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贸易法律风险分析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5-15 15:21 浏览次数:

随着全球化进程和中塞贸易的深入开展,中国同塞内加尔贸易活动日益增加。了解塞方贸易制度、营商环境及政府政策等对中塞贸易持续展开、规范贸易投资方式、减少贸易争端意义重大。根据全球贸易预警机构Global Trade Alert(GTA)的报告,塞内加尔贸易风险评级从上次的相对高风险降至合理风险。但在塞内加尔开展贸易活动的中国企业仍要防患于未然,积极了解塞内加尔贸易法律制度,做好风险评估,为企业顺利开展贸易活动打下良好基础。

机遇总是与风险相伴。中国企业在与塞内加尔进行经贸往来的过程中,由于现实、政策等多种类型的原因,货物运输风险、信用证与保函风险、检验检疫风险、货物交付风险等时常会幻化为现实案例与难题,使相关中企蒙受利益的损失。

一、货物运输及通关风险

目前,中国与塞内加尔间的贸易往来与货物交流大多通过海运途径实现。达喀尔港作为塞内加尔第一大港口,对船舶征收的就船上财产申报不符而征收的海关罚款、货物过量或短缺的海关罚款、移民当局征收的罚款等三种罚款日益普遍,数额亦日益增加,部分中国船舶因被处以高额罚款被迫延误。加之塞内加尔最重要的达喀尔港泊位等级较低,配套基础设施较差,集装箱港口通过能力不高,和当前全球主流的洲际贸易船舶的要求相差甚远;并且,达喀尔港的经营商们收取私费现象严重,从而导致货物通关价格过高。

在货物通关的过程中,为减少审批程序,加快大宗进口货物的通关时间,塞内加尔海关建立了电子预先报关系统,进口货值超过25万西非法郎(80西非法郎约合1人民币)的货物均须通过该系统进行申报。该系统可使各职能部门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批手续,这些部门包括贸易部外贸司、海事经济部渔业司、农业部畜牧司、植物检疫司、质量和数量检验局、相关银行、保险公司及检验检疫机构(COTECNA)。该报关系统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如遇技术故障,仍需依靠原始的签章手续,这极有可能增加货物通关的时间成本。

二、单据遗失风险

在塞内加尔,进口货物按照监管方式分为一般贸易、减免税货物和暂时进出口货物三种。

减免税货物适用于项目中被消耗的建筑材料及损耗类的物资,该物资未来不再出口,也不会进入当地市场买卖。减免税货物不需要办理装船前检验,可以在货到后补办。暂时进出口货物适用于项目中使用的设备,该设备于项目结束后出口,若就地变卖须补税。以暂时进出口货物申报的商品需要申请暂时进出口许可,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由于同批次暂时进出口设备未来未必同时出口,因此进口时应按设备而非批次申领暂时进出口许可,以方便未来出口。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需要复出口的设备因企业或清关公司的原因未能保管好进口申报的单据,导致无法正常办理手续。

三、信用证、保函与提单风险

出具保函一般是出于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对收货人则构成一种欺诈行为。实际上,这种做法对承运人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再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完全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若托运人赖账,诉诸法律,塞内加尔法律一般会认为保函本身就有欺诈性,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塞内加尔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的损失就无法得到补偿。

由于塞内加尔为前法属殖民地,相关信用证与保函大多以法语书写,信用证与保函的文法结构与国际普遍的结构与习惯有所区别。对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银行来说,业务审核过程战线将进一步拉长。加之中企在与塞内加尔进行经贸往来的过程中涉及的保函多为独立保函,其难免滋生欺诈、索赔的风险。

四、检验检疫风险

塞内加尔长期以来执行《撒哈拉南部非洲检疫公约》,所有动植物的进口均需提供出口国的检验检疫报告。凡进口货物离岸价(FOB)超过300万西法,均需要检验检疫。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进口商在海关申报前将被处以到岸价(CIF)20%的罚款。针对食品、植物产品、动物产品、药品等特殊种类的产品,塞内加尔法律要求进口食品需要办理食品进口申报DIPA(Déclaration d’importation de produits alimentaires),其中所有植物产品进口均需提供出口国的检验检疫证书,动物产品需要提交出口国权威机构出具的健康证书,其他食品进口需要提供原产国政府机构发放的质量证书以及塞内加尔健康卫生当局发放的质量控制证书。进口药品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如果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书,则有可能招致罚款。随着全球疫情的暴发,中国至塞内加尔的货物运输过程极具不确定性,运输途中招致的细菌与病毒极易招致塞内加尔当地的检验检疫处罚,甚至导致货物的遣返。

五、货物交付与货款支付与提单风险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的局限性,塞内加尔当地的企业大多为中小型私营企业,经济实力较为薄弱,无法通过约定方式进行货款支付的情况较多。加之塞内加尔境内适用的西非法郎正处于改革阶段,汇率极不稳定,如若遇到货物交付周期较长的经贸订单,极有可能因汇率的变动而产生较大的损失。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塞内加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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