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涉外争端解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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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12-1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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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调解及其他非法律程序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统计,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管理政治风险最常用的途径主要包括:与东道国领导人及政府沟通、与当地社区或部落沟通、政治风险投保、与非政府组织沟通、风险对冲操作、信用违约掉期、向特定政治团体或政界人士提供支持等。 对于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的投资争端,中资企业首先应当积极与赞比亚政府进行协商、调解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性争端解决途径。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其他替代性途径,企业可以与当地政府之间保持友好、互信的状态,从而避免争端的扩大或加剧,从而有助于企业根本性地解决投资争端。若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投资争端时,中资企业可诉诸行政、司法救济等其他途径。 对于尚未出现的潜在争议,中资企业可以通过与赞比亚政府、政治领导人、非政府组织、当地社区或部落等各方利益团体的沟通等方式以有效预防和分散投资风险。此外,政治风险投保、风险对冲操作、信用违约掉期等途径,也可以在投资争端发生后起到有效解决争端的作用。上述方法虽然并非解决投资争端的正式法律程序,但对于预防甚至解决投资争议可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二、诉诸当地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程序 国际法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一国私人投资者对于在东道国的投资争议,必须先经过东道国国内的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程序,在不能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才能由母国出面代为提出国际求偿要求。尽管“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已经是国际法的一项习惯规则,但是国家之间可以通过条约对其进行修正。例如,《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6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条件。” 三、进行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也有助于中资企业解决其与赞比亚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由于很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普遍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因此,将投资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相对而言更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四、进行以多边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 以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由专设仲裁庭以相关条约作为管辖权基础和裁决依据。“专设仲裁庭”主要包括基于《华盛顿公约》所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庭等机构,而“相关条约”则包括《华盛顿公约》、各国所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等条约。 近年来,随着中资企业对拉丁美洲、非洲、中东国家进行越来越多的投资,中资企业将其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越来越多地选择国际投资仲裁。中国与赞比亚同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投资者与赞比亚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可以诉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五、向中国政府寻求外交保护 国际法体系下的“外交保护”,只能由母国以自身的名义对东道国提出,投资者在国际法下并不具备提出国际求偿的适格地位,但对于在赞比亚发生的投资争议,中资企业可以向中国政府寻求外交保护。 但是,《华盛顿公约》第27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做出的裁决。”因此,如果中资企业选择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进行仲裁,则除非赞比亚政府未能遵守或履行仲裁裁决,中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 尽管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体制明确排除了母国的外交保护,但是由于其相对于母国的外交保护而言具有更高的中立性、公平性,仍然是投资者寻求国际救济的首选途径。 六、诉诸中国国内的司法救济程序 母国司法救济指的是投资者在其母国法院对投资争端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东道国政府提起诉讼。对于中资企业与赞比亚当地企业、个人之间的投资争端而言,除非中资企业与赞比亚当地企业、个人之间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其他的争议管辖地点或者排除了中国的司法管辖,则中资企业有权在中国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而对于中资企业与赞比亚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中资企业能否在中国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涉及赞比亚的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中国政府一向主张绝对豁免制度,即除非该国国家同意接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否则一国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绝对的管辖豁免。因此,除非赞比亚政府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否则中资企业不得在中国法院对赞比亚政府的行为提起诉讼。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赞比亚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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