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贸易法律风险分析(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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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法律部
发布时间:
2025-03-03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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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进行商贸活动很大程度上会涉及跨国贸易的问题,因此 投资者有必要了解巴林贸易的相关情况,以更好地趋利避害。本文将从巴林贸易法律制度的概述入手,继而为讲解贸易中较为重要的进出口管制问题,提请投资者注意其中的风险,在向巴进出口时需严格遵循当局的规定以促使相关物品能顺利清关。最后,也会向投资者介绍巴林在贸易方面的整体方针与优惠政策。从本文具体内容来看,将涉及贸易的主管部门、贸易壁垒、进口管制、出口管制、进出口指引、保税仓与暂时进口、电子清关系统以及进口关税情况和相关贸易优惠政策等方面,以期能完整系统地为投资者勾勒出巴林的贸易体制,为对巴的贸易行为提供相关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一)贸易主管部门 国际贸易是一国对外开放、保持与世界接轨的途径,是经济全球化下大力发展本国经济的刚需。作为跨越国界的商业经营,其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技术贸易等方面。在法律的层面上也涉及到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乃至公法上的权利等诸多方面。在巴林,主管贸易的部门为工商部和内政部。在日常的实践中,协同这个机构工作的还需要庞大的公务机关体系,比如海关、标准与计量局以及与工商部同级的多个政府部门。 (二)贸易壁垒 作为伊斯兰国家,巴林政府禁止在国内生产酒精及任何烟草类产品。出于公众健康的考量以及宗教的原因,从外国进口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当局都会对其课以120%的进口关税。此外,对于从外国进口烟草制品,当局也会对其课以110%的进口关税。从这样的规定来看,巴林为这两样货物的进口设置了明显的贸易壁垒。 二、进口管制 鉴于巴林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投资者在巴的主要目标与选择,向巴输入相关货物、服务以及技术才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因此,本节将重点讲解向巴进口时所需面临的情况,同时指出其中所隐藏的法律风险,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应对路径。具体来说,在与巴林进行相关贸易活动时,当局就某些物品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与特别货物的事前清关等方面。 (一)禁止进口 在大多数情况下,作为投资者的我国出口商无须取得中国的特别出口许可证即可向巴林出口商品。但在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政策、资源短缺、反对核扩散、导弹技术、化学武器与生物武器、区域稳定、控制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的情况时,出口商必须得到中国的出口许可证方可进行相关货物的出口,详细的情况请参见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 对于进口国巴林政府而言,则有必要对某些物品进行明确的规定,以禁止它们向国内流入。依据巴林当局的规定,以下的物品不允许进口到王国境内: 1.所有类型的麻醉药品(如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及其他含有 麻醉作用的药品等); 2.印度帕安和衍生品; 3.二手轮胎或翻新使用的轮胎; 4.养殖的珍珠; 5.各类用于香烟广告的材料; 6.无线电模型飞机或遥控模型飞机; 7.能够发射炮弹的儿童玩具枪; 8.以色列出产或带有以色列商标和标志的商品; 9.与伊斯兰教教义、庄重相抵触或不道德的印刷出版物、照片、图片、书籍、杂志、雕塑和人体模型等物品; 10.煽动国家分裂或引诱叛国的有关材料; 11.石棉或含有石棉的物品; 12.原始象牙及象牙制品; 13.犀牛角; 14.活猪; 15.其他被巴林进出口法律和其他法律所禁止进口物品。 (二)限制进口 依据巴林政府的规定,某些特殊的货物可以被允许进入王国境内。但鉴于诸多因素的考量,必须对这些物品进行控制进口。控制的方式即为:倘若需要进口某类特殊的产品,则必须先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取得该产品的许可证或无异议证书方可放行。如果进口商并未事先取得相关产品的许可证或批准,则这些货物在进口时即被扣并交予有关部门,待进口商详细说明情况并经这些部门批准后,方可允许通关。具体的特殊货物种类可列举如下: 1.马戏团所进口的野生动物以及所有进口的马。 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内政部的无异议证书以及巴林兽医管理局的有效证明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市政与农业事务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2.动物、鸟类及其副产品。动物或植物肥料;杀虫剂和杀真菌剂;肉类及其他肉制品;鱼类和其他海产品;各类蔬菜及水果;植物。 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市政与农业事务部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市政与农业事务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3.放射性化学物质和活性同位素。一般的食品,包含加工与未加工的;制药的相关材料与产品;所有种类的成药。 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卫生部的许可,并最终取得巴林卫生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4.未掺杂异物的乙醇;异丙醇;由行人控制的四轮迷你小车; 钢或铁制成的手铐;武器;弹药;各类爆炸物及军事武器。 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内政部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内政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5.杂志和其他出版物;电视剧、电影及其他视频类作品;光磁视听媒体;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 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信息部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信息部的批准方可进口。 6.无线电通讯、广播和电视的接受和播放设备。 此类产品进口时需要具备巴林电信监管局的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电信监管局的批准方可进口。 三、出口管制 一般情况下,作为中国投资者的进口商无须取得巴林的特别出口许可证即可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商品。但基于一些特殊因素的考量,巴林的相关法律规定某些产品不得从王国境内出口。再者,若想从巴林出口某些特殊种类的产品,也必须先取得巴林当局的特别许可证明方可施行。以下,本节将从禁止出口与限制出口这两个方面去描述巴林的出口管制情况,为投资者指明其中的风险与具体应对步骤。 (一)禁止出口 依据巴林当局的规定,以下物品不允许从王国境内流出: 1.所有类型的燃料,以及其中享有国内特殊津贴的产品(比如柴油); 2.各种各样的面粉以及其中享有国内特殊津贴的产品; 3.具有德尔蒙(Delmon)商标的新鲜鸡肉; 4.所有类型的红肉以及其中享有国内特殊津贴的产品。 (二)限制出口 依据巴林政府的规定,某些特殊的货物可以被允许从王国境内出口。但鉴于诸多因素的考量,必须对这些物品进行控制流出。控制的方式即是倘若需要出口某类特殊的产品,则必须先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取得该产品的许可证或无异议证书方可放行。如果出口商并未事先取得相关产品的许可证或批准,则这些货物在出口时即被扣并交予有关部门,待出口商详细说明情况并经这些部门批准后,方可允许通关。具体的特殊货物种类可列举如下: 1.活马。 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马术和赛马俱乐部的批准方可出口。 2.骆驼。 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宫廷的批准方可出口。 3.棕榈树的树苗。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市政与农业事务部的批准方可出口。 4.各类垃圾及废物。 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和野生动物公共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出口。 5.古玩文物。 此类产品出口时需要具备无异议证书,并最终取得巴林信息部的批准方可出口。 四、进出口风险及其指引 针对投资者而言,跨境贸易的最重要环节即是顺利地打通进出口的边界。货物、服务乃至技术能够成功地通过一国海关进入该国境内即预示着商贸开展的第一步。由于进出口的限制通常能成为一国调控国内经济、平衡国内外情况的工具,也正因如此,进出口的管制往往能够成为贸易壁垒的关键一重。以下,本节将为投资者介绍进出口所需的准备以及具体步骤,以期指引投资者能顺利进行相关贸易。根据巴林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口时主要的工作是报关,报关过程一般包括申报、查验、征税以及放行这四个方面。以下将具体为投资者分别详述。 (一)进口程序 1.海关对货物进行清关 在顺利进口前,货物一般会先到达东道国的港口,此时就涉及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清关的环节。一般而言,集装箱装载货物的类型通常分为两种,一种为全集装箱装载(FCL),另一种为非全集装箱装载(LCL)。其中,以全集装箱装载方式而运输的货物一般归属于同一个收货人;而以非全集装箱装载的方式而运输的货物则一般归属于不止一个收货人。 在清关的具体操作上,采取了不同装货形式的集装箱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而言,全集装箱装载的货物不会被海关拆卸。此时,海关只需对该种类的货物进行X光扫描即可。当然,如果认为有必要,海关也会对该种类的货物进行物理检查。但是采取密封形式的全集装箱装载货物,则需要在海关的驻点外进行检查。这些货物将在巴林海关的监督下,被拆卸并进行X光扫描检查。而对于含有本地消费品的非全集装箱装载货物,则通常在指定的海关驻点进行X光扫描检查,继而被拆卸下来。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还会对该种类的货物进行物理检查。 2.进口清关的具体程序 作为投资人的进口商在进行进口清关时必须使用巴林所具有电子清关系统(eCAS)进行相关的报关手续。依据巴林海关规定,一般的清关程序具体如下: (1)在货物清关所在地的海关驻点收税柜台支付进口所应缴的关税和相关费用; (2)将所有相关进口文件交至海关驻点的清关办公室; (3)支付相关的货物处理费用,并到港口操作台预约货物的下一步配送; (4)港口操作员将把所涉的集装箱移到指定的检查点; (5)海关将对相关的货物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对其进行相应的检查; (6)货物被顺利清关后将离开海关的驻点。此外,还需提请进口商注意:得益于诸多阿拉伯国家间所签订的便利化与贸易交换协定,所有原产地为阿拉伯国家的货物都可基于拥有相关的原产地证书而免除关税。但是,所有类型的烟草、香烟产品以及酒精饮料均被排除在这一豁免之外。 (二)进口所需的文件 在进口清关的过程中,投资人需要向巴林海关提交以下的文件: 1.进口报关单; 2.运货代理商提供的提货单(含有有效的等级货物运价);此项用于进口商向承运人提货的证明,其中也记载着从始发地到进口商或收货人所在地的运输线。 3.三份从出口商向进口商寄发的发票(原件)的复印件;此项用以反映进口货物的所有情况,其中包括商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及总价等,是海关用以征税的主要依据之一。 4.包装清单的两份复印件,其中包含货物内每个物品的重量、包装和货物分类;此项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是海关用以检查和核对货物的依据。 5.进口商品原产国所出具的相关原产地证书;此项用以证明货物的真实产地。 6.保险单的复印件。 7.有关政府认证的机构对限制进口货物所出具的进口许可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 8.如果符合特殊的规定,还需提交银行的建议或担保书。 9.如果货物最终目的地为海湾合作委员中的国家,则还需要提供数据统计报表。 (三)出口程序 和进口程序不同,依据巴林当局的规定,该国的出口程序可分为两个种类。一种为普通的出口程序,这是普遍的货物出口所应遵循的程序。另一种则是特别出口程序,该程序适用于向海外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之外的国家进行再出口的情况。因为巴林为海外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自然应当受到该区域性经济体规则的约束。因此,向该经济体内的成员国进行货物再出口时即不适用国内所制定的特殊出口程序。 就普通的货物出口而言,巴林规定并不需要向出口商收取关税。但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货物,则有可能被课以关税。就特别出口程序而言,对象为再出口到海外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外的货物被巴林当局分为四个种类: 1.本国生产的货物; 2.过境货物; 3.保税货物; 4.外国货物的再出口; 其中,对于第四项种类的货物,巴林当局要求出口商必须恢复向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在程序上,由于出口商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一系列的文件需要一并提交给海关。此时,海关将对货物进行进一步检查且在货物的出口过程中全程实施监督。在这类产品的再出口情况下,为恢复出口的关税义务,海关将退还先前已经收取的进口关税。再者,在其他方面,这种再出口的货物必须和它进口时的条件一致,而且成本费、保险费和运费三者的总额不得低于5000美元或者与之等值的当地货币金额。 此外,这种货物的再出口必须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在时间限制上,该类货物的再出口必须在关税义务完成之日的一周年内进行。 (四)出口所需的文件 1.普通出口程序所需的文件 依据巴林的相关法律规定,从巴林出口货物不需要征收任何关税。但出口商必须向海关提交以下的文件,以便巴林政府作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具体的文件需求如下: (1)海关申报表; (2)货物的商业发票; (3)货物清单; 在出具以上文件后,出口商即可将货物运往目的地港口, 但在这个报关过程中,巴林的海关组织将全程进行监督工作。 2.特别出口程序所需的文件 特别出口程序适用于向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再出口货物。因此,为能顺利地再次出口货物,出口商需向海关提交已填写完毕的报关单,同时需附上所涉货物的相关发票、已交付的关税付款单据及原产地证明书副本。 (五)进口货物的标签要求以及原产地证明 1.进口货物的标签要求 货物进口到巴林都需要严格按照该国的规定进行。其中,对于进口货物上附着的标签,巴林也作出了相关的要求。由于巴林是海湾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该区域经济主体均执行统一的进口货物标签标准。因此,巴林也必须按照以下共同标准来进行。具体来说,食品的标签必须包括产品和品牌的名称。再者,食品的生产和到期日期、原产国、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公制单位显示的净重也必须包含其中。此外,食品的主要成分列表也必须列明。其中,用作成分的所有脂肪和油(包括明胶)也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识。标签的用语必须为阿拉伯语或同时具有阿拉伯语和英语。少量仅使用了英文标签的产品,有关当局将按照具体的情况,可能在进行了市场测试后才能批准其进口。而对于某些特殊的产品,当局对标签的要求更为特殊。如猪肉产品或含猪肉或猪油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明。如果发现含有猪肉成分的产品并未加以正确的标示,该类产品将被没收,且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指定时间内被禁止再次进口。 2.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书是进口巴林以及通过巴林再出口时所需要的重要文书。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出具了原产地证明书,货物才能成功通关。该文书一般由原产地国出具。具体来说,对于出口商而言,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O)是一份用以证明货物是由巴林王国生产、制造或获得的文件。而对于进 口商而言,原产地证书是一份用以证明货物来源于买方所需之地的文件。这些证明书的签发或批准都是由原产国的商会负责。此外,原产地证明书还有一个较为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在有相关自由贸易协定或其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根据有关的优惠关税或免关税政策,进口某来源国产品时,将依据原产地证明书而给买方以优惠待遇。这样的做法也有利于出口商提高贸易中的竞争力。 (六)有关税款的缴纳 有关海关税费缴纳问题,进出口商可通过以下方式完成: 1.现金的方式结算; 2.通过银行信用卡或借记卡进行付款; 3.通过银行担保的形式进行税费缴纳; 4.以支票的形式结算; 当然,随着巴林项目和技术的发展,海关当局将在不远的未来为纳税人推出在线的支付服务,以减低相关当事人的时间与程序等其他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简便的服务。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 “一带一路” 国别法律研究(巴林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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