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丨案例精选(一百五十二):中立身份破壁垒 居间促和解纠纷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4-30 10:09 浏览次数: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请人:韩国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某个体经营者杨某

调解机构:瑞安市贸促会

调解员:范呈瑞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7日,瑞安市贸促会接到瑞安法院移送诉前调解的一起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案件原告为韩国某知名动漫公司,诉称被告温州某个体经营者杨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玩具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本案维权开支等合理费用。

经调解员梳理案情,案件原告为韩国一家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的公司,已在中国大陆完成商标注册并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品牌知名度。通过原告提供的已经公证的调查举证材料,基本可以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案件权责明晰,调解员随即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调解员首先联系到原告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告知在案件立案后已经尝试联系被告和解,被告一开始认为是诈骗电话不愿沟通,在法院文书送达之后,代理律师再次与被告联系,并将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材料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并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矢口否认。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一方是愿意和解的,但是无法与被告进行有效沟通,希望调解员能介入调解。

调解员首次联系被告,被告在接通电话后马上表现出较大的抵触情绪,认为原告就是想讹钱,一通抱怨过后就挂断了电话,并让调解员别再找他。经过一番准备,几天后调解员再次联系被告,被告在接通电话后情绪激动,立马开始表达不满。调解员当即打断被告的表达,向其说明调解员是以中立的身份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非常理解被告的遭遇,不管其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请其先听调解员把责任分析说完。

调解结果:在被告情绪终于稳定下来之后,调解员向被告详细讲述了公证证据的法律效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同方式解决纠纷的差异。经过耐心劝解,被告终于对其侵权行为及所要承担的责任有了明确的认识,并且表示愿意接受调解。随后调解员帮助当事双方在和解金额方面进行谈判,最终达成一致。2024年2月26日,当事双方确认协议后,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当场支付侵权赔偿2000元,原告向法院撤诉,案件顺利结案。

案件评析:

1.本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中被告杨某年近花甲,法律意识淡薄,抵触情绪大,沟通困难,为案件调解增加了难度。调解员通过充分沟通取得被告信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公平合理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最终消除了被告的心理壁垒,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

2.本案中被告错估了公证的法律效力,采取消极应诉的方式应对问题,经调解员普法终于扭转了态度,也是本案能顺利和解的重要因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当案件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完备清晰时,另一方应采取积极的应诉态度,及时提供对于自身有利的证据,与调解员进行沟通,将矛盾有效化解,而非在不够了解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消极应对。

3.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发挥沟通协调的作用,通过耐心、专业的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化解纠纷,体现了调解在解决涉外商事纠纷中的优势作用。调解不仅能够节省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而且有利于维护纠纷当事人信誉,促进贸易合作。随着瑞安市贸促会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多的涉外商事纠纷将通过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将持续惠及企业发展,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本期调解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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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呈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瑞安市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瑞安商会专职调解员、温州市涉外商事法律专家团成员

专业领域:国际贸易与争议解决

附: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示例: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DISPUTE RESOLUT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___________________(e.g. 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 Center ) for mediation. If one party is unwilling to mediate or med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Zhejiang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如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咨询全省各地调解机构(联系方式附下),我们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优势,化解涉外经贸纠纷,为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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