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塞拜疆外商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3-12-15 16:20 浏览次数:

一、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阿塞拜疆可以通过制定法律限制外资活动的地域,限制外资进入本国战略性行业或产业。《执照和许可证法》对29类商业活动要求特别申请执照,对86类商业活动要求特别申请许可证。投资者因此应该:

1. 选择好投资领域。事先做好尽职调查,选择投资项目应当避开限制领域,特别关注具有国家安全敏感性的领域。

2. 按法律规定取得相应执照和许可证。虽然阿塞拜疆对某些投资领域有所限制,但并非完全禁止。依照程序进行申请,通过充分协调与沟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

3. 加强与阿塞拜疆本土公司的合作。阿塞拜疆虽然在大多数领域没有当地含量的要求。考虑到阿塞拜疆作为一个转型经济体的特殊情况,一些国有或大型的企业往往掌握比较丰富的资源,而且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力较大,与之合作是一个较好选择。对于中方企业而言,进入阿塞拜疆的能源和资源市场,比较现实可行的方式就是与阿塞拜疆政府控制的大型公司开展合作。

二、立法变动的风险与防范

阿塞拜疆的立法变动比较频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立法进行了修订,一些条款发生变化。法律的不确定性,给投资带来了预期效益落空或减少的风险。虽然《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10年内不受未来立法变化的不利影响,但是存在着诸多例外,立法明文列举的包括有关国防、税收、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环境保护、信贷金融和公共道德及健康的立法变更除外。投资者在准确把握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密切关注阿塞拜疆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信息及政策方针的变化,把握立法动向,及时调整经营方针,规避法律变动带来的风险,争取将经营风险转变为营利机遇。

三、政治和征收风险与防范

中资企业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阿塞拜疆参加了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可以向MIGA投保使投资免于遭受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包括:

1. 货币汇兑。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本国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

2. 征收和类似措施。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包括政府采取的任何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由此导致的担保人丧失了对投资的所有权、控制权或从投资中获得收益。但如果是立法者的不作为或司法机构的文书不得被认定为国有化。

3. 违约。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并且投资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诉讼做出裁决,或虽有裁决但未能执行。

4. 战争和内乱。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暴乱直接导致的被保险财产被偷、被损坏、丢失或被抢。

四、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的拟定

阿塞拜疆是《华盛顿公约》和《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投资合同中拟定仲裁条款,可以有效避免阿塞拜疆法院的管辖,快速、保密地解决争议,也有利于未来生效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阿塞拜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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