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案例精选(二百二十九):搭建运输争议沟通桥,化解滞港费用纷争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6-05-06 16:57 浏览次数: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申请人: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调解机构:金华调解中心、宁波调解中心

调解员:吴秀芳、周眉、王君萌

基本案情:

2024年,宁波某贸易公司(下称申请人)与浙江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下称被申请人)订立运输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负责将申请人的一个集装箱运送至墨西哥指定地址,且被申请人需承担从义乌仓库装柜起,直至货物送达墨西哥指定地址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

但是,由于被申请人自身原因,在9月3号集装箱到达墨西哥的港口后未将集装箱运至指定地点,导致集装箱一直滞留在港口,产生了大量的滞港费、滞箱费。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承担上述相关费用,否则便拒绝对集装箱进行后续的清关及派送工作。申请人求助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宁波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宁波调解中心”)处理,宁波调解中心邀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金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金华调解中心”)进行联合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于2024年12月27日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并间接联系到了该案的主要负责人陈经理,陈经理表明双方基本方案已谈妥,需要调解员与申请人进行确认。同日,调解员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其愿意承担14万元滞港费,剩余约4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然而,经调解员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实际提出的要求是:申请人需承担全部滞港费约18万元,被申请人分文不出。双方在费用分担上的实际差距达4万元,且被申请人以拒绝清关派送为筹码,态度较为强硬。

调解员缩小差距、促成共识的具体步骤:

1. 分别沟通,厘清诉求与底线。调解员首先向被申请人指出,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全程费用,滞港费因其自身原因产生,要求申请人全额承担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同时,调解员也向申请人说明,若争议长期拖延,滞港费将继续增加,且货物无法及时交付可能引发客户索赔等更大损失,建议在合理范围内作出一定让步以换取货物尽快放行。

2. 提出折中方案,缩小心理差距。在双方仍各持己见的情况下,调解员提出了一个参考性方案:申请人承担15万元,被申请人承担3万元。这一方案既部分照顾了申请人的让步意愿,也降低了被申请人“零承担”的预期,为后续直接协商创造了条件。

3. 搭建沟通平台,促成直接对话。调解员将上述折中方案分别告知双方后,建议双方在此基础上自行对接协商细节。调解员向双方强调:尽快解决费用分担问题、启动清关派送是共同利益所在。这一建议得到双方认可。

随后,申请人主动与被申请人直接联系,围绕费用分担及清关时间表展开进一步协商。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前期沟通与折中方案的基础上,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调解方案:申请人承担15.5万元滞港费,被申请人承担2.5万元滞港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支付的15.5万元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清关程序,并尽快完成派送。

2025年1月14日,涉案货物完成清关;1月24日,货物处于派送中,纠纷圆满解决。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保留了未来继续合作的可能。

案例评析: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商事运输合同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在双方已就费用承担方案初步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积极跟进。当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清关进程产生疑虑时,调解员为双方搭建持续沟通的平台,最终促成双方自行沟通并达成协议。

本案中,调解员的介入为双方提供了专业的协调渠道,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协商意愿,又在关键时刻起到了推动进程的作用,促使货物顺利清关派送,高效化解了纠纷,体现了调解在快速解决商事争议、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方面的重要价值,为同类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本期调解员介绍:

吴秀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金华市委员会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金华调解中心主任、专职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原产地工作组专家成员、浙江省首批自贸协定政策专家团成员、金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温州市贸促会商事认证专家指导组成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周眉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金华调解中心调解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与争议解决、跨境投融资、海事海商

王君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调解中心调解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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