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投资加蓬争端解决法律风险及防范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12-28 15:58 浏览次数:

一、中国企业投资加蓬争端解决法律风险

(一)争端解决的结果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风险

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公约的成员国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承认和执行其他成员国的仲裁机构的裁决的申请除特定理由外不得拒绝,应当依照一定的程序予以执行,但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也规定了七种例外的情形。依据这七种理由,加蓬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企业提出的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申请。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第5条的规定,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以下七种:(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该仲裁协议依据该协议的准据法被认为无效;(2)当事人一方没有被适当地通知仲裁员的指定及仲裁程序或者无法提交其答辩意见与证据;(3)仲裁裁决决定是在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外或者当事人书面仲裁请求之外;(4)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双方的协议或不符合仲裁地的程序法;(5)裁决书尚未最终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或者已被法院撤销或中止执行;(6)依据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的国家法律,不允许裁决书针对事项以仲裁方式解决;(7)仲裁裁决违反了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的国家的公共政策。因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间的仲裁裁决,也存在着不被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从这方面来讲,如果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拿到加蓬去申请承认和执行时,也面临着可能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风险。

(二)对加蓬当地法律不了解造成争端解决失败的风险

加蓬的法律结构十分复杂。由于中国企业缺乏对上述复杂的加蓬国际法律的全面正确清晰的了解,在争端解决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败诉的风险非常大。有的企业由于对诉讼时效不了解,未能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造成案件败诉。还有的企业对当地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不了解,按一般性规定处理问题,造成案件败诉。

(三)对合同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条款不重视的风险

合同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条款,是投资及贸易合同必须具备的非常重要的条款。合同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合同适用哪个国家或组织的法律或条约,发生争端的情形下,解决争端的形式(包括替代性争端解决、仲裁解决及诉讼解决)等要素。

中国企业在与加蓬签订贸易投资合同时,往往关注经济利益条款,例如对货物的价格、价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规定比较详细,而对合同法律适用及争端的解决条款却不够重视。在加蓬企业提供带有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的格式化合同时,只对商务条款进行审核协商谈判,而忽略了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而这类格式化合同,由于是加蓬企业事先准备的,在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中往往规定对他们有利的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条款,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加蓬企业所在国家的法律,争议的解决机构选择加蓬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一旦双方出现争端,中国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聘请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去起诉或应诉,代价昂贵。由于是在法律环境十分陌生的非洲国家诉讼或仲裁,企业对加蓬当地的法律及争端解决的程序不熟悉,争议处理十分被动。

(四)腐败对争端解决公正性的负面影响

腐败这颗严重影响争端公正解决的毒瘤目前在加蓬国家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并侵蚀着司法的肌体。因此,中国企业在加蓬解决争端时就可能面临着当地司法腐败导致案件枉法裁判的风险。鉴于上述情形,中国企业在加蓬进行贸易和投资时,首先,对当地的腐败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同时做出针对性预案;其次,从法律上把功课做足,例如上面提到的在投资和贸易合同中的合同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条款中尽量避免适用非洲国家的法律及在非洲国家进行诉讼和仲裁;在当地的投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最后,在争端发生时注意收集和整理好争议所涉及的证据,用过硬的证据来赢得争端的有利结果。这样即使发生司法腐败的现象,企业也有有力的武器采取补救措施。借助其他途径,例如新闻媒体揭露腐败形成舆论压力及通过国际公约组织的外部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提醒中国企业注意在发生争端时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不要使用行贿方式解决争端,助长当地的腐败风气,避免腐败解决争端给企业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也避免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

二、中国企业投资加蓬争议解决途径选择

(一)协商与调解途径

基于我国与加蓬的特殊关系,理论及实践上中国投资者与加蓬争议的解决必然首先通过协商互相谅解的方式进行,而且部分的争议也能够通过这一途径得到解决,尤其是那些基于政治关系而发生的投资。与此同时,由于国际投资仲裁的不足,国际上也已经出现东道国宣告终止对《华盛顿公约》的适用以及寻找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的现象。但是中国投资者已经逐渐成为投资加蓬的主力军,越来越广泛的投资领域、覆盖范围必然面临着众多的投资风险,单靠协商解决并不实际,尤其当当事双方分歧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争议的久拖不决。调解继续了协商的优点,那就是相互谅解相互让步,而且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使得投资争议解决相对于协商来说效果要好,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一些处理国际争议的调解机构以及一些受理调解案件的仲裁机构来解决相关投资争议。

(二)国际投资仲裁途径

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最广泛适用的一种途径,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方式更是为投资者青睐。

此外,在仲裁解决方式占主体的背景下,有必要对非洲统一商法组织(OHADA)仲裁机制予以考虑。在我国投资者与OHADA成员国发生投资争议时,可以适当考虑OHADA的仲裁解决,这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 OHADA对于当事双方的争议以及东道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更为清晰的了解,更有利于双方争议的公正解决;

2. OHADA的超国家性质有利于其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书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在成员国直接执行而无须另行申请;

3. ICSID的仲裁费用由于规定过高也倍受批评,OHADA仲裁能够相对节约这一成本;

4. 从国际投资新秩序层面,用长远的眼光看,随着 OHADA未来成员国的扩展和机构的发展,OHADA仲裁更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改变其边缘地位,形成更公正、有利的新秩序。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看到,对于我国投资者与非洲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解决,OHADA仲裁局限性比较明显,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OHADA仲裁的适用范围、领域十分有限以及语言、法律障碍。

(三)外交保护途径的适当运用

由于争议层面的上升容易引起争议的政治化,外交保护往往被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使用,而且这种方式并不能必然解决投资争议。但是不同于发达国家与非洲国家之间易形成实际地位的不平等,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与发展中国家最多的非洲存在众多共识,因此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投资争议,有时能够发挥有效作用,且在某些场合也是必要的。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加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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