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比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8-16 15:13 浏览次数:

一、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并不一致,很多企业在 “抢滩”国外市场的过程中,由于对所在国知识产权法律不了解,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其一,遭受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即当地企业在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企业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从实践看,主要是我国企业被控专利侵权、商标侵权或者商业秘密侵权。常见情形是,我国企业的技术、商标被他人在境外抢先申请知识产权,申请者获得授权后又反过来控告我国企业的出口产品侵权;或者我国企业将引进技术改进后生产出口产品,产品出口到该外国时有可能与向我国企业提供技术的他国企业在该国的专利权产生冲突。其二,遭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调查。其典型代表有三种:一是美国的337调查。我国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如美国企业,经常会利用“337调查”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对我国企业发起诉讼。自2008年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我国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但更多的企业并不具备抵御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因此使国际化运营往往受阻甚至半途而废。我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应当充分评估知识产权的风险,以免落入知识产权陷阱。二是欧盟的展会侵权调查。欧盟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往往会在国际展会上对我国参展产品进行大面积搜查;申请如果成立,便立即下达临时禁令并强制执行。我国企业因此不断遭到重创。三是海关执法。我国企业出口到欧美的产品在出口时经常被海关查扣,主要是涉及商标侵权。涉案企业大多为从事出口加工贸易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的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它们以“代工”“贴牌”生产为主,对国外企业供的图样、商标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没有仔细鉴别就盲目接单。

二、知识产权壁垒风险

知识产权壁垒是指产品进口国通过高标准的知识产权要求增加产品进口的难度或者成本。知识产权壁垒的典型形式是将进口国企业所拥有的高水平技术纳入标准的范围,使进口产品难以达到相关标准或为达到标准出口企业不得不向进口国的专利拥有者支付高额使用费。在传统贸易壁垒日益受到国际条约限制的情况下,各国常常会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或者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地位,对我国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投资设置障碍。以知识产权构筑的非关税壁垒往往与标准捆绑在一起。

三、知识产权运营风险

随着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增多,企业不善于积累和盘活知识产权资产的风险也在加剧。我国企业出口货物被诉侵权的案件逐渐增多,很多企业仍然延续货物贸易的思维,不注重专利布局。企业在雇用外国员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中,也很容易泄露商业秘密。主要来说,我国企业在外国运营中主要风险有:一是被他人抢先申请知识产权。主要是我国出口产品的商标被当地企业抢先申请注册,出口产品涉及的技术成果被当地企业抢先申请专利。中国商标在海外遭到抢注早已不算新鲜,即便那些企业花费巨额资金打造的知名品牌也会落入他人之手。康佳、海信、联想、五粮液等耳熟能详的品牌都曾有过此种困境,最终不得不“买回”商标或者诉诸法律,甚至只好抛弃原有商标从头再来。在专利方面,进口国的竞争对手不仅抢先将我国企业的技术申请专利,还会跟踪和研究我国企业的专利技术,进行后续改进后申请新的专利,借此对我国出口企业实行专利围堵和技术超越。二是知识产权申请受到不当影响。为了在当地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或防止当地企业抢先申请知识产权,我国一些出口企业近些年积极在进口国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但这种行动却往往受到当地企业的恶意阻挠。比如,在高铁技术申请专利时,竞争对手会以公知技术、在先技术等名义,通过专利异议、专利无效方式,阻止本国专利审查部门对我国企业的专利申请进行授权,有时即使无法阻止授权,也会利用专利审查程序延缓目标专利的授权时间。三是知识产权受到当地企业侵害。如果进口国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我国的出口企业会面临先进技术、注册商标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风险。我国企业在境外参展时,时常会因当地企业的抄袭而被迫撤销展览。我国企业在与当地企业合作过程中常有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情形。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企业还会遭受形形色色的知识产权资产流失。

四、需要重点关注的几项知识产权风险

(一)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近年,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时有发生,但不少企业的海外并购并不算成功。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近几年高达70%—75%的失败率,以及所遇到的普遍困难,大多数源于包括知识产权风险在内的法律风险方面的障碍。这类知识产权风险有四种:一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企业并购时往往先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基准日,但是,并购谈判时间经常很长,知识产权实际获得时的价值可能与基准日价格有较大偏差,再加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本身的复杂性,中国企业在并购时为相关知识产权所支付的金额很可能远高于其实际价值。二是所获的知识产权质量低的风险。一些企业在并购中所获知识产权的价值或质量要比预期低得多。比如,有些企业通过并购所获得的专利接近期满或相关的技术已经显得落后。三是知识产权权属不确定的风险,有时处于被收购企业控制或与其业务关联的知识产权可能是个假象,其真正的权属实际上归其他企业。四是所获知识产权与原有知识产权或者财产整合的风险。有些企业通过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的业务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并不匹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二)知识产权交易与合同风险

企业在境外进行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资等交易,存在着价值评估不合理的风险,包括对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高和对自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低两种情况,还存在着知识产权权属有争议,所获知识产权非企业所需的核心技术等风险。另外,企业境外的很多经营活动一般以合同形式开展,这些合同有可能含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陷阱,即合同中隐含着一些不易察觉、对我国企业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款,或包括一些我国企业一般不愿接受的条款。

(三)海关过境查扣的专利风险

近年来,一些贸易商品在过境纳米比亚时,由于商品属于非洲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被权利人视为“未经许可”而构成侵权,并要求海关进行查扣。海关的这种保护措施,充分体现对知识产权高标准诉求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我国企业应该充分防范这种由海关过境查扣引起的知识产权风险,改变过去只注意对该产品进口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研究和分析,而忽视了对出口产品过境地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了解。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纳米比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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