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比亚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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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8-2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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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比亚的法律体系是以罗马—荷兰法为基础的民法以及习惯法的混合。纳米比亚的历史导致了其独特的法制特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此有一定程度的融合。在20世纪南非对纳米比亚的长期统治,导致纳米比亚的立法和法律适用完全沿袭了南非法律的特点,即既有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荷兰法,也有土著部落的习惯法。1910-1961年间英国殖民南非,导致纳米比亚在商法以及司法程序上还受到过英国普通法的影响。纳米比亚在独立后,积极制订各类新型法律法规,但也沿用了大量南非时期、西南非洲时期的法律。根据《宪法》第66条,在独立之日生效的纳米比亚的习惯法和普通法,在不与宪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相冲突的范围内仍然有效。 目前:在纳米比亚发生的投资纠纷主要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以及诉讼,主要适用纳米比亚法律。一般与纳米比亚合作方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都规定在当地仲裁。只有当与外国合作方在纳米比亚签署的合同中,才有可能规定国际仲裁或异地仲裁。 一、诉讼 (一)基本状况 纳米比亚有关诉讼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 15 of 1990)、《高级法院法》(High Court Act 16 of 1990)、《治安法》(Magistrates Act 3 of 2003),《社区法院法》(Community Courts Act 10 of 2003)、《民事诉讼法的互惠服务法》(Reciprocal Service of Civil Process Act 27 of 1994)、《外国民事判决执行法》(Enforcement of Foreign Civil Judgments Act 28 of 1994)等。 纳米比亚司法独立,仅受宪法及法律约束。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众多初级法院组成(《宪法》第78条)。最高法院拥有终审权。最高法院设在首都温得和克,由一般法庭、上诉法庭和宪法法庭组成,成员包括首席法官一名和法官多名,所有法官均由总统商内阁和司法咨询委员会后任命。法官(包括首席法官)任期5年,可连任。最高法院受理案件主要是:高等法院提出的上诉,包括涉及解释,执行和维护本宪法及其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上诉;根据宪法提交给总检察长决定的有关案件;根据议会条例处理的其他有关案件。高级法院受理并判决涉及与宪法的解释或执行等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受理并判决关于侵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案件,受理并判决初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宪法》第79条)。 初级法院由14个省法院和29个其他地方法院组成,由地方法官或其他审判官主持,受理本地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区和地方法院法官由司法部长任命。 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对纳米比亚所有法院及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被最高法院本身撤销,或者与(其后)合法颁布的法律相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 纳米比亚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缺乏系统性立法。只是在单行立法中对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某一问题做出规定。 二是立法规定比较陈旧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纳米比亚有关司法制度规定大都是从南非法律制度中移植而来,有些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有些规定因技术上的原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相关法律规则没有考虑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解决。由于纳米比亚尚未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及《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也未与中国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这可能会导致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程序的拖延,甚至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二、调解 在中非各自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一直受到推崇,并且为双方人民所接受,这是构建中非经贸纠纷解决机制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非洲社会尊崇部族首领、宗教领袖的权威,由当地有威望的人士出面调解,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而社区、市场、商会领导人为了本地区经济繁荣,也乐于主持公道。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应首先考虑调解方式解决问题。 以《2016投资促进法》为例,其第六部分规定的争议解决方案,就包括了调解、诉讼、仲裁三大方案:应投资者或投资实体的要求,部长可酌情协助解决纠纷,并且可指派调解员或调解小组调解;投资者或投资实体可以选择直接接洽纳米比亚法院进行补救,而不使用第(2)条所述的调解程序;本法相关争议完全在纳米比亚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但如果出现涉嫌违反权利或义务的情况,部长和投资者或投资实体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同意根据纳米比亚《1965年仲裁法》进行仲裁。 三、仲裁 根据南非1965年《仲裁法》第41条,纳米比亚亦适用该《仲裁法》。由于南非《仲裁法》是根据英国1950年仲裁法制定的,自制定后未经任何修订,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 《仲裁法》规定,有关婚姻、身份的事项不允许提出仲裁。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能够提出“充分理由”,法院就可撤销仲裁协议;法院如果确信有“充分理由”不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它就可中止仲裁程序。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南非法院很少行使这些自由裁量权,对仲裁庭管辖权给予极大的尊重。 仲裁庭应依据以下作出裁决:本协定条款;相关缔约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缔约双方承认的国际法原则;缔约双方间有关投资的特定双边协定;缔约双方都是其成员的有关投资的其他国际条约。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有约束力。缔约双方应致力于裁决的执行。 仲裁相对于诉讼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仲裁解决争端一般更为快捷。非洲国家法院往往受案数量多,而司法人员的人数及专业水平有限,案件审理久拖不决。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考虑到市场及汇率的波动、商品的易腐性质等因素,当事人一般都希望快速解决争端。其次,当事人在仲裁中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仲裁的期限等。再次,仲裁方式能为投资者提供更为直接和有效的权益保护。仲裁还有其他一些优势,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不至于破坏双方之间的感情,有利于保持双方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等。在国际投资中,外国投资者一般不愿将它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交到东道国的法院进行解决,担心东道国法院会受到来自本国政府的干预,而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他们更青睐通过中立的仲裁机构来解决此类争端。 中纳双方均正式承认仲裁在解决争端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九条内容:一、缔约一方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由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二、如争议自争议任何一方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缔约一方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缔约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国际仲裁解决。三、在国际仲裁情况下,争议应提交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解决。条件是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之前,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可以要求有关投资者用尽该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四、一旦投资者已经将争议提交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根据本条款第二款、第三款涉及的专设仲裁庭,投资者选择其一的程序是终局的。 在选择仲裁解决争端时,投资者应注意:一、了解纳米比亚的仲裁法律制度。避免造成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因违反仲裁法的强制规定而无效。二、选择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有自己的管理机构,有完备的仲裁程序规则,有利于仲裁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争端得到快速、公正解决。三、选择在法院对仲裁干预较少的非洲国家内进行仲裁。四、选择在《纽约公约》成员国的非洲国家内进行仲裁。《纽约公约》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公约,目前有144个成员国。中方企业选择在非洲国家进行仲裁时,应尽量选择在加入《纽约公约》的非洲国家内进行。这样,当仲裁裁决需要在其他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时,不会遇到太大障碍。 纳米比亚尚未加入《纽约公约》。纳比米亚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而未交存核准,《华盛顿公约》对其并无效力。 近年来,一些中国企业开始利用中国政府和投资东道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来维护自己的投资权益,例如,2011年中国香港居民谢业琛利用中国和秘鲁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针对秘鲁政府采取的间接征收行为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提起仲裁申请,这是中国投资者利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解决投资争议的第一案。截至目前,尚未有中国投资者利用中非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规定来解决在非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不过考虑到中国在非投资企业已超过2500家,投资遍及绝大部分非洲国家,投资争议日益增多,中国投资者将来利用此类条约解决投资争议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由此,非洲法学者纷纷指出,仲裁是解决中非贸易投资争端的最佳选择。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纳米比亚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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