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贸易法律风险及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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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4-1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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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阿联酋商人的习惯性贸易做法 阿联酋本土企业和外国企业合资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合作一般采用两种方式:1.现金直接投资;2.以土地,厂房车辆等实物投资。 在商业活动中,阿联酋商人习惯于下述贸易做法: 1.多方问价,广泛撒网。阿联酋大部分进口商采用问价法,广泛撒网,获取性价比更高的货源,以便在谈判中取得优势地位。 2.不见样品不成交。因此,我国到访阿联酋的贸易团(组)以及参展人员最好提供样板货和说明书。 3.要求快速报价。因为阿联酋进口渠道多,进口商选择面很大。然而,我国一些贸易公司未能充分意识到竞争的残酷性,动作不够迅速,导致失去生意良机。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国内部分贸易公司来回调整价格,导致被阿联酋进口商投诉。 4. 政府物资招投标、要求极为严格。阿联酋政府在采购政府物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农用物资、军队用品等物资)时一般采用招投标,但要求非常严格,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招标时限短(15天);2.招标者需尽快报价;3.提供银行保函;4.提供样品或样本。因此,出口商必须反应迅速,生产、质监以及运输、交货等环节都必须严阵以待,否则一旦出纰漏,后果难料。 二、进口食品 出口食品给阿联酋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清真食品必须符合伊斯兰教对屠夫、被宰杀动物、宰杀工具及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并获得阿联酋驻出口国使领馆或其授权机构、阿联酋有关机关认可的伊斯兰组织颁发的认证。 三、滞港费问题 滞港费,也叫作推存费,一般是指以下这种情况,即:买方或卖方未能将到达目的港的货物及时完成清关手续并提走货物,从而造成货物到港后,在港口码头堆放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而引起的费用。而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个滞箱费用的说法,这是由船公司收取的,指进出口货物租用船公司的集装箱,因超出船公司规定的免租期间而导致的费用。 一般目的港港区收取滞港费,货物到达卸货港都会有一定期间的免费堆放天数,这个天数一般是7天。如果有特殊原因需多放几天,还可以通过目的港货代或收货人向港区申请延期,最多可再堆放7天。滞港费最终由卖方还是买家支付,取决于使用哪一种贸易术语。 滞港费的产生会大幅度地增加交易的成本,但由于恶劣天气、装卸时间、准备船只工作的提前通知,等等,在贸易过程中却经常会引起滞港费的产生。而索偿滞港费对于船舶承租人以及所有人而言,每天就如一场战争。围绕时间计算的传统争议,每天都在发生改变。这就会造成不可测的贸易风险,容易导致争端的发生。因此,了解滞港费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支付、支付的费用数额和规则是什么,就非常重要。通过了解费用的计算方式,可以减少滞港费引发的纠纷,也能够对滞港费的发生有一个心理预期。 特别要注意的是,阿联酋的滞港费规则有其特殊性。 一个装载着相对少数量钢管的船只,买卖方双方签订了标准形式的租船合同,例如:BIMCO(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下的GENCON 94条约,规定的装卸时间是24小时。如果滞期,要按照每天15,000美金的滞港率来收取。然而,该条款在阿联酋并不适用。 例如,一只货船,没有任何意外发生,用了72小时卸载货物。那么从表面上来看,这个滞留费是按照这实际发生的72小时来计算,但实际上,这里滞港费应该这样计算:72小时(实际时间)-24小时(允许的时间)=48小时(滞港时间)48小时*(US15,000/24小时)=US30,000 那么承租人应该要支付30,000 美金给所有者。 当阿联酋的法律适用于同一份租船合同的时候,有两个额外的时间需要考虑进去: 1.第一种额外时期 海商法第231 章(2):如果装货或卸货没有在原定合同中制定的时间内或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那么给予的额外周期不能超过原有的时间。并且租船船东有权根据合同里的约定或海关的规定获得每日的补偿,而不需要船东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增加了强调)。 第231 章(2)中似乎允许参与者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滞港率。如果在相关的合同里,就滞港率没有达成一致协商,那么可能根据“海关”作相关引导。这样的滞港率就会在“没有超过原有时间的时期”适用。同时,在第231章(2)条建议“原有的时间”应与达成一致的装卸时间相对应。 根据前面提供的例子,如果滞港时间是24小时,根据海商法第231 章(2)中的“额外时期”是指,在装卸时间已经利用后,24小时内的任意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可适用双方合意的滞港率。因此,租船者超过了24小时的装卸时间,那么船东应获得:24小时(额外时期)*(US15,000/ 24小时)= US15,000 2.第二种额外时期 海商法第231章(3):如果装货或卸货没有在额外的时间段内完成,那么给予的额外周期不能超过第一个额外时期的时间。并且租船船东有权获得等同于每日的补偿金额,在第一个额外时期,且不影响船东可能得到其他补偿的基础上,增加1.5倍。 在这条条款下,“第二个额外时间段不能超过第一个额外时期”可以被使用。对于第二个额外时期,滞港费用的适用是在每个已达成一致的滞港率基础上,增加1.5倍。 同样拿前面的例子进行分析,如果装卸时间超过了48小时,那么船东应获得:24小时( 额外时期)*(US15,000/ 24小时)= US15,000(第一个额外时期)+[24小时*(US15,000/ 24 小时)]*1.5= US22,500(第二个额外时间)= US37,000 以上是根据阿联酋法律而应用于滞港费的计算,也就是在48小时内,船东可以获得US37,000的滞港费用。与前文分析得出的US30,000不同,阿联酋法律不适用前文滞港费的计算,且合同不能直接支持该滞港费。 阿联酋国内法中,把滞港费看作违约金。超出了前文提及的两个额外时期,那么都可以索赔违约赔偿金。 第一,根据海商法第8条第2项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的规定下,以下的情况将适用该法规:海关的规定与伊斯兰法法规不冲突”。根据前面提及的内容,普遍采用的海商合同,在普通法和西方司法管辖区是被广泛接受和认同的。因此,在这个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的内容上,滞港费条款将被认定为违约金。 第二,根据民法第390章第1条,该条款特别许可在阿联酋的法律下违约金以及对该违约金的自然属性和基本元素做出了规定。“缔约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或在法律规定下的后续协议中,提前将违约金的金额确定下来。” 四、相关案例——贸易合同款项催还相关案件 (一)案情简介 迪拜M公司的华人代表A先生与中国的F公司接洽生意,于2007年3月7日签订第一笔销售合同,并顺利执行。之后又签署了价值USD116,909.10的贸易合同,但M公司仅支付了13,000美元,就提走了全部货物,而后拖欠了大额剩余未付的款项。F公司通过传真和电话进行催款,A先生也曾承诺付款,但一直未汇款。之后,F公司再打电话时已无人接听。 走投无路的困境下,F公司只好委托中信保代为追讨。中信保接受F公司委托后,即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M公司发送了律师催收函,但一直没有反应。随后,中信保试图通过电话联系,M公司电话亦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于是,中信保决定采取突然拜访的方式,与M公司面谈。外访发现,M公司早已搬离原址,不知所踪。中信保通过向迪拜工商会查询注册信息,获取了M公司目前的联系方式,并坚持不懈地以各种方式与其联系,同时提及可能采取的法律手段。但M公司一直采取拖延战术,甚至称不怕提起诉讼。 鉴于对方的“持久战”策略,中信保认为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给M公司施加更大压力,以取得突破性进展。中信保向F 司提出了如下三项建议及方案,供F公司选择。 方案一:将M公司列入迪拜工商会(DCCI)黑名单。如果中信保成功地向DCCI申请将M公司列入黑名单,则其营业执照会被暂停,这将会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而如果M公司想要恢复DCCI会员身份,则必须按要求首先解决债务问题。该方案的好处是费用低廉且速度较快。 方案二:通过法庭向M公司发送经公证的警告信。警告信会向M公司表明,这是诉讼前最后的和解机会。F公司将很严肃地对待本案,并即将进行诉讼。这无疑会给M公司巨大的压力。以中信保的经验,发送警告信之举通常很有效,但是费用较方案一为高。 方案三:提起诉讼。诉讼并非最经济的手段,但诉讼能够向M公司施加最大的压力,而且可能收回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同时向M公司主张全部法律费用。中信保建议在上述两方案无法奏效后,起诉M公司。中信保还建议F公司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的对象可以是M公司的房地产、存货和银行账户。通过财产保全可以向M公司施加更大压力。 再三考虑权衡利弊后,F公司最终选择了第一个方案。中信保马上联系DCCI就有关事项做出了安排。不久,M公司态度发生了较大转变,从拖延懈怠变为积极主动。 (二)案情评析 中国企业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往往想尽可能避免诉讼。即使在交易过程中有海外律师辅佐,律师主要承担的也是咨商功能,而不是帮企业打官司。如本案中,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卖方对参与跨国商事诉讼又诸多顾虑,于是委托中信保通过其海外追偿渠道向迪拜M公司施压。从案情的进展来看,虽然这种方法和直接诉讼相比,费用也可能不菲,但对违约的买方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最终迫使债务人迅速还清所有款项。 (三)风险提示 不可否认,长期以来我国与中东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非常友好和谐的国际关系,我国投资者应当夯实这一基础,并抓住现在发展的良机,促进包括阿联酋在内的中东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与经贸合作;但是,我们亦应当未雨绸缪、充分关注和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1.风险意识要谨记、尽职调查要仔细。本案中,中国出口商之所以陷入被动,一个根本的失误就在于过于自信、没有对阿联酋买家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如注册登记信息、信用情况等)进行认真详细的尽职调查。而要预防马失前蹄,一个基本的策略就是尽量避免和不熟悉的商家做买卖。生意场中只有和知根知底的企业做交易,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尽早委托查线索、解困良机莫错过。本案中,F公司如果在M公司违约后及早委托有关机构去查找线索,也许债务问题不至于拖延那么长时间,以致错过解决问题的良机。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阿联酋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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