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争端解决机制运用风险及防范建议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1-22 10:58 浏览次数: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五大对外直接投资国,也是安哥拉直接投资的重要来源国,根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企业对安哥拉直接投资存量达到22.6亿美元,2018年,我国企业对安哥拉直接投资额为2.58亿美元。目前在安哥拉经营的中资企业有200余家,主要集中在石油、建筑、商贸、地产、农业及加工行业。诚然,对安直接投资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经济利益。然而,由于安哥拉属于新兴市场地区,其政治环境、法律制度、国家保护主义以及文化语言的障碍等因素增加了中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风险,出现争端时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中国企业防范风险,主动寻求更好的争端解决途径,对于企业的投资运营显得尤为重要。

一、充分利用东道国当地救济

在安哥拉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由于中国与安哥拉尚未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他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也存在缺位,当涉及投资者重大投资利益受损时,坚持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又会令母国的外交保护机制启动困难。因此,在投资争端中,诉诸其国内司法与仲裁、充分利用当地救济是最实际的做法。

目前来看,安哥拉的国内法律环境并不乐观,尤其是在国内诉讼方面,根据2017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数据,安哥拉的合同执行方面在19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86位,法律诉讼周期大约为1296天,诉讼费用平均为争端金额的44.4%。尽管如此,熟悉并遵守当地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寻求当地救济仍是投资企业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保障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自觉守法避免不必要的争端。比如,安哥拉《劳动法》从劳动时间、工资、休假、辞退等方面对本地劳动者进行了充分的保护,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必将令投资方陷于被动。除此之外,环境方面的严格立法,也使得投资者需要加强环境法律风险的防控意识。

二、力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间接保护

很明显,在中国与安哥拉日渐频繁的合作交流中,双方的投资争端仅靠单一机制来解决显然是不足的,亟待一部可以对中国投资者的公平公正待遇以及政治风险中的损失补偿等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自1988年起,中国在同部分其他国家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将间接投资纳入了保护范围,这使得投资者可以战略性进行投资规划。例如,中国企业有意投资安哥拉,尽管中国与安哥拉之间尚未签订有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如果安哥拉与第三国之间签订了有效的双边投资协定,那么,中国企业就可以通过它在该第三国的子公司向安哥拉投资,从而获得第三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其在安哥拉的投资的保护。当然,采取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在安哥拉与第三国双边协定中已约定了对间接投资的保护。

目前,中国与安哥拉之间与投资相关的有关协定,主要是2011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在劳务领域合作协定》和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三、寻求国际诉讼和国际仲裁

对于适用仲裁方式的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同争端,当事方可以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约定的仲裁庭进行国际仲裁或者异地仲裁。对于此类投资争端,仲裁依然是最佳解决途径因此,中国企业要善于选择适当的国际或地区性仲裁机构,如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AJAC和南部非洲仲裁基金AFSA等机制,通过第三方仲裁的方式化解法律争端,以减少企业经济损失,促使争端顺利解决。

此外,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在适用外国法院或者国际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国际诉讼。例如,中国于2018年7月1日分别在深圳和西安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对涉外商事争端做出公正、高效的解决,逐渐构建多元化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四、投保海外投资保险,规避风险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常常会受到某些非商业风险干扰,如外汇禁止兑换或者汇出、国有化或者征收、违反投资协议甚至是战争、武装冲突、民族主义运动、政权更迭等。为避免由此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前考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海外投资保险,但通常保障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中国(1988)和安哥拉(1989)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成员国,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为避免在安投资遭遇某些政治风险而向MIGA投保不失为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作为担保业务的一部分,MIGA还帮助投资者和政府解决可能对其担保的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争端,防止潜在索赔要求升级。

五、完善合同条款,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由于涉及复杂的商事关系及法律制度,通常解决周期长成本高、执行困难,其解决结果也因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而相当不确定。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未雨绸缪、合理设计合同条款,通过完善合同条款来规避风险确保权益,非常重要。

1. 在投资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

由于中国与安哥拉尚未签订有关“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的双边投资协定,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尽量签订包含仲裁条款的投资合同,将仲裁列为未来争端解决的约定方式,并且明确适当的仲裁机构、适用的法律以及程序规则,使仲裁条款能更好地达成投资者的目的,并在争端发生时保护其利益。

2. 设置稳定条款

稳定条款是东道国通过合同或者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做出的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者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的承诺。稳定条款的作用在于稳定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诸如财产权、税收、外汇管理制度及合同等相关法律结构,以避免投资者合同利益因法律、政策等的改动而受到损害,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强大的财力能够保证这些投资者或者他们的联合体可以在投资合同中要求东道国做出更多的承诺,以保障其投资安全。事实上当今国际投资法中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是由这类投资合同发展起来的,如争端解决的非东道国化、不予征收的承诺、法律冻结与再协商条款等。

根据PRS集团的国际国别风险指南评估数据显示安哥拉的政府稳定性评分为8.6(评分区间0~12),显示其政府执行政策能力以及保持政权稳定性的能力依然不容乐观,政局的不稳定导致国内法律投资政策也经常处在变化之中,由此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应当说,在安哥拉现有的投资环境之下,中国企业投资时选择适用稳定条款来对相关禁止事项、确定的权益、条款的持久力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内容加以明确,显得非常必要。

六、预先调查,妥善应对

投资争端解决涉及复杂的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制度,鉴于陌生而繁杂的东道国法律,专业法律人士的提早介入非常必要。一方面,可以帮助中国投资者快速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可以协助投资者根据当地法规和政策,选择合理的投资模式和交易结构,对目标公司和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拟定有利的合同条款规避风险,并可以担任日后争端解决的代理人。为了日后争端中利益的救济,留存证据至关重要,包括一切与争端有关的,如投资前后相对方在商谈中所给予的任何优待、承诺或者保证等,比如,安哥拉法律规定,私人投资项目中的税收优惠均需以个案方式与主管部门谈判商定,由此,商定过程及涉及内容的有效记录对确保利益至关重要,甚至如果存在政府或者其他人实施与之相关的不当行为,都可以留存记录,以利于日后在争端解决中明确责任。

此外,对于在安哥拉所发生的某些争端,特别是中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亦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保护。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进行备案并保持与经商参处的日常联络。在某种程度上,商会亦有助于争端解决。

简单来说,对外投资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国家间投资合作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将加大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权益的不确定性风险。安哥拉内战之后在经济方面的锐意进取,使得其同其他投资来源国之间的关系愈加密切,然而作为经济交往中弱势一方的安哥拉,基于确保主权等因素,在国际仲裁等争端解决机制的采纳态度上仍有保留,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外国投资者的争端解决风险。应当说,只有在现有基础上,努力营造多元而完善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安哥拉才能保持对投资的持续吸引力及经济合作的持续开展。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安哥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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