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外商投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12-27 16:34 浏览次数:

加蓬作为中部非洲经济的“火车头”,对中国投资者有着巨大的投资吸引力。但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会面临与国内截然不同的法律生态环境,各层面、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市场规则令人眼花缭乱,各种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因此,充分研究加蓬投资的法律问题、熟知加蓬市场规则、控制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成功保障。

一、加蓬投资法律风险

(一)投资模式风险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外进行直接投资, 即绿地投资、跨国并购和非股权经营模式。

1. 绿地投资模式及其风险

绿地投资即新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绿地投资分为多数股权投资和少数股权投资两种形式,可以直接促进东道国生产能力、产出和就业的增长。早期跨国公司的海外拓展基本上都是采用这种方式。

绿地投资是一种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模式,能够确保投资者对其投资的完全或部分控制,能够很好地执行投资者的发展战略。但是,此种模式的风险也依然存在。一方面,绿地投资企业建设周期长、收效慢,可能会因投资回报的时间比较长而导致投资者的投资目标落空。另一方面,新建企业除了组织必要的资源外,还要选择工厂地址、建厂房、安装生产设备,并安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招募生产线工人以及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等,要消耗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 跨国并购模式及其风险

跨国并购是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10%以上股权)的总称,是指跨国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依照东道国的法律取得东道国现有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所有权的投资行为。它包括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经济全球化,跨国并购逐渐成为主流方式。对战略资源的迅速获取、资产的多样化和分散风险是企业选择跨国并购的主要动机。从行业上来说,跨国并购最初以制药、汽车和航空等制造业为主。进入21世纪后,电信、石油、保险、电力、天然气、化学及相关产品、零售、电子与电气设备及商业服务等十余个行业的跨国并购规模在不断扩大,保险、银行、金融服务等领域的跨国并购交易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跨国并购模式亦存在风险。首先,相较于绿地投资,东道国对跨国并购的审查极其严格。其次,在并购过程中,对目标企业真实价值的评估面临困难。如何正确估价目标公司的价值,尤其是在恶意并购方式下如何取得目标公司第一手的资料,对投资者都是一种挑战。最后,并购双方企业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并购后的整合困难重重。

3. 非股权经营模式及其风险

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的新方式——非股权经营模式在发展中国家日益兴起。非股权经营模式包括合约制造、服务外包、订单农业、特许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合约及其他类型的合约关系。这种投资方式与传统的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相比,主要区别是投资方通过这些形式参与东道国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并不拥有其股份。非股权经营模式的一个关键优势在于其是与本地公司之间的灵活安排。在存在一些敏感因素的情况下,非股权经营模式可能比直接投资更为适宜。例如,在农业领域,订单农业比大规模土地收购更易于解决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即尊重本地权利、农民的生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非股权经营模式的风险在于,一方面,这种投资方式由于不拥有股份、只参与经营,因而面临着对公司经营管理缺乏话语权、投资决策变动大等各方面问题;另一方面,釆用特许经营、产品分成协定等方式进行合作时,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期沟通、合同遵守与执行等诸多问题,不确定因素较多,难以把握。

(二)合同法律风险

在对外投资中,合同处于核心的位置。在境外投资的跨国交易中,合同经各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签署生效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各方都应严格按合同执行,如有违约,则按合同赔偿,产生纠纷也往往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但是,对加蓬投资的跨境交易因所处的法律生态环境不一样、交易对手不一样,跨境合同面临着许多风险,更须审慎对待。

有的中方投资企业在合同谈判时考虑不周全,对合同计价等关键要素未做清晰明确的约定,结果在执行中形成争议,不得不中途诉至法院,带来不可预知的损失和风险,引发诸多矛盾纠纷。有的企业前期调研不充分,未估算项目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就签下总价锁死的合同,导致严重亏损也不得不咬牙坚持。

(三)投资审查风险

在这个交流融合增多的时代,各国会通过设置审查机构、审查方式和审查程序等程序性规则来控制外资进入相关领域,加蓬也不例外。这些审批程序中,政府的审批部门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特定时期本国的特殊需要,对外资进行过滤和筛查,有时不排除这种审查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政治倾向,会为投资者带来投资审查过程中的风险。

1. 定义不明确招致风险

加蓬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投资审查制度,关于投资审查的内容都散见于相关行业的立法中。而这些行业立法,却并没有对投资审查标准中的“公共利益”或是“公共安全”作出明确定义。因此,与其说“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安全”是一种投资审查标准,不如说二者是投资审查原则。二者的抽象性为其使用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主管部门在审查外国投资时,很容易将其视作兜底原则,从而招致二者在审查过程中的滥用,为投资加蓬带来风险。

2. 投资审批程序复杂带来风险

加蓬政府部门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审批周期较长,整个申请过程可能需要3个月的时间。申请者的资格需按照一系列的标准进行评判,包括战略意义、经济贡献度和项目本土意愿等。繁杂的审批程序会拖延投资者的时间,可能会导致投资时机的延误。

3. 中国海外并购自身特点招致风险

中国企业有快速走上国际化发展轨道的要求,但受其自身实力制约,多采用“横向并购”的战略。而相比其他并购方式,横向并购更易造成市场集中和行业垄断,对目标国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因而一贯是各国反垄断法针对的重点。实施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多为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这也增加了加蓬对于中国政府可能借企业并购控制其经济的担心,为这些企业在加蓬的投资带来风险。

(四)其他法律风险

在网络力量巨大的信息化时代,选民、媒体、利益集团等对法律政策的出台和重要法律争议裁决的影响日益明显,对投资行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风险。

一方面,由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环境,在加蓬这样一个彻底改革了种族主义政权的“民主”国家,选民、媒体和利益集团的影响作用尤其不能忽视。近年来,加蓬一些贸易保护措施和法案的出台,都是不同利益集团在背后通过内外部游说,利用媒体、选民的力量,甚至通过法院诉讼等方式大造声势,进行多方博弈,影响立法机构和政府决策的结果。

另一方面,在跨国交易以及在加蓬开展的投资项目中,媒体和利益集团也往往推波助澜对项目的开展造成影响。例如,媒体通过有立场的报道来影响舆论,影响跨国能源交易的谈判策略和进展,影响重大项目收购进程,影响政府部门对外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批,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甚至影响并购完成后的相关立法。逐渐也有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游说服务或提供影响性诉讼,如在并购等重大交易中帮助客户向相关政府和国会人员进行游说以获得政府审批,代理本国企业对外国的竞争性企业进行反垄断诉讼,以打击投资企业的竞争力。

二、加蓬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一)投资模式风险防范

为了规避投资模式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模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慎重选择投资模式。

1. 关注政策调整,把握市场先机

充分了解加蓬的外资审查相关规定,掌握加蓬针对绿地投资、跨国并购和非股权经营模式不同的审查政策,并关注不同领域的政策调整,寻找适合的投资模式,在市场化运作与政府调控中寻求合适的发展模式和融资渠道。

2. 仔细比较三种模式的优缺点

在进行投资模式选择时,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投资目标等因素对三种模式进行分析。在充分考虑了三种模式的优缺点后进行投资决策,不可随意决定。

3. 购买海外投资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投资者最终决定以何种模式进入加蓬资本市场,其都会面临较大的政治经济风险,如战争、货币贬值、外汇管制、政府没收、政权更替等。建议投资者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加蓬均设有办事机构。

4. 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投资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蓬签订的许多协定中增加了对环境、社会发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中国企业历来较为欠缺对环境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承担,这需要中国企业做好投资、收益与东道国责任的平衡,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大方向。

(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在合同签订之前,一定要做详细的背景调查,对于合同的签订方、加蓬的企业经营习惯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对于合同的一些关键性条款和信息一定要十分重视,邀请专业的法律专家团队予以把关。合同签约前一定要经过慎重的研究和谈判,签订条款清晰完备的合同,这对于在加蓬投资的企业而言非常必要,否则就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同时,也要遵守合同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营造对外投资企业的良好声誉,便于后期合作。

(三)投资审查风险防范

投资者应当提前咨询与自身投资行业相关的审查立法规定,将审查涉及的必备资料准备齐全,并保持与审查主管机构的联系,以便随时知晓审查状况,及时补齐缺漏资料,修正材料中的错误。在资料准备齐全后,尽早提交审查申请,随时跟进审查进度。在审查程序进行过程中,着手准备投资前期工作,尽量缩小审查到企业正式成立之间的时间差。

为了减少投资审查带来的不便,投资者应当谨慎选择投资的战略以及领域,尽量选择加蓬政府鼓励和扶持的领域。由于对这些领域的投资符合加蓬经济发展方向,所以主管部门对这些领域的投资审查制度相对宽松,能够大大降低投资者对加蓬投资的审查风险。

(四)其他法律风险防范

此外,中国企业在投资加蓬即“走出去”的过程中,还必须关注上文中提到的其他风险,如选民、网络等各种媒体、利益集团等对法律政策、争议和项目的影响,做好预案、防控风险。只有这样,才可以及时应对和防控风险,将不可预知的影响因素扼杀在摇篮里,从而使投资活动顺利开展。

例如,中国海外投资可能面临国际组织、NGO及当地居民以环保为由的抵制,甚至是当地居民的环境损害求偿风险。中国国家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和中钢公司曾计划在加蓬进行建大坝发电、修铁路以及建深水港等项目,但由于项目会影响到伊温多(Ivindo)国家公园的环境,受到来自世界银行、许多NGO以及当地居民的反对。此后,加蓬政府以项目进度落后于计划为由,重新进行招标。事实上,这个案例与其他案例也表明,来自其他方面的抵制与东道国政府的行政行为可能是掺杂在一起的,东道国政府采取不利于中国投资者的行为可能以来自外部的抵制为前奏。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加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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