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加蓬贸易法律风险与防范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12-25 13:44 浏览次数:

中加经贸合作一直秉承“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 中加双边贸易一直是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进行的,双方贸易合作发展态势良好,发展前景广阔。但是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基于加蓬独特的国内环境,中加双边贸易进程中,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项目阶段,企业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风险,陷入不同类型的经贸瓶颈之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构建和研究,以期全方位科学系统地应对和化解中加贸易法律风险。

一、加蓬贸易法律风险

加蓬与国内营商环境差异较大,中资企业进入加蓬必须熟悉并适应当地特殊的贸易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拓展业务,识别和防范相关贸易法律风险。

(一)缔约风险

在贸易合同签订中,中加企业关注点互不相同,特别是对产品的质量条款和检验条款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就可能出现加方企业利用条款约定增加中国企业的交付义务,又或者造成中国企业额外承担保管、运输费用的不利局面。再者,中国企业还要对风险条款多加斟酌,货物贸易在采取不同运输方式时何时转移,这一问题极易给企业造成损失甚至引发法律争端。大多数中加贸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本意都是能够顺利完成交割,以此获取利润,法律风险的引发是正常贸易主体都不想看到的。但这并不能排除贸易双方有意在合同中通过合法手段增加对方应承担义务或者增大对方所承担风险的情况。

(二)外汇管制风险

加蓬对出口创汇实行监管控制,在加蓬投资注册的企业,其外汇收入原则上要在30日内返回加蓬境内,以便对外汇进行管制,但允许外国投资者将所得收入汇回本国。

(三)货物运输风险

加蓬目前只有一条铁路(首都利伯维尔奥文多港至弗朗斯维尔),全长814公里,运力明显不足。货物到达奥文多港口后,仍需运往加蓬其他地区,面临增加运输费用的问题。此外,铁路运输也会出现许多意外事故,比如列车等待、断电、交通电子设备毁坏、设备老化、维修等各种原因,容易造成货物不能如期到达,导致中国贸易主体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

(四)行政效率风险

加蓬海关行政效率不高,且时常有罢工。一旦发生罢工,货物进出口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加蓬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中资企业和个人,应密切关注当地新闻,做好应急预案。

(五)劳务风险

加蓬失业率较高,市场容量有限,且加蓬劳动力的素质不高,工作效率较低。当地能够聘用外籍劳务的企业不多,劳务进入难度相对较大。因此,中资企业或个人在前往加蓬从事工程承包前,务必认真调研当地情况,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合理防范风险。

(六)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中加贸易法律风险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当前中国贸易主体向加蓬出口的产品大部分仍以低附加值产品或者代工产品为主,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在中国贸易主体观念中很容易被忽视,往往存在不法贸易主体利用法律漏洞,恶意损害贸易商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中国从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众多贸易主体欠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这也就使得知识产权争端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加蓬贸易法律风险防范

在加蓬开展贸易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一)以资信调查为手段防范欺诈行为

中加贸易的法律风险要求我们从最基础的安全性上下功夫。摆在首要的,便是加强对加蓬交易方背景、资信状况之调查。在这一点上,要充分发挥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的作用,对交易方的贸易背景、经济状况、贸易涉猎范围、贸易辐射能力、管理机构配置、产品现状与前景、产品生产销售状况等进行广泛的调查,非仅局限在狭义的资信领域,而应当充分考虑资信的背景要素,重视其交易的政治背景、社交领域、口碑程度,避免因过度重视资信而忽视其背景产生的贸易困境。

企业在资信调查机构的选择上不仅要重视专门性资信调查机构的适用,更要综合利用国内与域外多重咨询及调查机关与部门,从而使得资信调查更加立体、更加具有可靠性。首先是重视加蓬消费者部门或者协会的作用,从中可知该交易方在产品销售成果、产品评价指数等方面的表现状况,并以此预测其下一步的产品改良升级渠道,这就令中方资金投入更加有的放矢。其次是我国驻加蓬的领馆商务部门,从外交渠道知悉其在所在地的表现状况,了解其是否具有与交易领域相应的主体资格与证件保障,从不同角度实现对该交易方的多层次认识。最后,要更为重视银行机构的作用,即时精准查看其征信状况与资金负债情况,实现对其资信流入流出的动态掌控与风险预警,切实可行做到对该交易方资信状况的了解。

(二)严格履行审慎义务

在上述资信调查方案之外,应当继续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最要紧的就是交易合同的审查与鉴别,高度重视合同的审查工作,做到合同审查上的审慎与缜密。一方面,要从整体上把控合同签订之方向,在维系合同双方的交易目标的同时,尽最大可能、用最优化的成本损耗实现最高效的合同收益。另一方面,对于合同条款,要确保明晰合同标的、价值价格、交付时间地点、异议救济、违约救济、质检条款、支付方式等关键要素,尽量不要使用模糊的合同表述,要确保合同条款经得起反复推敲、担得起交易双方的利益期望。除此之外,要从正反两个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研判,重点查看其是否符合中加两国关于质检、运费、交付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企业在出口产品前,应掌握加蓬的技术性法规、强行性标准以及交易程序,这不仅能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争端,也能够为以后的贸易建立习惯。

(三)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中加贸易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了履约不能、货物灭损等一系列的不可避免的贸易纠纷,往往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至关重要。中加贸易争端解决方式中,最常见的应当是仲裁,中国和加蓬同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变得简单便捷。如要通过仲裁裁决来解决纠纷,就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时就约定好仲裁条款,以及仲裁机构的选择。

除了仲裁之外,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也应当纳入中方企业妥善解决贸易争端的考量之中。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采取“一审终审”的审判模式,使国际商事纠纷得以快速、妥善地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受理案件后,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国际商事法庭可将案件委托给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被纳入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普通案件调解完成后制作的调解协议可以请求法庭进行司法确认,并将其作为执行依据。因此,中加贸易一旦出现争端,完全可以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对中国贸易主体更加便捷,诉讼成本更低。

(四)善用保险转移和防范风险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防范问题是中加贸易风险的重点话题,保险也成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发挥保险在中加贸易风险防范中的作用,首先要求合同各方及时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并明晰相关货运规定中出口企业在将相关业务外包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时,仍需要对货运单签署生效的特殊性予以了解和掌握,也需要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重点把控相应的货代企业的揽货承运能力,谨慎地选择货代人以及承运人。此外,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当事人各方要重视保险合同各项条款规定的准确性和严谨性,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并确保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相一致。

此外,当前国际环境相对紊乱,在自然灾害、疫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中加贸易面对的不确定性因素有所增加,加之加蓬本身国情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双方之间的贸易风险不局限于货物运输阶段,企业要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以及银行的保理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中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企业在开展对加贸易合作过程中可以考虑适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五)提高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企业对加蓬出口贸易中,往往是由于对出口的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了解不够,导致出口商品在加蓬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致使企业主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甚至在特定的条件下,上述风险会由经济风险转化为刑事风险。因此,在商品出口前,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手段对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查询,比如通过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查询产品是否已经在加蓬注册,同时尽可能委托专业机构对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调查,主要查询商标在加蓬的注册情况,降低侵权的风险,如若出现可能侵权的情形,应当及时对自产产品的商标使用、外观设计以及工艺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同时调查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的情形,以此减少在中加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

除了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外,中国企业更要树立知识产权防范观念,通过设立管理制度及合同签订,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免受侵犯,降低自身产品侵权的法律风险。比如合同签订过程中,特别是出口业务中交由他人代理时,签订的合同应当包含免责条款及知识产权授权约定,此种条款的签订在存在知识产权违法情况时,可以极大地降低自身法律风险。另外,出口商在中加贸易中遇到在加蓬被控告或者收到律师函,怀疑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时,应当立刻交由法务部或律师处理,由法律专业人员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否则,如果出口企业陷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中,对其经济、名誉及未来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如若对方企业能够提出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且经专业人士分析后出口企业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可以适当采用和解方式协商解决,避免进入诉讼产生更大损失。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加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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