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投资风险及防范建议

信息来源: 商法中心 发布时间: 2022-12-05 12:19 浏览次数:

一、投资常见法律风险

阿尔及利亚经济既具有挑战性,也有获得丰厚的回报的投资空间。虽然阿尔及利亚政府公开欢迎外国直接投资,但艰难的商业环境、不一致的监管环境以及相互矛盾的政府政策使外国投资复杂化。此外,阿尔及利亚的政治过渡也很可能会影响经济政策的制订,所幸大多数领导人均认识到经济多样化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性,并为此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总体而言,投资阿尔及利亚需防范一些潜在的政治风险。社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

(一)社会局势不安定

阿尔及利亚政府班子的频繁更替在一定层面上影响了经济政策的延续性。由于国际出口油价下跌,阿国自2015年以来便持续遭受着经济疲软、物价上涨、失业率攀升等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的困扰。政府计划削减补贴、增加赋税等措施更是引发了国内多次抗议。此外,阿尔及利亚社会公共安全问题频发。据报告显示,2017年阿盗抢类型犯罪事件比2016年增长24.3%,车辆被盗同比上升30.1%,贩毒案件同比增长18.8%。

(二)法律变更频繁

阿尔及利亚经贸与投资方面的政策多变,法律法规更新频繁。一是由于阿国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二是为促进阿尔及利亚的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例如,自2015年以来,阿尔及利亚为促进投资发展,对税法方面的规则几经修改。税率的反复变化加剧了阿尔及利亚投资的风险。外国投资者容易因无法及时跟进法规的变动而遭受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三)官僚主义盛行

阿尔及利亚政府机构普遍存在办事效率低下,腐败现象严重的情形,阿计划经济色彩依然十分浓厚,在部分地区及领域仍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外国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尤其是海关部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油气领域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战略领域,投资者在参与此类公共投资项目竞标面临的投资管制色彩与腐败现象更为突出。

二、风险防范建议

随着中国企业赴阿尔及利亚开展投资业务的频繁与深化,我国企业在阿投资时,应特别注意相关风险的防范。

一是要全面客观了解阿尔及利亚的政策环境,做好风险评估。中国企业有意赴阿投资的,应当遵守东道国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促进当地的投资发展。在开展投资之前,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进行详尽的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并采取适当的事前防范措施予以规避,如选择投保信用保险合同等。

二是要客观评估投资环境,做好项目评估。在阿尔及利亚开展投资的,企业应当客观分析投资环境和政府优先鼓励的投资领域,积极关注并充分利用东道国发布的各项投资激励政策和优惠措施,通过工程建设或企业参股等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逐步扩宽对阿尔及利亚投资。在开展具体的投资项目时,企业还须充分评估合作方的资信能力,分析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对可能遇到的投资风险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此外,在具体投资活动进行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以及人员的严格管理与安全保障,保证在阿尔及利亚投资工程的质量、效率和安全。

三是要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努力塑造中资企业的良好形象。积极保持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就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因沟通不良引发投资冲突。同时,中国企业还应当主动融入当地社区,企业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当地文化与习俗习惯,尤其要意识到文化差异蕴含的潜在严重后果,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避免文化隔阂带来的文化冲突,影响企业在阿尔及利亚具体投资活动的展开与中资企业的整体形象

三、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投资”的定义

1.案情介绍

2001年4月,捷克官方开始对B先生就逃税和逃税进行刑事调查。B先生逃往以色列后,于2001年10月注册了一家新公司A。2002年12月26日,A公司收购了捷克C公司及其子公司。A公司从B先生的家族成员那里购买了这些公司,并且仅支付了名义金额。之后,捷克当局冻结了C公司的账户并扣押其与B先生的刑事诉讼有关的文件。

2004年2月15日,A公司向ICSID提交了仲裁请求,声称捷克共和国对C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的处理违反了捷克共和国与以色列之间的双边投资条约(BIT)。捷克共和国提出仲裁庭的管辖权异议,称A公司对C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权益不是ICSID公约或双边投资协定下的应受保护的投资。

2.诉讼理由及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诉人的投资是否属于受ICSID公约管辖的“投资”。

仲裁庭强调“投资”必须满足两个重要条件:其一,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其二,投资必须出于善意。

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仲裁庭只能因“投资”直接引起的争议的管辖权。仲裁庭认为ICSID公约所保护的投资必须考虑的六项因素,即:金钱或其他资产的贡献;持续一定时间;具备风险因素;为在东道国发展经济活动而开展的一项行动;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投资的资产;资产投资为善意。换言之,国际仲裁的目的是保护合法和善意的投资。如果违反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则不能给予国际投资仲裁保护,其中诚信原则至关重要。就A公司的投资是否符合ICSID公约的要求,仲裁庭认为,关键问题不是是否存在腐败或欺骗行为,而是投资者是否进行了企图滥用ICSID仲裁机制的投资。对此,仲裁庭在考虑包括投资时间、对ICSID的初始请求、申诉的时间、投资者购买和转让投资的实质内容以及投资业务的性质等因素后,得出结论:申诉人进行的‘投资’不是为了从事经济活动,而是为了将国内争端转变为国际争端,因此,仲裁庭同意捷克共和国对管辖权的异议意见,认为本案中的“投资”非出于善意,并构成滥用ICSID公约。

3.案情评析

本案是对滥用国际仲裁机制行为的裁判。在本案中,仲裁庭给出了“投资”六项标准,特别是“投资须为善意”的标准,其认为ICSID仲裁机制的目的是保护符合东道国法律的投资和善意的投资。亦即,投资必须符合一般的国际诚信原则和国内诚信原则,不得滥用ICSID仲裁机制。在“符合东道国法律”条款缺失的情形下,普遍认为,若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投资违反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一般性原则规定,例如非法使用或取得资产,那么该项投资将丧失国际投资协定的保护。

本仲裁决定的意义除了仲裁庭提出的判断ICSID公约所涵盖的“投资”的六项标准外,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仲裁庭适用的审查。虽然公司收购似乎表面上是一项公约可涵盖的投资,但仲裁庭通过评估整体事实,以确保未发生滥用ICSID公约的情况。

4.风险提示

国际投资协定和ICSID公约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国际投资协定和ICSID公约的理解和解释不应抛开国际法以及法律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尽管ICSID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投资的定义并未涉及投资合法性的问题。不过,双边投资协定的缔约方完全有权规定投资协定的适用条件、投资保护和投资的合法性。因此,中国企业在对阿尔及利亚投资时,应注意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对“真正的投资”

的要求,以免丧失ICSID或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

(二)案例二:投资合伙协议纠纷

1.案情介绍

原告H与被告Z系朋友关系。2006年双方合意开设医院,因开设医院所需的手续烦琐,后双方合意共同投资建设厂房。原告遂陆续向被告支付投资款。2007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人民币65万元,投资厂房出租,工程决算后,按股东投资比例参与分配。2007年11月6日,被告Z与案外人以“发包人的名义,与作为乙方的王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始盖厂房。原告认可被告Z与案外人所建厂房系其与被告Z 共同投资所建。至2010年5月10日,双方的投资是有收益的。

后因被告未予分红款,原告决定退出厂房投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61万元。

2.诉讼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合意共同投资建设厂房,虽未约定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条可以证明:原告按照与被告的合意提供资金61万元,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可认定原、被告双方系合伙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61万元,即是要求退伙并返还投资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的规定,原则上应准许。遂判决被告Z返还原告投资款61万元。

3.案情评析

本案是合伙人请求退伙并返还投资款的案件。本案中,原告投资61万元建厂的事实清楚,被告辩解目前原、被告双方就合伙事宜尚未结算、其合伙建设的厂房尚有工程款纠纷未处理结束、为投资建厂被告向银行及个人贷款尚未还清、目前不具备返还投资款的条件并不构成抗辩理由。

在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时,被告应积极与原告结算,用以证明投资经营的盈余或亏损,以便合理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原告从2013年9月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而被告至今未就合伙经营状况与原告进行结算,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其合伙系亏损,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的投资款被告应予返还。

4.风险提示

由于涉外投资手续复杂,流程缓慢,在以合伙形式向阿尔及利亚开展投资活动时,应当注意阿尔及利亚法律对有关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免程序上的不合规导致投资失败,尤其是在许可投资领域,要注意事前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其次,为明确合同企业在投资经营状况,应当定期委托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审计,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阿尔及利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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