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二百二十六):化危为机,保障种业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6-03-25 09:20 浏览次数:


案由: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人:某植物新品种科技发展公司

被申请人:某农业科技公司

调解机构:杭州调解中心

调解员:张景瑶、俞伊依

基本案情:

品种权人杨某于2019年7月9日申请某植物新品种保护,并于2023年3月7日获得授权,2024年9月29日转让至申请人某植物新品种科技发展公司等三公司共同共有。申请人经品种权人转让获得生产、加工、经营某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并有权对市场上侵害该品种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至该植物新品种权到期为止。

2025年2月24日,申请人向某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后委托某检测技术公司进行亲子鉴定,测试结果显示送检样品与亲本排除亲子关系位点数为1。2026年1月19日,申请人将某农业科技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涉案种子灭活处理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75万元。因案件属种业知产案,专业性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与杭州市贸促会构建的国际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暨多元解纷机制,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杭州调解中心”)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2026年1月28日,杭州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调解员张景瑶、俞伊依参与本案。调解员首先仔细查看了案件材料、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就调解方向展开讨论。随后,调解员通过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启动调解工作,向被申请人线上推送了案件短信与邮件,同时与申请人沟通,了解其维权的决心、对品种权的重视程度以及调解意愿。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申请人解释,由于其未提供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获益的证据,也未提供可证明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材料,因此建议适当降低其预期。

在调解工作开展的第一周,被申请人一直处于失联状态。调解员通过失联修复机制,查询到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的联系方式,成功联系到了相关负责人。调解员从专业解读与风险分析两方面入手,耐心地向被申请人解释相关证据所反映的侵权事实。主要证据包括:农作物种子质量测试报告(亲子鉴定)中,送检样品与亲本比较位点数40,排除亲子关系位点数1,初步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申请人公证购买的种子,其包装二维码溯源信息指向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暂未提出异议。

初步沟通中,调解员未见被申请人有抵触情绪,便继续向其阐明了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类似指导性案例,客观分析了诉讼可能对经营产生、声誉产生的影响,使被申请人认识到调解是更优的选择。充分了解情况后,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希望直接与申请人对话,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在案件有了突破性的时刻,恰逢春节长假,加之当事人复工较晚,调解进度一度中断。调解员讨论后,改变了调解策略,考虑到双方同为农业从业者,决定引导双方跳出对立思维,沟通合作的可能性,为当事人尽可能提供便捷、高效、权威的纠纷解决服务。

调解结果:

经沟通协调,申请人于2026年3月6日自愿撤回案件,案件历时38天。被申请人通过案外与申请人有合作关系的公司牵线,与负责人直接对话协商,最终促成双方消除纠纷,案件画上圆满句号。调解员在结案后收到了被申请人的感谢信。

案件评析:

杭州调解中心依托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的数智化手段,为当事人持续提供便捷、高效、权威的在线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纠纷调解服务。本案系调解中心成功处理的首例植物新品种案件,通过专业高效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厘清争议、解决纠纷,有效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案件的妥善处理,使市场参与者进一步认识到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发生,保障种业健康发展。

本期调解员介绍:

张景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

主要擅长领域: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事法律、知识产权

俞伊依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调解中心调解员

主要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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