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贸易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2-23 17:49 浏览次数:

一、贸易法律风险分析

(一)进出口监管风险

坦桑尼亚对进口货物的监管可能给中国外贸企业带来以下风险:

首先,货物被坦桑尼亚禁止进出口的风险。如果中国外贸企业在拟向坦桑尼亚进出口货物之前没有对所进出口货物是否属于被《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和坦桑尼亚法律列为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行调研,就可能面临买卖的货物被坦桑尼亚禁止进口或禁止出口的风险。

其次,出口企业未进行装船前认证(PVOC)检验的风险。对于属于坦桑尼亚所列管制产品清单上的货物,如果此类货物在装船前没有进行装船前认证检验,到目的港后货物将被扣押并被要求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出口商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会被要求销毁或者退运,同时对出口商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按照坦桑尼亚税务局评估价值的15%CIF(成本、保险和运费)计算。因此,出口商在把握商机的同时,也要遵守产品认证规定,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贸易信用风险

贸易信用风险是对外贸易中的一种常见风险,是指由于进口商信用原因导致出口商的货款被拖欠或灭失的风险,即进口商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出口商的货款造成出口商出现呆、坏账的可能性。整体上看,坦桑尼亚进口商的信用属于一般水平,中国出口企业在对向坦桑尼亚出口货物时要做好风险管控,预防信用风险的发生。

(三)因政治风险导致坦桑尼亚买方不能支付货款的风险

就国际贸易而言,政治风险是指国际贸易的交易一方的政治环境或交易一方与其他国家之间政治关系发生改变而给交易另一方外国的经济利益带来的不确定性。政治风险包括没收、征用、国有化、政治干预、政权更替、战争、社会动荡和暴力冲突、海关控制、外汇管制等风险。近年来,受小型武器流入、难民增多、就业率低等问题的影响,坦桑尼亚国内社会治安状况不佳,政治稳定性风险增加。在此背景下,即使坦桑尼亚买方有付款的能力并且没有延迟付款或不付款的故意,其也可能由于客观不能而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甚至失去付款能力。

二、贸易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熟悉并严格遵守东非共同体和坦桑尼亚进出口监管规定

对于中国外贸企业而言,为防范坦桑尼亚对进出口监管的风险,应做到:

首先,确定拟向坦桑尼亚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被坦桑尼亚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有关被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的查明,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查明:

第一步:拟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是否是《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的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货物。

第二步:如果拟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在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的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名单上,则要核查东非共同体理事会是否在发布过相关命令,宣布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的对该种货物的禁止或限制不适用于坦桑尼亚。如果东非共同体理事会没有发布过有关豁免适用的命令,则该类货物确认为被坦桑尼亚所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

第三步:如果拟出口的货物不在《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附表所列的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名单上,还要核查坦桑尼亚是否有生效或将要生效的法律或法令对该货物的进口或出口进行禁止或限制。

其次,对中国出口商而言,确保出口到坦桑尼亚的货物符合坦桑尼亚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并在装运前取得坦桑尼亚标准局授权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签发的合格证书(COC)。

(二)全方位做好贸易信用风险管理

首先,选择具有良好资信的贸易伙伴。注意事前对坦桑尼亚贸易伙伴信用的调查、分析、评估,可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了解坦桑尼亚贸易伙伴资信情况,也可以通过当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前查询对方商业信誉。

其次,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可以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范围,可以查询该公司的网站。

再次,一旦遇到坦桑尼亚买方拖欠货款,尽快了解清楚对方拖欠货款的真正原因,结合已经掌握的坦桑尼亚买方的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催收方式,也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催收。

最后,如需采取仲裁或诉讼手段追索货款,一定要收集和保存好证据材料,委托律师代理。

(三)高度重视对进出口合同条款的起草和审查工作

完备的进出口合同是中国外贸企业防范风险的基础,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把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都考虑进去,并在合同中设计规避和防范每种风险的条款。拟定和审查货物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起草和审查合同数量、品质、价款、付款方式、包装、运输、保险、商检、违约责任、索赔条款、争议解决等条款时要有风险意识,合同条款应严谨、清晰、准确、完整,切忌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防止对方利用合同的漏洞,故意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四)选择有利的合同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与交易对方签订进出口合同中,中国外贸企业应尽可能规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更好地防控合同的法律风险。如因主客观原因不得不适用坦桑尼亚法律,在审查合同前要熟悉坦桑尼亚《销售销售法》和《合同法》,或者聘请坦桑尼亚擅长民商法的律师帮助审查合同。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首先,尽可能选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合同争议进行管辖;其次,可以选择我国香港地区或第三国仲裁机构管辖。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坦桑尼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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