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公司设立风险及防范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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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2-12-0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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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尔及利亚设立公司,以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公司设立前的市场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设立后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一、公司设立前的风险及防范 在设立公司前,中国企业在阿尔及利亚投资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客观评估投资环境 中国企业到阿尔及利亚投资应客观分析投资种类和投资领域,最好开展当地政府规划和鼓励的投资项目,利用优惠政策,争取较好的投资环境。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分析和规避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 (二)做好公司注册的充分准备 在阿尔及利亚注册公司应注意现阶段有关公司注册的简化程序及其变化等,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三)签订发起人内部协议 公司设立前,创始人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公司发起人之间可签订内部协议,分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防止公司设立失败后可能发生的责任承担不明确的问题。该协议不产生对外效力,仅对发起人内部有效。 二、公司设立后的风险及防范 公司有效设立后,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建议公司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此外,还需特别防范股东滥用权利、并购风险和破产风险。 (一)股东滥用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容易产生股东滥用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公司出现资本显著不足、股东与公司资产混淆以及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风险情形。 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以及依法专门授予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力的范围内,赋予董事会在所有情况下代表公司行事的最广泛权力。公司章程中限制执行委员会权力的规定对于第三方是不容置疑的。 董事委员会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受到严格的监管。公司与董事会成员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如果董事会成员之一是该公司的所有者、合伙人、经理、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达成的任何协议须经监事会事先批准。除法人外,董事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公司签订任何类型的贷款合同,或要求公司担保或对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二)并购风险 公司并购的风险主要为财务风险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在这方面,中国公司应谨慎选择目标公司。在进行并购之前,公司应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目标公司,并对并购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全面检查、研究和评估目标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为此,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所涵盖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检查是否存在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其次,有必要分析并购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障碍,做好事先规避与防范;最后,应审慎审查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定可行的并购计划,并审慎制定并购协议条款。 (三)破产风险 公司破产是由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公司解体的一种客观状态。阿尔及利亚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问责制,在发生破产的情形下,董事会成员可能要对公司的责任负责。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清理程序很容易带来一些风险。为防止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公司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选任破产管理人,同时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在阿尔及利亚的主要中资企业都在中国驻阿尔及利亚大使馆经商处名录中,并且是阿尔及利亚中资企业协会的成员。中资企业可以通过这两个平台加强交流,反馈问题、分享经验、采取措施切实减少违规事件发生,以规范市场秩序,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局面。 三、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1.案情介绍 2010年6月12日,钟某与黄某签订《股东合作章程》,约定:双方合作代理美国V国际时尚牛仔品牌系列,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2010年6月18日前各股东到位资金各30万元,余下资金则在8月30日前全部到位;合作期限自2010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钟某出资51万元,占投资总资本51%,黄某出资49万元,占投资总资本49%。《股东合作章程》还对股东权利义务、股东会职权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股东合作章程》签订后,钟某分别于2010年6月22日、2010年11月16日转账30万元、21万元至黄某个人银行账户。钟某出资到位后多次联系黄某办理注册成立公司的事宜,但均遭各种理由推托,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黄某退还51万元款项。 2.诉讼理由及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股东合作章程》的性质以及本案定性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载体是《股东合作章程》,该协议体现出混合合同的性质,既涉及发起设立公司的相关事项,又包含了关于合作代理销售的相关条款。虽然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但公司设立行为的范畴更广,其包括资金筹集、营业筹备、场地及设备购置等一系列组建工作,其中不仅牵涉旨在未来成为股东的发起人,也包括一些无须成为股东的公司设立参与人。本案中,当事人签订《股东合作章程》旨在设立公司,该协议具有发起协议的性质,其列明的发起人为钟某与黄某。因此,钟某有权依据发起设立公司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本案中,钟某本身就是发起人,而并非股份公司中的认购人,其与发起人黄某或其他公司设立参与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司设立纠纷,故本院将案由纠正为公司设立纠纷。 综上,法院判决,在公司设立失败且《股东合作章程》被解除后,黄某应当向钟某退回已汇入黄某个人账户的51万元出资款。 3.案情评析 本案为公司设立失败后的财产返还纠纷。在本案中,《股东合作章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悖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股东合作章程》的约定,发起人应按约出资成立公司经营目标项目。实际情况是,一方已经按约履行出资责任后,另一方并未按约完成出资,双方亦未实际成立公司。此时,本应使未完成出资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以促使公司的设立。但本案中,《股东合作章程》已超过约定的合作期限,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钟某有权请求解除《股东合作章程》,并请求黄某返还其出资51万元并支付利息。 4.风险提示 中国企业在阿尔及利亚投资设立公司时,应当全面了解东道国关于公司设立的实体与程序上的规定,避免出现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与他人合伙设立公司的,应当审慎考察合伙人的资产状况和诚信品质,以防他人卷款潜逃,此时往往难以追回欠款。此外,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中国企业还可能承担其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发起人需承担的“对内”责任为对其他发起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发起人需承担的“对外”责任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股份公司在募集设立时的认股人负返还股款及支付利息的连带责任。因此,在境外开办公司时,应当事前做好风险评估,以避免承担无谓的责任。 (二)案例二:股权转让纠纷案 1.案情介绍 W公司于2009年5月29日取得津巴布韦共和国公司证书,公司股东为陈某和赵某二人。津巴布韦共和国投资机构于2009年7月28日颁发的投资许可证载明陈某和赵某各占50%股份,投资种类为金矿。2009年8月4日至11日,张某赴津巴布韦考察,2009年8月19日张某将人民币200万元汇入陈某个人账户。 2009年8月25日,陈某和张某签订一份《股份转让书》,约定陈某向张某转让5%股权,总数为200万,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已经履行了支付出资款的义务,陈某未向津巴布韦共和国公司登记机构提交股权变更登记申请。2010年9月3日,张某以诉讼形式向陈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2.诉讼理由及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能否依照《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3、4项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本案中,张某已经履行支付转让款的合同义务,陈某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投资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出资义务,使其出让的股权具有真实、合法的财产基础。二是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让张某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张某在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年后提起诉讼,在此期间陈某没有向津巴布韦公司登记机构提交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也没有证据表明陈某向张某提出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要求。综上,陈某作为股权出让方,在收取张某支付的转让款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张某交付符合约定的股权,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3.案情评析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涉案的W公司住所地在津巴布韦共和国,故本案属涉外商事案件。本案涉及两个争议问题。首先,股权的直接承载主体是公司财产,股权的最终实现必须以公司财产的真实、合法为基础。本案中,被告陈某并未按照投资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出资义务。陈某提供的公司投资许可证、矿物及矿物法令注册证书等证据,均不足以作为公司设立的出资。其次,即使认为陈某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其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只有经登记公示后,方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及时完成登记这一程序性规定,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张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4.风险提示 中国企业在阿尔及利亚投资设立公司或者承继他人的股份转让时,应当审慎审查转让方是否已经实际、全面地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东是否已经具备依法设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在确定转让方股权的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明确的股权转让登记义务,并在合同履行过车中敦促转让方及时至商事登记中心进行登记,以免致使股东权利受到损害。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阿尔及利亚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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