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1-10 10:05 浏览次数:

我国企业在喀麦隆投资或者与喀麦隆的公司、商人进行贸易,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向喀麦隆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

一、协商、调解

在喀麦隆当地投资的企业或者是在当地承包工程项目的我国企业和对方发生争议时,一般都会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这一方式有利于双方保持良好的关系,特别是双方需要长期合作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在双方遇到前期没有预测到的不可归责于双方的特殊情况时,一方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或者双方均不愿意被诉讼所累,尤其是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时,协商容易达成双方都比较能够接受的效果。这实际上是最节省时间、最有效率也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还不会破坏双方之间的关系,便于后期继续合作。

双方还可以寻求双方都比较信任的第三人予以调解或者寻求专门的调解机构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特别是当我国企业在喀麦隆当地投资办厂或者是在当地从事工程建设、承包经营等业务时,很可能与在当地投资的我国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产生经营业务往来。此时,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请我国驻喀麦隆使领馆、使领馆经商处或者我国在喀麦隆当地的侨领或者商会以及其他双方都十分信任且公正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出面予以调解。

双方在平等协商或者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使双方之间的争议或者纠纷得以解决,避免了诉讼或者仲裁的额外支出,降低了时间成本,避免了因语言不通和对当地法律不了解而可能引发的败诉风险,维护了合作伙伴之间的良好关系。

二、喀麦隆当地法院诉讼

在喀麦隆投资的企业发生纠纷时,可以不经过协商、调解或者在协商、调解不成时,向喀麦隆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仲裁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选择在当地法院诉讼难度较大。因为喀麦隆部分地区适用普通法,部分地区适用大陆法,这增加了我们理解该国法院诉讼制度的难度,而且喀麦隆腐败严重,法院效力低下,法院判决难以执行。此外,喀麦隆地区保护主义严重,当我国企业和当地企业发生纠纷时,喀麦隆法院特别是初级法院常常作出倾向于喀麦隆企业和商人的判决。因此,仲裁是发生争议时较好的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交易和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很多纠纷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国家商事仲裁争端解决更为快捷,能够满足他们的商业需求。

中资公司或者自然人在喀麦隆投资或者与当地公司、自然人合作发生商务纠纷时,可以向以下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1)喀麦隆企业家联合会商业仲裁中心;

(2)非洲法律与发展中心(CADEV)下属的商业仲裁与调解中心;

(3)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下的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

(4)非洲仲裁促进协会(APAA);

(5)投资者诉非洲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构(ICSID)。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依据1965年的《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建立的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喀麦隆加入了这一公约。这一方面是因为喀麦隆受到原殖民地国法国仲裁法律的影响,希望借助国际法律创建自己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是因为喀麦隆希望通过国际仲裁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国际投资。同时,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制定的《非洲投资促进法》《非洲投资示范法》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中,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规定为投资者诉东道国解决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因此,在喀麦隆投资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如果与喀麦隆政府发生投资争端,可以选择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进行仲裁裁决。

(6)中国法院和中国境内仲裁机构。对于争议双方均是中国公民或者中国公司,或者中国企业雇用中国公民在喀麦隆工作,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中国境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管辖。民事主体之间无论双方是否均为中国企业、中国公民,都可以选择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例如可以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四、中国和喀麦隆两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

2014年7月24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如果两国之间因对该协定的解释或者适用产生争端时,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若外交途径无法解决,则任何一个缔约国均可以请求将争端提交给由两国代表组成的临时委员会解决。如果临时委员会在谈判开始后6个月内未能解决争端,则任何一个缔约国可以请求将该争端提交给国际仲裁庭仲裁裁决。该仲裁庭由两国各委派1名仲裁员,这两名仲裁员推举1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3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主席。仲裁庭主席的委派应在提交申请仲裁一方通知另一方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各方自己委派的仲裁员则需要在提交申请仲裁一方通知另一方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如果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仲裁员的委派,则任何一国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指派仲裁员。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任何一国国民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派职责,则应请求国际法院副院长指派仲裁员。如果国际法院的副院长也是任何一国国民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派职责,则应请国际法院中非为中国和喀麦隆任何一方国民的最资深的法官完成有关委派。仲裁庭要以多数票通过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两国均具有拘束力。

中国或者喀麦隆任何一国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国之间就投资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争议在6个月内未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则投资者可以将争议提交给在其领土内接受投资的缔约国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解决或者是提交给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裁决。

中国和喀麦隆两国均不可撤销的同意将有关征收补偿额的争议提交给《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裁决,其他争议需经缔约双方同意后方可提交该仲裁中心仲裁。任何与争议有关的缔约国在仲裁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不能以他国投资者已经根据保险合同获得了赔偿为由设置障碍。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法律效力,对争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和喀麦隆两国承诺根据其各自国内法律执行上述裁决。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喀麦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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