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二百一十八):多主体商标侵权责任难辨 专业化调解促谈终和解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5-12-30 09:30 浏览次数: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人:美国某服装公司

被申请人:贸易公司A、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C、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B与C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

调解机构:瑞安调解中心

调解员:范呈瑞

基本案情:2024年1月31日,美国某知名服装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诉至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瑞安法院”),主张注册地位于瑞安的3家贸易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中,销售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产品,案涉销售金额高达346万元,严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美国公司经取证发现,多家案涉网店的发货地址相同,其注册信息分别指向贸易公司A、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C以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B与C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遂将5个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请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美国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全部维权费用。瑞安法院于2024年3月将该案委托瑞安调解中心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接到案件调解委托后,调解员梳理案情并联系当事人核实信息。美国公司提出,三家被告公司网店显示的侵权产品销售额巨大,且被告贸易公司B的营业执照包含生产资质,应认定存在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提出10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同时表示愿就调解进行磋商,关键取决于被告方的态度。

调解员随即分别联系被告陈某与黄某。陈某表示其所售货物由黄某提供,需与黄某商议后回复;黄某则表示美国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太过离谱,不愿与美国公司沟通,匆匆挂断了电话。

经初次联系,调解员明显感受到被告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后果认识不足,遂多次联系陈某与黄某,耐心释明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拒不配合的法律风险。沟通过程中,黄某逐渐说明情况:其一,网店在运营中存在“刷单”行为,实际销量远低于平台显示数据;其二,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生产资质系为满足电商平台开店要求而登记,公司实际没有进行生产。黄某承认网店所售货物由其提供,愿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与陈某之间的具体责任分担需另行协商。

因案件未正式立案,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美国公司无法通过法院调取被告后台数据等关键证据。为此,调解员指导黄某系统梳理了刷单数据、实际销售数据与获利情况、经营场所照片、货物来源渠道等证明材料。调解员在收到材料后,进行了初步审核与整理,再与美国公司就证据内容与和解方案进行沟通。

调解结果:经过数月持续的沟通,美国公司基本认可了被告提交的证据,并同意将赔偿金额降到35万元,但与被告能接受的数额还存在较大差距。为促成和解,调解员建议被告陈某与黄某主动联系美国公司,积极表达认错态度,争取减少赔偿金额。在调解员的持续斡旋下,双方最终在原定案件开庭日期前1个月达成和解方案:本案全部赔偿费用为25万元,由黄某负责履行赔偿,分期六个月支付。2024年12月6日,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调解协议。至此,这场历时9个月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成功化解,各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调解难度较大的国际商标侵权纠纷,其复杂性体现于索赔额高、责任主体多元、事实认定(如刷单、生产行为)存在争议、内部责任划分不清等多重因素。

本案的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调解员采取了以下策略:

1. 坚持普法先行,消除认知障碍。针对被告初期对侵权责任认识模糊、情绪抵触的情况,调解员通过反复释法,帮助其认清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为理性谈判奠定基础。

2. 积极引导举证,弥补信息不对称。在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取证的情况下,调解员指导被告方系统整理并提供关键证据,有效缩小了双方在事实认定上的分歧,推动了和解价码的理性调整。

3. 创新沟通方式,打破谈判僵局。在双方就赔偿数额僵持不下时,调解员建议被告方主动致歉并展现诚意,这一策略性沟通有效缓和了对抗情绪,为最终达成合意创造了转机。

本案表明,对于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专业的诉前调解能够通过非对抗性的事实梳理、法律释明与沟通引导,高效化解矛盾。


本期调解员介绍:

范呈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瑞安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瑞安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贸促会温州调解中心调解员、温州市涉外商事法律专家团成员、温州市涉外法治智库成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与争议解决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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