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12-19 15:19 浏览次数:

一、中津知识产权信息合作和保护平台建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目前,我国对津巴布韦知识产权规则的研究尚不充分。国内研究人员往往重视欧美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很少将注意力投放到津巴布韦,国际贸易学领域对津巴布韦的研究也是十分艰难的。国内的非洲研究集中在几个区域大国,尤以南非和肯尼亚为中心。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政治稳定、投资环境宽松且法律保障完善,也是中国整个“一带一路”倡议的中心。

因此,在深化中津知识产权合作的进程中,首先,构建中津知识产权信息的国际网络化信息平台是非常重要的,应根据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中津经贸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借助已有平台和机构,为知识产权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展示等服务。其次,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及时有效地披露和追踪各国、各行业知识产权动态,及时通报行业对知识产权维权情况,为创新主体分享知识产权信息提供途径。同时,要拓展信息平台的应用方向,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途径,共享知识产权维权的新方法。此外,中国企业可通过海外设权以合理部署知识产权并全面保护自己的产品;结合预先防范和危机处理,积极应对海外侵权。实践中,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分子经常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具体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交通状况等情况的不同,通过更改注册名称、转移生产地点等方式,伺机而动流窜作案,给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成了巨大挑战。中津间要加强各自边境保护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之间的联系合作,促成定期会晤机制或联络员机制的构建,增强相互之间的事务协作和信息交流;创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公共协作平台,建立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同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民众共同致力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解决和处理。建立统一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二、中津贸易投资一体化下中国企业打造知名品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虽然中津经贸关系发展迅速,但是由于中津经贸关系存在结构性失衡,津巴布韦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不仅本身影响贸易的发展,而且导致津巴布韦缺乏资金。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中津经贸中的投资、生产和贸易一体化。所谓投资、生产和贸易一体化包括三步:第一,中国企业对非投资要集中在满足中国需求的特定领域;第二,中国企业在非洲当地设立的公司面向中国出口;第三,中国企业在非洲当地设立公司,要尽量提高产品的知识附加值,避免单纯原材料出口中国。在这个过程中,津巴布韦企业将本地的自然资源、劳动力与一定程度的科学技术相结合,因此其产品价值必然相对于纯粹原材料有较大提升,能够减少甚至避免津巴布韦对中国的贸易逆差,能够为津巴布韦出口创汇,从而推进经济进一步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和中国企业也并没有吃亏,首先,中国企业或者中国投资者可以持有甚至控股津巴布韦企业,津巴布韦企业获得利润,中国企业或者投资者也能获取回报;其次,中国从津巴布韦进口加工过的产品,而不是原材料,客观上减少了生产环节(可能存在)的污染等问题。

在中津经贸关系中,要实现投资、生产和贸易的一体化,就必须中津合作,共同打造津巴布韦产品的品牌。知识产权在品牌打造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专利、技术和管理水平决定了产品的质量。在打造津巴布韦品牌的过程中,如何将津巴布韦的特有资源和中国企业的专利、技术和管理标准结合起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次,在打造津巴布韦产品的知名品牌中,采取何种策略在本国以及在中国(作为目标市场)实施品牌战略非常重要,其中包括如何注册商标,如何形成品牌故事、产品线,产品宣传如何能够吸引消费者等问题。从津巴布韦的特有资源来看,津巴布韦相对于我国的优势资源在于矿产、农产品、独有药物和传统文化产品。中国企业在津巴布韦设立公司生产矿产产品,打造品牌最需要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应该是专利和技术;如果产品涉及农产品、独有药物,则最需要注意的是商标问题;而津巴布韦传统文化产品则涉及品牌故事,要用著作权的方法去保护。

打造产品的品牌,必须结合津巴布韦相对于中国的特殊资源优势,中国企业有针对性的投资津巴布韦特定产业。只有明确津巴布韦的特殊资源优势和中国的市场需求,才能针对性地完成投资、生产和贸易的一体化,才能有效针对中国市场。

三、中津经贸合作中传统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带一路”倡议与津巴布韦发展战略高度契合,给津巴布韦带来了历史性发展机遇,在非洲《2063年愿景》与新型工业化全面推进的战略期,中津双方应当在经贸合作过程中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中国企业也应积极应对和化解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投资激励成正比,不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就是一种贸易和投资的壁垒。一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互匹配,所以从知识产权保护与中津投资的关系来看,津巴布韦知识产权立法完备程度和执法状况以及履行国际义务都将影响中国对非投资,但津巴布韦与其他欧盟国家,以及不同津巴布韦之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方式和水平等均存在差异,同时津巴布韦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构也加大了中国投资者的风险。

目前,中津经贸合作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专利和商标注册上。津巴布韦地区较关注工业产权,而中国投资者对津巴布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没有全面认知,缺乏对东道国的配套法律规定的了解。在专利权方面,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一体化程度较高,倘若发生风险则影响至整个区域内成员国的投资。在抢注风险方面,津巴布韦和区域性组织采取较为宽松的专利注册登记程序,注重程序性审查,轻实体性审查,简单、快速、便捷的商标注册和专利授权,给中国企业造成了风险,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此外,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落后,津巴布韦缺失商标和专利的实质性审查,但注重程序性规则,只要符合形式审查的商标、专利,即发布公告且到期无异议即可通过,加大了抢注的可能性,中国企业也很难了解到已抢注的商标和专利内容。同时,由于区域化组织影响,一经注册则在所有成员国内部均享有商标权和专利权,影响了投资利益,申请撤销非常困难。而且,通过法院来撤销被抢注的商标和专利将面临司法效率低下的危险。

知识产权占据资本构成重要位置的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中津经贸合作关系全面深化,传统的以有形财产和商品贸易为主的传统行业必将在津巴布韦新型工业化的发展下被改变,因此必须加强中津经贸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改变津巴布韦工业和制造业的初级水平。中国有责任通过研发和转移,在改变非洲的贸易格局的同时影响非洲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或战略联盟,加强中津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积极与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协商,合理利用其诉讼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利益;主动防范津巴布韦的知识产权风险,加强预警意识,防止欺诈。最终,以非洲产业升级和中津产能合作为背景,通过中津经贸活动改变非洲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津巴布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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