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贸易管理法律风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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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3-1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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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对外贸易法》是土耳其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第4458号《海关法》、《出口制度法令》、《进口制度法令》、第4760号《特别消费税法》、第1577号《进口不公平竞争保护法》、第3065号《增值税法》、第3218号《自由贸易区法》、第5607号《打击走私法》、《技术规则和标准制度法令》等。2011年6月,土耳其内阁改组,原土耳其外贸署已升格为经济部,海关总署与贸工部合并为海关和贸易部,上述两个部门是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土耳其经济部是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协调土耳其的对外贸易政策,收集整理国内其他部门、机构针对贸易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立法部门进行审议等。 (一)关税制度 1. 关税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第4458号《海关法》及其执行细则是土耳其海关管理的法律基础。新的海关条例是分别在2009年10月7日在第27369号官方公报和2011年6月8日在第27958号官方公报上公布的第640号法令。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09年7月7日在第27281号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的第5911号法令,以及2009年10月7日在第27396号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关于执行第4458号《海关法》几个条款的部长委员会第2009/15481 法令”。 土耳其对进口产品征收5种税费,其中包括:①海关关税;②货物税;③民众住宅基金税(针对鱼类产品);④特别消费税(主要适用于石油产品、机动车、酒精饮料和烟草产品以及奢侈品);⑤增值税。增值税对农产品和基本产品征收1%或8%的税率,对部分非农产品和奢侈品(包括化妆品、皮草、电视和汽车)征收18%的税率。 土耳其对所有贸易伙伴(包括非WTO成员)均采用最惠国税率,且不含季节性税率。 土耳其的关税征收方式分为5种,分别是: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复合税和形式税。其关税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欧盟—土耳其关税同盟》确定,该同盟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根据该关税同盟的规定,在土耳其与欧盟之间,工业品(包括加工农产品,不包括基本农产品和欧洲煤钢共同体产品)可以自由流动,没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在同盟对第三国(该国既不是关税同盟成员国,也非土耳其的自贸协定缔约国)执行共同对外关税政策,即对于从第三国进口到土耳其的工业品和加工的农产品,在进入土耳其关内时,土耳其海关按关税同盟的统一税率对货物征税,纳税后的货物可零关税在土耳其与欧盟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 2. 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统计数据,土耳其进口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9.6%。其中,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41.7%,非农产品为4.8%。其中,动物产品的简单平均关税为110.4%,奶制品为128.6%,饮料和烟草为36.0%,鱼及鱼制品为32.8%,服装为11.2%,纺织品为6.5%,皮革和鞋靴为2.4%,电力设备为2.7%,交通设备为4.3%。 (二)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WTO成员义务、欧洲关税同盟国协定、欧洲自由贸易区的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原则和国家发展需要对土耳其进口体制提出了要求。《2009年土耳其进口制度》是土耳其现行的进口管理规范。在管理机构方面,土耳其在经济部下建立了50个外贸商品检测站,这些检测站分布在八大区域内。其职责为依据70种标准对进口和出口农产品进行检测和证书发放。药品、化妆品、清洁剂、食品等进口商品,必须经卫生和健康检验方能批准进口。进口农产品和食品需提交由农业农村事务部签发的检验证书,进口医药产品、化妆品、清洁剂需提交由卫生部签发的检验证书。 1. 禁止进口 自2003年以来,土耳其禁止进口的产品范围没有特别改变,土耳其禁止进口以下类别产品:毒品、大麻和精制鸦片;消耗臭氧物质;染色料;化学武器;武器弹药;利用违法商标生产的产品(适用于所有工业品);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壤、叶、茎、稻草和天然肥料;赌博机(用于旅游目的除外);不符合土耳其法律标准的测量设备等。 2. 进口许可 土耳其对部分产品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不同类别的产品由不同的部门发放。科学、工业和技术部颁发的许可证涉及家用电器产品、进口汽车、计算机、交通设备、电信设备、相机、与健康相关的产品(需要分销商提供充分的售后服务和保持充足的配件和零部件储备)等。土耳其糖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涉及部分进口代糖产品。土耳其经济部发放进口废旧、翻新、残次品及报废品的许可。土耳其科学、工业和技术部下属的测量与标准总局发放测量和称重工具的进口许可证;为了打击盗版,在进口包括电影和音乐作品在内的媒介材料时,需经过土耳其版权和电影总局的审查。其他需要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有用于民用航空器的部件、液态石油气、爆炸物、放射物、肥料、地图类产品、与生产化学武器相关的产品等。 3. 进口监管 土耳其于2004年先后颁布了《与进口监管执行相关的法令》和《进口监管实施法规》,作为对进口产品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当一种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造成损害威胁,同时因国家利益又需要进口该种商品时,土耳其经济部进口司根据申请或自行对某一产品做出监管决定,监管产品进口时除须具备依据海关法规所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出具进口司颁布的监管商品进口许可证。 4. 针对中国产品的数量限制 自2008年7月1日起,土耳其对中国陶瓷实行为期5年的进口数量限制。从2010年至2012年,每年在上一年度总量的基础上递增5%;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2012年的基础上增加5%,再除以2为半年的进口额度。 5. 原产地规则 土耳其采用两种不同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土耳其第4458号《海关法》第17条和第21条,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原产地为产品最终实质性改变和重要生产阶段所在地的进口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与土耳其签订过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安排国家的进口产品,该原产地规则设定了相关产品的加工及增值标准。而根据土耳其与欧盟的关税同盟,自1996年1月1日起,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在土耳其适用与欧盟相同的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与土耳其签订过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安排国家的进口产品。 6. 进口加工机制(IPR) 在获得进口加工机制的授权后,生产商/ 出口商有权进口授权书上规定的货物,对其加工后再出口。进口加工机制主要包括关税暂缓制度和退税制度。这种进口加工机制作为出口支持制度的替代,使土耳其生产商/ 出口商可以依据相应的政策措施,不付关税获取用来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中间半成品。 (1)关税暂缓制度。在关税暂缓制度下,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再出口,在进口时可以不付进口税和增值税。但是,关税暂缓制度的受益人必须提交保证函或相当于所有关税和增值税总额的保证金。满足一定条件时,授权持有者可以获得优惠的保证金率。同时,生产商—出口商/ 出口商可以在授权书上注明,用等同商品取代进口品。这种等同是一种程序,可以使替代品代替授权书上的进口品自由流通。需要强调的是,等同必须是原材料或中间半成品,而不是成品。等同商品必须是与进口商品有着相同的质量和相同的性能。生产商—出口商在关税暂缓制度下4年内,出口达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以上,或者属于特殊分类的公司,可以将关税和增值税总值的1%、5%或10%作为保证金,这种税项减免也应在授权书上说明。 (2)退税制度。在退税制度下,商品进入土耳其自由流通,应缴进口税和增值税。当成品出口后,可以退还增值税和进口税。 (三)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根据土耳其出口管理制度的规定,出口商指有税号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资企业、联合体。出口商必须注册成为出口商联盟及当地商会的会员,并需交纳FOB出口额的0.05%作为会员费。 1. 出口登记 根据土耳其出口管理制度的规定,部分产品要求强制出口登记,主要包括:享受价格稳定与支持基金下减免保险费用的出口产品;由价格稳定与支持基金支付的产品;土耳其—俄罗斯联邦天然气协定所规定的产品;对联合国经济制裁国家出口的产品;《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所保护的臭氧层产品;未加工橄榄油以及加工散装或桶装橄榄油、甘草根、生海泡石;未加工的袋装或盒装橄榄、牲畜、散装朝天椒、生橄榄(未发酵)、废铜废锌、大理石、小黄瓜和水泥。 2. 禁止出口 除法律、法规及国际协议禁止之外,所有商品都可在出口制度条例框架下自由出口。而在WTO规则框架内,当市场混乱时,出于保护公共安全、道德、健康,稀缺的出口产品、动植物群、环境以及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商品会进行限制或禁止。禁止和允许出口的商品列在公告96/31,主要包括14个大类相关产品:历史文化作品和自然动物,印度大麻,烟草植株,安哥拉山羊,所有的野生及狩猎动物(允许出口产品清单上的除外),某些植物,如胡桃、桑树、樱桃树、李子、紫杉、岑树、榆树、菩提树,《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所列明的产品,禁止出口的开花植物的球茎,木柴和木炭,亚洲苏合香,某些化学品等。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土耳其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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