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规】进出口贸易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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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7-1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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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业国际集团贸易合规https://mp.weixin.qq.com/s/LVDbVS_M-7GwgtDBWFTahg 合规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规的含义是多重的,不仅仅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包括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及运营规则。合规涵盖一系列动作,包括制定合规政策、进行合规培训、执行合规制度以及合规评价等。合规是英文“compliance”的翻译,为“遵守、服从”之意,公司合规应同时遵守和服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运营规则体系。 一、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内容体系 2019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国推动贸易提质增效的纲领性文件,其从对外贸易、海关及检验检疫、出口管制、知识产权、数字化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和特殊贸易区域七大板块提出合规要求,针对不同板块合规要求,结合合规工作中的具体经验,列示出如下部分合规工作中部分法律法规,供开展合规管理时参考。 (一)合规政策 1、进出口贸易合规重点 (1)商品归类编码 商品归类编码不仅仅是商品代码,就海关监管而言,更重要的是一个具体商品归类编码,对应的是具体税率和许可证件要求,一般来说商品归类编码确定了,关税税率和贸易管制要求也就确定了。因此,海关非常重视企业申报商品编码的审核。 (2)货物价格 绝大多数货物关税是由货物价格与税率的乘积决定的,因此税金的确定一方面取决于商品归类号码所对应的税率,另一方面就是货物价格的多少。因此,货物价格的审核也是海关审核的重中之重。 (3)原产地 商品归类编码确定的税率实际上是一组不同的税率,这些税率的区别在于商品原产国家不同,即适用不同税率。如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与世贸组织各国以及签订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与签订有优惠贸易协定、特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则适用优惠税率或特惠税率,除此之外的国家适用一般税率。通常情况下特惠税率最低,而一般税率最高。 (4)许可证 许可证技术难度相对简单,在确定商品归类编码后,只要具有相对应的许可证,或者没有规定禁止限制条件,一般即可通过海关审核。特别补充一点,从法律上讲通关单不属于贸易管制中的许可证件,但如果这项商品的商品编码中提示需要通关单,若没有通关单海关则不会放行货物。 上述四个海关监管要素,是贸易管制和税收征管的重点,是海关在审核单证、开展核查稽查活动中最为关注的合规情况,也是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中合规的重点。 2、进出口贸易合规热点解读 (1)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法的立案背景: 从2017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三年半。出口管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与中国国际地位相对应的国际义务。在全球安全形势严峻、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地位提升、履行国际义务和单边贸易摩擦纠纷加剧等背景下,中国出口管制统一立法十分必要。出口管制法颁布施行后的合规建议: ①梳理出口物项 公司需全面梳理己方出口物项,检查物项是否被列入相关管制的清单,排查公司进出口物项是否落入管制范围。如《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等。 ②申请许可证 经排查,公司进出口物项落入管制范围的,则需确定物项具体属于哪一类管制对象。如果属于军品,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专营管理物项,则公司需要向相关的出口管制部门申请专营许可证;如果属于其他非专营物项,则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不论是专营还是备案,都需要向出口管制部门申请出口许可。申请出口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或协议副本、出口管制物项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证)明、其他文件等。 ③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核及持续跟踪 公司在签订出口合同时,需要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审核,并形成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按照国家出口管制部门要求有进口商、进口国(地区)政府部门或军队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持续跟踪关注改变,若有及时报告出口管制部门。 ④遵守全面控制原则 在经营过程中,需及时关注国务院和相关出口管制部门的通知,一旦有临时管制、紧急状态、禁运公告或者其他任何关于出口管制的通知,公司都要遵守该等通知,并履行许可手续或者遵守相关部门的要求。另出口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存在扩散风险、被用于恐怖目的的,均应履行许可手续。 ⑤建立内部合规机制 公司需建立健全出口管控相关规章制度,并制定明确的流程、负责人员、通报机制等。要坚持“顶层建设、自上而下、全员参与、制度管理”。 (2)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Cross-borderE-commerce)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相关平台,实现跨国在线交易、支付清算、物流配送等一系列跨境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主要特点是交易双方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跨境电商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来源于各国政府对这一领域的规定与管理。跨境电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① 国际贸易法规 跨境电商涉及国际贸易,因此需遵循国际贸易法规,国际贸易法规主要关注关税、进出口配额、最惠国待遇等内容,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②各国税收法规 跨境电商需要遵循各国的税收法规,如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关税等。各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税标准可能不同,因此需要关注相关税收法规以避免违法经营。 ③各国消费者保护法规 跨境电商需要关注不同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例如,《欧洲消费者保护法》、《美国联邦消费者保护法》等。 ④知识产权法规 跨境电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遵循各国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⑤各国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法规 跨境电商依赖互联网平台,需遵循各国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法规,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和隐私权益。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遵循一定原则和规定。 ⑥特定产品法规 跨境电商涉及多种商品,可能需要关注特定产品的法律法规。比如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可能有特定的安全、卫生、质量等要求,需遵循相关法规。 (3)进出口检验检疫 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划入海关总署,目前中国的进出口检验检疫职责统一由中国海关负责实施。进出口检验检疫环节的相关合规风险主要有: ①事前监管合规风险 事前监管程序是将危及境内安全健康的产品防堵于国门之外的有效手段,有些问题产品如果在入境后再做处理可能已经对境内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害。如动植物进口、入境可做原料的废物、旧机电产品等。 ②事中报检环节合规风险 法定检验检疫商品不仅仅在目录之内,即使在目录之外,如果商品本身属于废旧性质的,也属于法定检验检疫产品。如未报检,会面临行政处罚,另如果包装物特殊也需要报检,比如木材包装物等。 ③海关放行后监管环节合规风险 商品检验检疫流程的一个特点是进口口岸地和货物检验检疫地可以分离,即除了大宗散货、废物原料、易腐烂商品等外,大部分种类的产品可以在进口通关放行后,运至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该措施客观上加快了货物在口岸的放行速度,提高了贸易便利性。但这样会给不熟悉进口环节的企业一种错觉,以为货物被口岸海关放行就等同于检验检疫完成,但根据有关规定,列入检验检疫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企业违反该规定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严重者甚至会构成犯罪面临刑事风险。 (二)跨境监管 1、海运提单合规风险 提单,是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明。国际贸易中涉及提单的争议主要有提单种类及其法律属性、提单丢失和提单预借、倒签提单等。 2、无单放货纠纷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放行货物的行为。无单放货争议主要发生在承运人和正本提单持有人之间。 无单放货严重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口贸易以FOB贸易模式为主,在此贸易方式下,托运人实际上没有选择承运人的权利,承运人完全由国外买家指定,故货物一旦交付承运人而又发生无单放货行为的,中国卖家货款无法求偿的风险巨大,而该风险理应由承运人承担。《海商法》第267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请求权,时效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无单放货应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例外情形: (1)根据目的港当地法律规定放货。如南美一些国家要求交给当地港务部门,此时承运人需提交法律依据和交付凭证。 (2)货物被目的港海关依法变卖处理。提单持有人超期未提货被海关做行政处理措施。 (3)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无人提货,司法处置承运人不担责。 (4)根据境外目的港生效法律文书放货。实践中目的港出具的法律文书存在多种形式和不同措辞。如2013年巴西财政部1356号法令等。 3、跨境货物海关估价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的、应付的,且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例如某些改装车,在向境外支付时,其发票价格是一辆普通车的价格,但改装部分的价钱会另行支付,所以实付价格就是合同价格,但是其应付价格还包括另行支付的价格,向海关申报应为合同价格加另行支付价格。 4、海上运输风险及费用 国际贸易海洋运输,常见风险包括外来风险和自然风险两大类。外来风险包括一般风险(如下雨、受潮、霉变等)和特殊风险(主要是政府行为如罚没、战争、禁令等);自然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诸如雷电、山洪、海啸、地震等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沉默碰撞等。 海上运输不确定风险太多,客户一般会通过保险转嫁,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大类。其中一切险最容易引起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争议。 平安险指由于海上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水渍险指由于海上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指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实务中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被保险人需提供以下四方面有效证据:海上运输一切险保单、清洁的海运提单、法律认可的货物起运港的货检报告、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证明。 5、海关认证企业 海关AEO(AuthorizedEconomic Operator)认证是指“经认证的经济运营商”。简单地说,这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管理制度,用于评估企业在供应链安全和合规方面的表现。拥有 AEO 认证的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可享受一定程度的通关便利,如简化报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等。因此,AEO 认证对于进出口企业具有较高的价值,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力。 6、海关稽查 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第2条,海关稽查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配合实施认证,分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一般信用和失信四档)。海关稽查趋势: (1)事后稽查成为常态,《海关法》第45条。 (2)中介组织辅助稽查普遍化,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 (3)稽查主体从口岸海关向属地海关转移,口岸海关主要负责物流监控和货物查验,属地海关主要开展核查和稽查。 (4)价格审核将成为海关稽查的主流。稽查项目众多,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只要审价办法上提及的可能需要调整完税价格的项目都会成为稽查对象,如研发、协助、中介佣金、模具费用等。 7、海关稽查应对建议 (1)正确把握海关事后审核的形式 (2)正确了解海关稽查的种类 (3)通过稽查通知书把握稽查方向 (4)准备充分、有效应对 (三)合规要点 1、合规实务要点 (1)关务问题本身是法律问题 (2)通过二维定位确定特定货物的通关规则,第一维度货物的税则号列,即商品归类编号,第二维度是货物监管方式。商品归类合规要点: ①商品归类编码是贸易合规管理的核心要素 ②商品编码制度的来龙去脉 ③确定商品编码(税则号列)本质上是一种法律适用 ④商品归类规则的基本特点 (3)需要把握两项风险要素。一是贸易管制证件,二是进出口纳税。 (4)法律责任的层次结构。通关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通常包含四个层次,分别是补缴税款、信用降级、行政处罚、刑事制裁。 2、合规审查流程 (1)范围与目标: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合规审查 (2)方法与流程:管理能力决定贸易合规质量 (3)内容与审查:客观、独立、专业、负责 (4)改进与行动:行动是最响亮的语言 (5)自查与完善:坚持企业合规程序审查培育文化 (四)违规处罚 1、违规行为及海关行政处罚 (1)涉税违规行为及海关行政处罚 (2)涉证违规行为及其海关行政处罚 (3)其他违规行为及海关行政处罚 2、检验检疫合规风险与海关行政处罚 (1)进出口商品检验合规风险与海关行政处罚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合规风险与海关行政处罚 (3)国境卫生检疫合规风险与海关行政处罚 (4)进出口食品安全合规风险与海关行政处罚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规风险 (1)侵犯商标专用权 (2)侵犯发明专利权 (3)侵犯著作权 4、走私行为海关行政处罚 (1)违报、瞒报走私行为及海关行政处罚 (2)夹藏走私行为及海关行政处罚 (3)濒危动植物制品走私行为及海关行政处罚 5、海关缉私及刑事风险 (1)中国海关缉私部门的权能 (2)包税进口货物走私风险 (3)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5)走私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6)走私成品油 (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税款计核问题 二、实务中贸易合同问题及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阶段 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2、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4、要约的撤销或撤回 5、要约的时效性 6、承诺的有效问题 7、承诺的撤回 (二)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约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该法人或者组织合法成立并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而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注意某些特殊合同对签约主体的特殊资质要求 3、法人的分支机构及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情况 4、法人内设机构、职能部门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三)合同形式 1、尽量不要使用传真合同书,特别是第一次进行业务往来的客户。如果确实要使用,一是要在合同中注明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对方事后立即对传真件予以确认或将原件合同书寄回。 2、实践中使用邮件、传真等各种形式的情况很多,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很难确认,而法庭上往往要求核实原件。建议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首先签署基础合同,对采购内容、履行期限、检验、付款条件、争议解决等事项,并约定以后以传真、电邮形式发送的确定型号、价格、数量的订单均为有效合同内容,以避免潜在的争议法律风险。 (四)合同内容 1、对交易安排进行充分详细的阐述 2、语言要精确,减少未来可能的多重解释 3、有些不是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属于背景介绍的或者实际上是要对方保证或承诺的一些内容,可以巧妙地通过“鉴于”条款设置 4、对一些词语、定义容易产生歧义的,可以单独通过“定义”条款进行解释和澄清 5、重视“通知”条款的重要性,明确合同履行中备忘、通知等书面文件的接收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签署合同需注意的一般事项 1、合同的主体要前后一致 2、合同涂改要盖章确认 3、合同附件也需要盖章确认 4、合同若超过两页应加盖骑缝章 5、妥善保存合同原件 6、合同中尽量不留大片空白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简析 1、标的物条款 一个完整的商品标的应该包含:商品的生产厂家、商标、品名、型号、规格、成份、款式、产地等,应该认真审查标的物的名称,尽量标书完整,不使用不规范的简称或代称。 2、质量条款 《民法典》第615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635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636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卖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合同价款条款 要清楚表述价款构成,比如是否包含运费、装卸费,是否含税等。在合同中的约定应当同时约定计价的单量与单价等。 4、数量条款务必精准、明确。 5、付款条款 付款的金额、时间务必具体、明确。分期付款的,每笔款项的支付条件、时间应确定、详细,并约定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担保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的区别在于,当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只能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通过执行程序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对一般保证的规定与担保法截然相反,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法典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则规定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一定要明确,当发生违约时需要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违约责任条款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8、争议解决条款 依据具体情况约定法院审理还是仲裁委员会裁决。法院审理及仲裁裁决各有优劣,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选择。对于涉外争议案件,一般选择仲裁模式解决。如果选择法院管辖,则尽可能选择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法院。 另尽量避免约定在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企业合规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不仅涉及业务职能部门、合规牵头部门、还会涉及到内审及纪检监察部门甚至企业最高管理层。进出口贸易因其涉外的特殊性,合规管理更为复杂,进出口企业务必提高认识,积极制定合规政策、进行合规培训、执行合规制度、及时开展合规评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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