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2-28 16:17 浏览次数:

知识产权法作为比较年轻的法律部门,在坦桑尼亚主要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传统方法为基础的。西方资本主义的传统法是以个人主义为标志,强调个人的自由以及对私权的保护,它是一种在财产上排他的,并且有时是绝对的所有权。它不承认也不适应大多数非洲社区仍然普遍适用所有权法,特别是在土著知识问题上。这使得它在促进土著知识方面发挥了不好的作用,不利于土著知识的发展。

当前,坦桑尼亚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法规有:《专利法》、《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贸易和服务商标法》和《版权和邻接权法案》;另外对使用特殊注册贸易及服务商标的专有权保护在1986年贸易服务商标No.12条批准。坦桑尼亚还保护文学和艺术工作的版权,并且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除此之外,坦桑尼亚也保护工业产权,其加入了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

坦桑尼亚1987年《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必须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这三项要求,而土著知识并不满足其中的条件,并不能得到专利法的有效保护。土著知识是各地区人民为繁衍生息在实践中积累创造的知识,它对人类社会如何持续发展有着借鉴意义,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潜在资源。但是坦桑尼亚的《专利法》对土著知识的发展起到了抑制作用而不是促进作用。另外,在坦桑尼亚特别重视对民间风俗的保护,把民间风俗自动纳入版权保护中。《专利法》还规定基于民间风俗的再创造、翻译和表演同样要受到保护,如果侵犯了这些权利,属于侵权。此时,对于被侵权人,侵权人还要给予赔偿并采取民事补救措施。《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权的失效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在申请提交日期后的第10年终结时届满。因此,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专利权申请之日起算,且需要每年缴纳相应费用。如果不缴纳相应费用,则要面临专利权失效的风险。当然,应专利或特许的拥有人的请求,在专利权到期前12个月至到期后1个月前,在缴纳完相关费用之后,专利权期限可以延长5年,前提是作为所述专利在申请日时已被使用,或者有正当理由不能实施该发明。但是,如果专利被有效地实施了、专利发明或者专利方法被有效地使用了,则不能申请延期。专利权年费缴纳时,应在提交申请之日起后1年,从第二笔费用开始预先支付。在缴纳年费时,1987年《专利法》还规定了6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只要补交了年费和附加费,专利权依然有效。

坦桑尼亚1987年《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的申请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的变更。在转让申请或专利所有权时,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并经当事人签字,否则便是无效的。申请专利的所有权的任何改变须按照并在付款后记录在专利登记簿上的变更为准,在记录此类变更之前,任何文件证明所有权变更的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被接受。

另外,坦桑尼亚的《专利法》吸收了西方法律中重视私权保护的精神,赋予了专利权人较大的权利范围。例如一项发明如果是新的,涉及创造性的步骤,并且在工业上是适用的,就可以申请专利。一项发明如果符合专利的申请条件,即使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情况下也能够获得专利权。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和设计侵权的行为较多发生,专利权人若想使其发明商业化,必须确保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在1987年的《贸易和服务商标法》中,坦桑尼亚规定首次注册商标有效期是7年,在7年到期之后,经权利人申请,还可以续期10年。但是在桑给巴尔市,首次注册商标有效期是14年,到期后同样可以续期,根据法律规定,续期时限为14年。如果要申请续期,权利人必须在到期日前3个月内申请,最晚不能超过到期日后的1个月。法律尽管作了如此规定,但是在现实情境中,如果权利人超过了申请期限,而商标尚未被注销的情形下,权利人依然可以提出申请,补交相应费用获得续期。在坦桑尼亚,商标包括图形、品牌、标题、标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组合,范围相当广泛。

因此可以看出,坦桑尼亚知识产权法规定,专利权有效期为10年,每5年更新一次;贸易和服务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每7年更新一次;版权在作者的生命期内有效且在其逝世后持续50年有效;应用艺术的保护期为自公布之日起25年;匿名出版和音像作品的保护期为自出版日期起50年。根据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的规定,其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是50年。

坦桑尼亚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是坦桑尼亚商业注册及执照局(BRELA,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s and Licensing Agency),它主要负责统一管理商标权和专利权相关事务。该部门依据1997年坦桑《政府执行局法案》设立,并于1999年12月3日正式对外办理相关注册事务。该部门隶属于坦桑尼亚工业和贸易部,主要职能包括公司注册、商号注册、商标注册、专利权的授予、工业许可的核发等。

版权相关事务则由坦桑尼亚版权协会(COSOTA,Copyright Society of Tanzania)负责管理。该协会是依据1999年坦桑《著作权和邻接权法案》设立的非政府组织,该组织独立运营,并接受坦桑信息、文化、艺术和体育部的指导。该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办理著作权登记,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者权利,协助打击盗版行为,并负责收取和分配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在坦桑尼亚,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坦桑尼亚是由坦桑大陆与桑岛组成的联邦国家,根据联邦宪法规定,联邦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其余事务由构成联邦的大陆和桑岛分别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不属于联邦事务。如果知识产权仅在坦桑大陆注册,则不能在桑岛获得保护,反过来也是一样的。如需在坦桑尼亚全境获得保护,则需要在坦桑大陆和桑岛分别办理知识产权注册手续。

坦桑尼亚是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的成员,目前该组织有19个成员国。申请人向坦桑提出的专利、商标申请,经该组织审核予以注册的,其知识产权的效力可以扩展到该组织各成员国区域内。此外,坦桑还是专利合作协定(PCT)成员,坦桑居民可以据此向有关部门提起针对多国的国际专利申请。根据《专利法》成立的专利局应作为接收局,再向其提交国际申请,申请人是其国民或者是这个国家的居民。在任何国际申请的情况下,专利局应作为指定机构或选举产生的机构,在办事处所在国家被指定或选举产生。专利局履行职能时必须严格按照专利合作的规定条约以及《专利法》和与此相关的条例的规定,如有冲突,以专利条款《合作条约》和《合作条例》适用说明为准。根据《专利法》第17(2)条合作条约,未建立国际搜索报告或仅涉及该国际申请的一个或一些权利要求,专利局应驳回国际申请或将该申请撤回,除非申请人令专利局确信拒绝确立该报告全部或部分是不合理的。根据专利合作第 17(3)条条约,国际搜索报告只涉及一个或一些权利要求,由于申请人拒绝支付额外费用而引起的索赔,专利局不予同意。除非申请人支付规例所订定的特别费用,或令专利局确信申请人支付上述额外费用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见,坦桑尼亚的法律制度相较于其他非洲国家来说是相对完善的,但是在保护途径上仍然有所不足,惩罚力度比较一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依然有待加强和完善。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坦桑尼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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