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二百一十六):构建多方联动机制 高效调解涉外海事纠纷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5-12-08 16:32 浏览次数:


案由:海事海商纠纷

申请人:沙特某船东

被申请人:舟山某船厂

调解机构:舟山调解中心

调解员:吴胜伟、傅智业

基本案情:2024年9月25日,沙特某船东与舟山某船厂签署船舶修理合同,合同约定了船舶的进厂时间、修理项目、修理期限、付款方式等双方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明确了船东应在船舶离厂前支付全部修理工程费用。船舶进厂后,因船东未及时办理国轮转外轮手续,导致船舶滞留40余天,产生额外停泊、水电等费用。修理完成后,船厂报价24.9万美元,船东仅认可14万美元,经多次协商未果。12月5日,船厂以船舶滞留影响经营为由,提出按每日8000美元收取补偿,矛盾激化。同日,船东通过沙特使馆以及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商事)调解中心(简称“舟山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12月5日,舟山调解中心接到委托调解申请后,认真阅读了船东提交的案件陈述材料以及船舶修造工程单,由于船东没提供船舶维修合同,又因船厂是从业时间不长的小修造船企业,调解中心对船厂的情况一无所知。考虑到案件的涉外性、修船的专业性,确定舟山市贸促会法律部部长吴胜伟、舟山市国际商会副秘书长傅智业为调解员。

(一)启动涉外协同机制。调解中心联动沙特馆、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明确双方授权代表及翻译人员,又通过街道、社区了解到船厂开业、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克服企业信息不全的困难,为组织调解奠定基础。

(二)聚焦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调解员以双方签订的《维修确认单》为核心证据,逐项审核费用合理性,剔除未签字确认的附加项目(如垃圾处理费、消防值班费等);援引《海商法》第159条及《民法典》合同履行规则,明确船东对默认项目的付款义务,同时指出船厂未及时提供明细的程序瑕疵,引导双方理性评估责任。

(三)制定分阶段磋商方案。针对报价差距,调解员结合外轮离港审批周期(需三天),提出时间成本折中方案:以12月9日为付款节点,船厂将费用从24.3万美元降至23万美元,船东将报价从16万美元提高到23万美元。同时约定款项到账后船舶即刻离港,避免产生衍生损失。

调解结果:调解员现场拟定《和解协议》,明确付款时间、账户及离港条件,双方签署后于12月9日完成23万美金款项支付,次日船舶离港,实现闭环化解。

案件评析:(一)构建“涉外调解三维协同”机制。本案中,舟山调解中心与使馆、总会商法中心打通授权与翻译壁垒,做到信息协同;以国际商事惯例与国内法结合界定责任,达到规则协同;通过设置付款与放行挂钩条款,保障协议自动履行,达到执行协同。

(二)突出“商法融合”双核驱动。本案中,调解员将法律刚性(合同效力)与商业柔性(滞港损失)结合,通过时间成本折算、阶梯式报价等策略,寻找双方利益最大公约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强化“前端预防-中端调解-后端治理”闭环。建议企业在涉外合同中明确滞期费计算标准、质量异议期限等条款,推广“调解+仲裁”衔接条款,提升协议执行力。

本期调解员介绍:

吴胜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商事)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

专业领域:海事商事争议解决

傅智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商事)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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