发的通知中,是要对3月2号以后到港的柜子征收战争附加费。但是,涉案船舶在1月5日即从宁波港发出,按照正常航行时间预计,到港时间应早于美以伊冲突爆发时间。而正如预计,桐乡公司在船公司官网查询到,该船舶在2月20日就已到达也门亚丁港。而且,货代告知桐乡公司,船舶在也门当地时间3月3日早晨6:42已完成卸柜。因此,调解员与桐乡公司分析认为,船舶最晚也是在3月2日到港,否则根本来不及在第二天清晨就卸完柜。所以,桐乡公司的此批货物不在通知设定的征收战争附加费范围内。

此外,桐乡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次交易适用的是CIF条款,桐乡公司已付清全部相关费用,货物在宁波港装上船时,风险已转移给也门的买家,后续因战争原因发生的战争附加费等相关损失,承担主体也应是目的港的也门买家,而非桐乡公司。

2.建立直线联系,获取最“官方”承诺。桐乡公司的货代就此事已处于“摆烂”状态,不愿再居中与船代进行沟通,建议桐乡公司和调解员直接去向船公司“讨要”说法。无奈之下,调解员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船公司的客服电话,联系上船公司并询问战争附加费收取情况。然而,船公司一口否认曾要求桐乡公司支付此笔费用,并明确表示从战争开始至今(3月12日),公司既未发出指令,也未事实上向任何一个货主收取过因美以伊冲突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更何况是3月2日就到港的船舶。船公司承诺,会就此事联系、询问船代,并排查是否还存在类似情况。

次日,调解员收到船代的电话。船代解释道,之前公司曾向一级货代发过关于因战争原因可能向货主收取战争附加费的预通知,但无论是预通知中的规定,还是现今的客观实际情况,公司都没有直接或间接向货主强制收取过任何一笔所谓的“附加费”。因船东、船代一般情况下不会与货主(尤其是零散货主)直接联系,订舱环节常出现层层委托代理的情况,较易出现沟通失误或理解偏差,所以船代希望调解员代为向桐乡公司澄清。在调解员询问何时会电放提单时,船代承诺会立即通知货代办理电放。

调解结果:

调解员联系桐乡公司的货代,货代表示已收到电放通知,将立即操作。稍后,调解员将船代、船公司回复的情况告知桐乡公司,并提醒其及时向货代核实提单情况。次日,也门货主已顺利提取货物。

案件评析:

纵观本案的处理过程,其实并未涉及太过高深、复杂的专业问题与处理手段。调解员在其中主要起到沟通、释明的作用,而“调解”二字,不就是通过“调”来“解”纷吗?通过在纠纷当事人之间构筑起沟通与澄清之桥,还事情原本的“真相”,化解交易中的种种误会。

受美伊冲突影响,宁波调解中心近期收到不少关于船东强征过高战争附加费等相关问题的咨询,对此,宁波调解中心建议企业:

1.查看与船公司订舱单背面条款中,是否列有可以征收“战争附加费”等相关费用的条款?即,是否有充分的合同依据;

2.船公司需证明费用上涨、征收相关附加费的合理性。因战争原因导致增加的费用,一是保费的大幅增长,二是绕航所增加的油费、船员费等。如果航线不经过交战区、不绕航,则船公司没有征收的基础;即使确有增加的成本,船公司与货主也需合理分摊,船公司更不能以此牟利。

实际操作中,货主与船公司在“对阵”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较小,单个货主维权难度很大。若遇到船公司强征过高附加费的情况,建议货主们联合起来共同与船公司交涉费用增加的合理性,必要时向相关船东协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本期调解员介绍:

张雨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调解中心调解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纠纷、公司合同管理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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