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巴基斯坦的贸易风险 |
|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5-18
17:25
浏览次数:
782
|
|
一、外汇风险 (一)本币国际化程度低 巴基斯坦由于长期以来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低,经济开放度不高,参与国际贸易和区域贸易程度低,导致其国内货币国际化程度也相应较低。主要体现在:1.货币国际支付能力低。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巴基斯坦国内主要流通货币巴基斯坦卢比几乎不能作为任何直接支付货币来使用。2.货币汇兑能力差、范围小。目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巴基斯坦卢比能够兑换的主要货币有:美元、欧元、英镑、印度卢比、澳元、加元、南非兰特、新西兰元、日元,与人民币尚不能直接兑换。3.汇兑程序烦琐、效率低。这不仅增加了因汇率浮动和国际时间延迟而导致的汇兑损失,同时还需经过不同机构审批和转换,极大地降低了国际交易效率。尽管2011年底中巴双方签订了本币互换协议,至2014年双边货币互换规模为100亿人民币/1650亿巴基斯坦卢比,可以在短期内缓解本币国际化低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如果巴基斯坦外汇市场继续波动、外贸赤字持续上升,中巴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作用也只能是杯水车薪。 (二)境内外汇款机制不健全 从汇款来看,巴基斯坦外汇法律法规对向外支付外汇、技术服务费和技术使用费等有多种备选方案的规定,因此在这些方面不会有重大风险。然而,企业在支付运营维护开支和进行进出口贸易结算时是否可从授权机构(商业银行)或国家银行获得外汇,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企业可能面临的汇款流程涉及的行政要求也可能存在很大的风险。协议或合同的登记批准过程可能冗长而烦琐,并需要向授权机构和国家银行提交大量的文件材料,行政延误的情况普遍存在。除了需要在国家银行登记,公司还需要在出口发展局登记,这可能又会导致行政延误。如果需要预付款,该汇款金额不能超过进口货物预计总价值的33.33%,因此企业在进口工厂设备及引进运营维护服务时,签署协议中的先汇款金额只能在项目预估价值的33.33%以下。 (三)进口管制严格 巴基斯坦对国际贸易外汇管制较为严格,其相关规定也是基于扩大出口减少进口、节省外汇等目的。巴基斯坦进口一般规定使用C&F或CIF价格,因为在上述术语下保险费均由进口商在本国办理,从而节省外汇。巴基斯坦进口商品除少数特许商品之外,其余都需要办理信用证,办理信用证需到有关部门登记取得注册号和相关文件。此外进口商还需备齐相关合同单据和保险单据。然后,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及其下属机构将对外商的金融状况和信誉度进行调查,无误后客户方能获得信用证。信用证开出时客户还必须缴纳一定的定金、佣金和代理行手续费等。定金一般为总金额的25%,佣金视合同金额大小而定,通常在0.25%-0.35%。此外,如果信用证付款规定以浮动汇率的货币偿付,而进口商又未进行远期保值的话,那么结算时的货币金额就会面临很大的汇率浮动风险。 二、代理风险 (一)代理机制落后 整体上,巴基斯坦国内对于外贸的代理机制平台发展较为滞后。首先,从官方层面上看,目前巴基斯坦商务部、巴基斯坦国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和国企尚无对外国进口商的商业交易、合同纠纷、国际运输等业务提供第三方代理和担保的机制。而巴基斯坦主要商业银行业务主要集中于外汇汇兑、融资贷款、期货套值等方面,对国际贸易的信用担保业务较少且不甚完善。而商业保险机构则发展更为滞后,除少数前文所提及的机构有相关的海运保险外,其余机构的商业保险体系都尚不完善。尽管目前巴基斯坦有一些民间经纪机构,但由于其资金实力薄弱、风险防控能力低、信誉度不够,不能成为中国出口商对巴贸易时的理想选择对象。 (二)代理成本高 目前在巴基斯坦存在许多国际知名经纪机构、中介代理机构以及开展相关业务的外资银行,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摩根士丹利、汇丰银行、普华永道事务所等。但这些机构一般遵循英美法制和惯例,对客户收取的佣金、服务费、保险费相对较高。而鉴于巴基斯坦代理机制发展状况,中国企业和商人往往不得已选择国际机构以求安全,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贸易成本,抵消了其他市场有利因素所带来的潜在效益。 (三)代理监督不完善 此前中国企业在对巴贸易中时常出现代理纠纷。由于路程遥远、信息不完全对接等因素,许多中国企业往往不能对代理商进行有效监督。另外,一些企业往往受到国内惯例影响,把商品发给代理商就认为万事大吉,疏于主动管理。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则越俎代庖、自行其是,致使许多代理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最终演变为对出口商的投诉。反过来,也有部分中国企业在原代理商开拓市场后,见利忘义,单方面撕毁合同,授权多家代理,由此引发纠纷。从根本上说,此类纠纷源于企业和代理方之间权利义务条款不完善或者执行不严格。在国际贸易中因缺乏第三方监管而导致纠纷的例子比比皆是,巴基斯坦作为一个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各方面监督机制都不够完善,上述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便更为凸显。 三、交易风险 (一)交易诈骗 交易诈骗是中国对巴贸易中的一种常见的交易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类: 1.电子商务诈骗。近年来B2B平台作为成本低、接触面广且方便快捷的方式而被企业采用。但是这些电子商务平台所展示的公司和产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可捉摸。信息发布人自行对其所发布信息负责,电子商务平台不会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一些巴基斯坦商务网站大幅降低企业注册门槛,甚至允许企业免费注册账号,则进一步提高了贸易诈骗的概率。而中国部分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扩大出口,对于网络信息不认真核实,仅通过网络沟通就发货,结果要么是根本收不到货款,要么是货到目的港口后对方以各种借口拒付或者少付货款。另一种情况则是有些巴基斯坦商人通过互联网或参观展览会找到中方公司的联系方式,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后骗取中方公司的信任。在签订出口合同后,对方一般在第一单交易中会信守承诺并及时付款,但一旦中方放松警惕,对方可能在第二单就开始实施诈骗。 2.付款方式诈骗。许多中国中小企业常常为了扩大出口贸易而接受巴基斯坦进口商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比如巴方不通过国际贸易惯例的信用证(L/C)方式,而以先预付少量货款(甚至无预付款),其余货款在货物离港后以电汇(T/T)方式支付,或货物抵港后以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的方式支付。这种方式虽表面上简化了手续和条件,实际上为交易诈骗埋下了隐患。一些巴方进口商在货物抵港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去银行交单,然后利用巴基斯坦海关有关退运、转卖货物的规定漏洞达到压价目的。有些巴商甚至通过与当地银行和代理机构相勾结,伪造付款证明,将货物所有权转移而不付款。 (二)交易纠纷 从以往案例来看,通常情况下产生交易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1.商品质量问题。这一般有两种情况:(1)货物到港后经检验与样品的质量和规定要求不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原因主要有:有的出口商恶意欺诈,在验货装箱后偷梁换柱;有的出口商心存侥幸以次充好,企图蒙混过关;个别出口商粗心大意。(2)所谓的“质量缺陷”问题。原因是进口商只图“价廉”、不顾“物美”,存心订购低档或假冒伪劣商品,而出口商则投其所好,不计后果,到港货物虽无理论缺陷,但这类货品往往不能满足最终用户对质量的要求。一旦出现质检不过关或销售不畅,进口商往往逃避责任,把责任推给出口商供货环节上,以此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 2.合同条款缺陷。通常表现为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数量、质量、价款水平、履行地点、期限、方式或费用等方面内容不明确。主要有三个原因:(1)进出口商之间为了共同的商业利益而达成某种默契,故意在合同中留有“漏洞”。(2)业务人员因技能不足或细心度不够,造成因语言、文化、习惯上的差异而导致合同细节差异。(3)部分出口企业过于轻信对方,没有对合同中货物价格、数量等关键环节给予应有的重视。 四、反倾销风险 如前所述,在《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推动下,巴基斯坦对中国许多种类商品的进口均实行降税甚至免税的政策,于是造就了大量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充斥巴基斯坦市场。而另一方面,由于巴基斯坦资源和加工业基础较差,许多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设备、技术都需从国外进口,而近几年巴基斯坦关税和劳动力基本工资的上调更加剧了巴基斯坦本国企业的负担,导致巴基斯坦国产同类商品的价格要远远高于中国进口商品。部分消费需求较高的商品如农产品、生活消费品、工业原料的价格差异比重达到了40%~120%之多。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维持市场秩序的考虑,从2013年起巴基斯坦相关部门开始对中国部分钢铁制品、陶瓷制品和纺织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对相关中国出口商品课以高额的反倾销税,造成了相关企业较大的经济损失。随着中巴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反倾销问题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中国对巴出口企业直接面临的问题。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巴基斯坦篇)》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