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的坦桑尼亚法律风险应对建议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3-14 09:41 浏览次数:

一、寻求法律保护

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很繁杂,要妥善设计境外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如果投资目标是法治欠缺的发展中国家,以股权形式投资会面临财产被当地合法侵蚀的风险。就投资的行业而言,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海外扩张,为了保证制造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对海外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是有必要的;而资源性企业的产出并不是与大众市场打交道的消费品,持股反而增加企业的海外产权风险,不妨以保证资源供给为首要目标,采取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中国企业进驻坦桑尼亚应当合理的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就知识产权、公司组织形式和结构进行规划和保护。由于法律体系和语言的差异,中国企业应该首先考虑聘请坦桑尼亚当地律师协助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可以借助律师的力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坦桑尼亚法院审理案件体现了法律本土化与法律殖民化的相融合,除了适用国会制定的法律外,法院审理案件还适用英国普通法、地方种族法以及伊斯兰法律。坦桑尼亚国会除了制定全国范围的法律,还制定仅适用于坦桑尼亚大陆地区的法律,桑给巴尔岛的法律由桑给巴尔地区会议自行制定。

坦桑尼亚法律体系大多照搬英国法律,相对比较健全,但其律师队伍参差不齐。建议企业在聘请当地律师时,主动咨询当地华人商会或有类似经验的其他中资企业,尽量选聘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好的律师。

二、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一)保持与当地政府的密切联系

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投资合作过程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密切与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企业发展情况,反映遇到的问题,寻求当地政府的更多支持。坦桑尼亚政府在引进外资上具有很大的积极性,在开放投资领域、制定投资政策、打造营商环境、规范营商秩序方面进行了极大地改善。坦桑尼亚政府也宣布将给外资企业提供相当程度上的便利,以保证企业可以正常有序运行。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应当积极保持与政府的沟通和交流,必要时可以邀请政府主管部门进驻企业参与到生产经营中去。

在与当地政府沟通交流时我们可以采用西方公司的模式,雇用专业顾问团队打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海外投资成功的一些中国企业,除了拥有成功的国内市场作后盾外,入乡随俗,在所在国聘请专业顾问公司打理相关问题是他们成功的共同之处。专业顾问公司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效帮助外国企业 协助企业建立和改善与所在国政府的关系。专业顾问公司通常在当地都积累了长年的政府关系经验,他们已经在国会、议会、政府、非政府机构以及私营部门中建立起了广泛的网络,这些经验和网络都可以用来为外国企业或外国政府提供帮助和服务。提供战略性建议和咨询。专业顾问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不仅是一线的办公室,更重要的是对于政策的独特见解以及当地的资源。专业顾问公司的专家通常曾在一些能做出影响外国政府和企业决策的部门任过职,他们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确定议题,思考短期及长期战略,以及帮助客户对关键的相关利益方进行正确的定位。在国际投资领域,即使是在对外资持欢迎态度的东道国中,当地政府与国外投资者的关系也并非总是友好和谐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行为不仅会受到东道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其经营亦会受到东道国对市场政策和措施的影响。因此在跨国经营的实践中,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应该重视加强与东道国政府的沟通,建立双方良好的关系,积极地寻求东道国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发挥东道国政府对当地民众的积极引导作用,巧妙借助东道国政府的力量更好地解决投资中政治风险问题。

(二)寻求当地政府的支持

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如果遇到突发事件,除向中国驻坦桑尼亚使馆、经商代表处、国内公司总部及时报告外,应尽快与当地政府部门取得联系,寻求支持。寻求当地政府支持的情况下,要做到合法合理,不能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政府支持,一旦被查出,自身必将遭受更大的损失。一方面寻求政府帮助并不是困难的事,几年来坦桑尼亚政府出台多种政策措施吸引中方企业进驻,因此寻求坦桑尼亚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寻求当地政府的支持不仅仅是在遇到困难时寻求政府支持,在企业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扩建生产基础设施或者制定发展规划时都可以寻求当地政府的意见建议,在与政府的往来交流中不仅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更能加深政府对自身的了解,有利于在政府中树立良好的遵纪守法,尊重所在国国家政权的形象。

三、取得中国驻坦桑尼亚使(领)馆保护

(一)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又称领事保护,是指中国政府和中国驻外外交、领事机构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及正当权益的工作。外交保护是一种事后保护性措施,主要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遭遇了东道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且在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之后仍然无法解决,由投资国采取的要求东道国承担国家责任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外交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对抗,如果投资国政府的综合国力远远超过东道国政府,那么强势的投资国政府就会被怀疑以侵犯本国投资者利益为借口,取得干涉东道国内政的依据,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领事保护的实施主体是中国政府及其派驻国外的驻外使领馆。领事保护主要是通过外交途径向驻在国当局提出交涉、表达关切或转达当事人诉求,敦促其依法、公正、及时、妥善地处理。领事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领事保护的内容是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必要的人道主义待遇,以及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正常联系的权利等。公民要求获得超出所在国国民待遇或因从事非法活动造成的法律后果等,不属于领事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在实践中,领事保护一般针对海外中国公民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或侵害的情况,当中国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中国驻坦桑尼亚使馆、驻桑给巴尔总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保护。

(二)报到登记

建议中国企业在进入坦桑尼亚市场前,先征求中国驻坦桑尼亚使馆经商代表处意见。企业在坦桑尼亚投资中心及坦桑尼亚相关政府机构完成投资注册之后,按照规定到中国驻坦桑尼亚经商代表处报到登记备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保持与经商代表处的联系。

(三)服从领导

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遇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中国使馆报告;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应服从使馆的领导和协调。

四、建立并启动应急预案

(一)建立应急预案

中国企业到坦桑尼亚开展投资合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类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危险品事故以及刑事犯罪等。企业必须客观评估潜在风险,有针对性地建立企业内部紧急情况预警机制,制定应对风险预案,对员工加强安全教育。树立海外企业安全意识,建设企业文化安全文化。增强从公司管理层、社会风险管理部门、海外项目部负责人至全体员工对于社会风险的认识,牢固树立高警觉性、高敏感度的社会风险预警观念,让全体员工时刻将社会风险安全的重要性牢记心中,强化企业社会风险管理意识。

(二)安全防范措施

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开展投资经营活动,首先应提前在人员安全、经济物资保障等方面做出安排。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慎重选择目标市场。通盘考察坦桑尼亚当地环境,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政局稳定性、民族矛盾、宗教冲突、排外情绪和势力、与邻国的关系、与中国的外交和民间交往、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的投资和其他经营活动情况等,认真评估其国家和地区的风险指数。二是签好经济合同。进入存在安全风险的地区市场时,要将安全保障作为专门条款写人合同或正式书面文件,明确合作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中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常施工秩序。紧急情况下,合作方有义务提供应急设施和其他必要帮助。三是考量安全成本。充分考虑到治安问题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报价应包括安全成本。四是人身保险。必须为境外施工人员投保海外人身意外保险,一旦出现意外,确保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及时解决人员医疗救助费用,并减轻企业负担。五是知己知彼,把握投资风险。中国企业参与全球化的进程,面临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和行业壁垒这三大壁垒。企业一定要做到知己知彼,对待风险心里有数,提前做好预警准备。做好功课,识别市场风险。科学管理,规避市场风险。整合资源,化解管理风险。中国企业应该抓住机遇,同时努力提高自身整合资源的能力,有效化解管理风险。六是以企业自救措施为主,政府保证机制为辅,事前安排为主,事后措施为辅。在完善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时,最重要的是通过事前的主动安排降低遭遇政治性风险的概率;其次,才是在遭遇政治性风险之后通过补偿、索赔之类被动的事后措施来化解。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我国应对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的成本。七是加快培育国际化经营人才。海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跨国经营活动,不仅要求经营者通晓国际投资、金融、贸易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环境和国际市场,还要求对东道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具备较强的管理技能。因此我国要制订出培养人才战略,加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外向型经济人才,从而增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竞争力。

(三)安全检查

经商代表处定期抽查各公司安全情况和依法经营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做好记录,检查出的事故隐患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对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或上报。

(四)启动应急预案

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同时,要第一时间向当地警方报案并报告中国驻坦桑尼亚使馆及国内总部。

(五)通过保险手段减少系统风险产生的损失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额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行为,其本质是在参与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企业应该通过加入保险等方法减少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风险的防范核心竞争力的强弱是决定境外企业抗拒经营管理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不论在境外新设企业还是直接收购境外股权,境外投资成功的关键都在于是否发挥和增强投资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如果只是盲目并购和多元化,往往会导致经营失败。中国宜尽量通过保险法律制度和机制,转移海外投资因安全风险遭受的损失,为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法律保障,中国投资者可以利用的保险有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商业保险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下的保险。

(六)完善境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结构

没有健全竞争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海外经营,就可能要比国内经营的风险大幅增加,因此,形成完善的治理管理结构是境外企业应对经营风险的前提条件。如果投资所在国外部治理机制健全,母公司可借助外部治理环境的强大监督作用来安排内部治理,实现对海外企业的有效治理和控制。很多跨国公司在境外企业的董事会中采用引入当地债权银行的代表和独立董事的办法,来加强对海外子公司的监督。此外,母公司应把内部诊断制度作为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管理结构的重要手段,设立专门机构,对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内部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规范境外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对企业境外投资取得预期效益至关重要,因此,除由母公司委任和派出境外公司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外,应建立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绩效相挂钩的激励机制,调动境外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另外,加强监事会的外部监管作用和强化董事会独立性也是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成功的可靠保证。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坦桑尼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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