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争议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上)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3-06 17:00 浏览次数:

在任何国际商事活动中,确定争端解决的适用法律和争端解决途径是合同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重要保证。外国投资者和越南的商业伙伴在争端解决方面的协商也主要集中于这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何地解决争端:越南法院、越南仲裁庭还是国际仲裁庭。另一方面是选用何种法律作为双方合同的适用法律,也就是争端解决的适用法律。是选择越南相关的国内法,还是外国的相关法律。

一、适用法律的选择

适用法律是指约束合同双方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的选择必须遵守一个前提:不得与合同履行地的法律相违背。如果发生违背,那么必须以合同履行地的法律为准。也就是说,选择外国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并不能帮助外国投资者避开在越南法律下所需要履行的各种义务。

在越南,选择外国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有十分严格的限制。首先,越南法律规定,只有涉外合同才可以选择外国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所谓涉外,指的是合同一方是外国个人或企业,合同中涉及某项海外资产。其次,还有诸多限制性条件,比如外国法律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不得与越南的基本法律原则相矛盾。越南《外国投资法》《企业法》及《民法典》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其中《民法典》中特别规定若是合同在越南境内签署并履行,则必须无条件遵守越南相关法律。在此情形下,允许选择外国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这条规定的意义也就不大了。即使在成功选择外国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到最终裁决的时候,也很难达到外国一方所预期的效果,当选择在越南的法庭解决争端时,更是如此。

二、争端解决途径

(一)诉讼

求助于越南国内法庭解决争端,是越南伙伴最常提出的争端解决途径。然而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对越南法律体系的不熟悉,对越南法庭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工作效率的潜在担心,使得诉讼这一争端解决途径并不适合那些对越南市场环境不熟悉的,初次进入越南从事投资贸易等商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二)仲裁

越南的仲裁分为两类,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国内仲裁的结果和法院判决结果一样,是终局性的。但是旧的仲裁体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如争端双方在指定仲裁员时缺乏自主权等。2011年新仲裁法颁布实施后,解决了2003年旧版仲裁法存在的问题,使得仲裁成为更受外国投资者青睐的争端解决途径。越南于1995年9月12日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1958年在纽约签订,故又称纽约公约)。鉴于中国于1987年1月22日已加入该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公约缔约国互相承认在对方国土内做出的仲裁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越南在加入该公约的时候做了三项保留:只承认公约缔约国内做出的裁决;越南法院或其他经授权的机构对公约的解释必须符合越南的法律;只承认商事仲裁的裁决。因此,对于非商事争端做出的国际仲裁结果在越南是不被承认的。在考虑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时,其仲裁结果能否在越南的到强制实行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哪怕是国际仲裁庭做出的商事争端仲裁结果,也可能被越南法庭拒绝强制执行,所以国际仲裁这一争端解决方式的选取要格外慎重。只有在确保其仲裁结果能够在越南境内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国际仲裁才是比较保险的选择。

(三)替代性争端解决

替代性争端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 ADR),是除了诉讼之外的其他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的集合。主要包括调解、协商、谈判、独立调解等等一系列灵活多样的方法。ADR与诉讼手段和仲裁不同,ADR的选取和结果的强制性都由争端双方自行决定,保密性强,而且灵活多样的形式和非正式性使得争端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最合适的选择。越南在司法改革中,也提出了鼓励采取ADR 解决纠纷。

在诸多ADR之中,调解应用最多也最被推崇和接受。越南为大陆法系国家,目前正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推进调解制度的规范性,这一点在诸多立法中也均有体现。在越南,调解制度被类化为法院附设调解、民间调解、基层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三、越南争端解决相关的国际法

越南参与的主要国际组织和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和争端解决相关的主要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此外,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和越南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缔约一方在另一方领土内投资产生的争议应当尽量通过当事方友好协商来解决,如争议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妥善的协商解决,则当事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将争议直接提交缔约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越南于2006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50个成员国。世贸组织成员国间发生冲突,若双方自行协商未果,投诉方可以自行成立专家组,形成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三种工作语言的报告发给各成员方,再提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进行磋商。这种解决方式较为耗费双方的人力物力,效率不高,而且耗时较长。越南虽然加入了《纽约公约》,但是鉴于其作出的三项保留,让越南承认外国仲裁结果并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阻碍。越南是东盟的重要成员之一,中国和东盟签署的一系列协议同样适用于越南。2002年11月4日,中国和东盟十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5年1月1日,《框架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正式生效。协议中确定了磋商、调解或调停、仲裁这三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投资协议》则是规定了缔约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若缔约国没有遵守协议规定的一系列包括国民待遇,投资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条件而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可以按照本协议进行解决。该协议规定,争端双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来解决,若在提出磋商和谈判的书面请求6个月内,争端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则可以采用协议规定的其他解决方法。

此外,我国是ICSID的成员,通过ICSID也是解决商事争端的一个选择。虽然越南是不是ICSID成员国,但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的第14条第4款,争端所涉及的双方有一方是ICSID的成员,即可根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提交仲裁。因此,只要双方都同意,中国和越南的投资争端就可以通过ICSID仲裁来解决。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越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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